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盘后8股被宣布减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李江萍、曹新春、万强、王玉婷、曹新兴的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均为世名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3、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减持比例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时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6、李江萍、曹新春、万强、王玉婷、曹新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7、减持数量及比例:
【11:49 格利尔: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单个主体拟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上述股东此前做出的承诺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所作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11:49 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3,950,84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2.36%,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19,586,584股已于2023年11月13日上市流通;嘉兴云蓝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云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云蓝”)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3,871,35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2023 11 13 已于 年 月 日上市流通。嘉兴云蓝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赵磊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自身资金需求,赵磊先生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5,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9%;嘉兴云蓝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101,300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3%。本次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赵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云蓝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1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1:49 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14,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公司董事、总经理郭江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77,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俞高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副总经理王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刘涛先生、郭江程先生、俞高先生和王超先生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228,500股、294,300股、7,700股、10,300股,均不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11:49 永杰新材: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股权基金”)持有公司股份9,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股东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原前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股东齐鲁前海(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鲁前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 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受同一方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齐鲁前海基金因自身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9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9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96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11:49 利通电子:603629:利通电子部分董高减持股份计划】 ? 本次减持前,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杨冰248,750 0.0948%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工董事夏长 征先生先生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7%;高级管理人员施佶先生持有公司833,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6%;高级管理人员钱旭先生直接持有100,000股,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10,320股,合计持有21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02%。杨冰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取得;夏长征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施佶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权激励取得;钱旭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以及股权激励取得。 ? 公司董事杨冰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62,100股;职工董事夏长征先生计划通过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95,500股;高级管理人员施佶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208,300股;高级管理人员钱旭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000股,通过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500股,共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2,500股。上述董监高计划减持数量均不超过其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上述减持主体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18,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5%。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1 的未来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11:34 信质集团: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重要提示: 1、持有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3,0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81%)的第一大股东“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或“第一大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等有关规定,资管计划拟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一、本次减持预披露情况 资管计划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在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本减持计划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项目退出需要。 2、股份来源:执行司法裁定,由债务人以股抵债而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5月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资管计划取得104,005,200股信质集团股份,相关司法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办理完毕)。 3、减持数量、比例及减持方式: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0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1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 若此期间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方式的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尚在履行的相关承诺,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7、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第一大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第一大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大股东出具的《关于拟减持信质集团股份的告知函》。 【11:34 智微智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预披露】 二、本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4 2026 4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年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6 、本次拟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郭旭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股份锁定期限。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郭旭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亦不会违反上述承诺。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