[HK]重庆钢铁股份(01053):海外监管公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 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 失承擔任何責任。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茲載列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頁(www.sse.com.cn)(股票代碼:601005)刊載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2026年第一次A股類別股東會及2026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會的法律意見 書》。 承董事會命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匡雲龍 董事會秘書 中國重慶,2026年3月15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王虎祥先生(執行董事)、匡雲龍先生(執行董事)、陳應明先生(執行董事)、宋德安先生(非執行董事)、林長春先生(非執行董事)、周平先生(非執行董事)、盛學軍先生(獨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69号 www.dachenglaw.com 400024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A幢27、28、29层 27/F,28/F,29/F Tower A Guohua Financial Center 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Liangjiang New Area,Chongqing,China,400024 Tel: (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Fax: (8623)63062288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69号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于2026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适用于A股股东)。 2026年3月13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匡云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39人,代表公司股份合计1,540,893,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7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513,10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66%。其中:现场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共计507,775,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6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共计5,32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现场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数为507,775,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6.1077%。 现场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数为5,31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外资股(H股)股份总数的0.98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3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1,027,792,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1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38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1,535,567,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18.4705%。其中现场出席5人,代表公司股份507,775,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6.1078%;通过网络投票1,133人,代表公司股份1,027,792,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内资股(A股)股份总数的12.3627%。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③《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④《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⑤《发行数量》 ⑥《限售期》 ⑦《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⑧《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⑨《上市地点》 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清洗豁免免于履行H股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1-13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第1-10项议案、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第1-13项议案为关联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丞炭材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和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2,612,229,198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51%)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2.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③《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④《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⑤《发行数量》 ⑥《限售期》 ⑦《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⑧《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⑨《上市地点》 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全部议案均为关联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丞炭材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宝武重工有限公司和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2,612,229,198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51%)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③《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④《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⑤《发行数量》 ⑥《限售期》 ⑦《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⑧《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⑨《上市地点》 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全部议案均为
2.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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