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3月)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可持续 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设的战略发展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信息收集、议题编制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 委员会咨询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研讨、论证,并提出建议: 1.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目标,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及融资计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发行股份等权益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需要提交股东会 批准的资产或股权的收购与出售(不含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 议; 战略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证意见, 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该意见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 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意见单独做出决议。 (二)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在发展战略和 投融资方面的建议; (三)掌握董事会相关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预防公司重大法律 合规风险,承担有关法治合规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五)监督和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 1.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2.建设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 3.识别和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4.审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及规划; 5.审议可持续发展报告; 6.组织推动可持续发展利益相关方沟通; 7.组织开展重大社会责任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ESG业务领导层落 实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部署,由其指挥和推动由各部门组成的 ESG业务工作层落实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任务,战略委员会听取 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查提案人是否符合提案资格和提案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案资格、提案形式和提案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公司其他相关 规定的,提案和所附资料转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有关战略及投 资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有关融资事项 所需的相关资料,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有关合 规管理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提供会议所 议有关可持续发展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上述部门应当配合委员 会联络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 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人提报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 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及通知方式的限制,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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