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60328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在任董事,即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 (二)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与发展情况,同时与行业、地区发展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权责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个人业务能力、为公司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贡献等相结合,并遵循按劳分配; (三)绩效结合原则:薪酬与年度绩效相结合;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结合;(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如下: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经营指标预测,系统编制年度薪酬预算;在预算执行周期内,结合关键业绩指标达成进度,动态优化调整人员配置,并实施绩效薪酬(奖金等)计提比例的弹性管控。 (二)公司基于经审计的年度经营成果,科学核定年度薪酬总额分配方案。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和独立董事的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调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并根据公司当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基本薪酬参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等制定,经由必要合规程序批准后执行。 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其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参考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个人业务能力、为公司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本人年度的绩效评价为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可根据公司当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考核,作为对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相关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等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如公司按相关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6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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