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6012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23:51:23 中财网
原标题: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
股东回报规划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始终依赖于广大股东的坚定支持。公司在积极推进自身成长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帮助投资者建立稳定、明确的回报预期,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规〔2024〕10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以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需要,制定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旨在确保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之长远与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规划严格响应新“国九条”关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强化投资者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深入落实新“国九条”中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增强分红稳定性与持续性的部署安排,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在综合分析与考量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证券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股东要求与意愿的基础上,本规划致力于为投资者构建合理、科学且有效的回报机制。本规划将充分考量并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之意见。

在此前提下,公司实施积极、持续且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契合新“国九条”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等相关导向。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之总额,且不得损害公司之持续经营能力,兼顾投资者短期合理回报与公司长期发展后劲,以践行新“国九条”“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投融资良性循环”的核心理念,切实回馈投资者。

二、制定本规划所考量的关键因素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并统筹证券行业各项监管指标,据此制定本规划。

(二)股东诉求。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充分顾及股东对合理投资回报的诉求,尤其重视中小股东的权益,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稳健发展的信心。

(三)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立足于长远与可持续发展,全面考量了公司经营现状,特别注重保障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性,并与未来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外部经济环境。公司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在综合评估外部融资环境及社会资金成本变动趋势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规划。

(五)行业监管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公司立足券商行业特殊性,严格遵循监管导向,将股东回报规划与资本约束、风控合规、服务实体经济使命深度融合。

围绕证券行业“五篇大文章”建设要求,切实履行核心职责,确保股东回报方案与公司资本实力、风控水平、可持续经营能力精准匹配。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股东回报与行业、社会价值协同提升。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之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亦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之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度实现之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之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且其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之情形;3.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实施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部门之规定并留有一定安全边际。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与条件,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之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之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之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若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以增强对投资者之回报。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之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若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于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百分之八十;
2.若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于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百分之四十;
3.若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于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百分之二十。

董事会若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依前述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于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在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遵循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之前提下,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及执行
1.公司股利分配之具体方案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中国证监会之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之股利分配具体方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与论证现金分红之时机、条件、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征求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股利分配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与诉求,并及时回应中小股东关切之问题。

3.公司应严格执行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于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之派发事宜。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定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之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基于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与长期发展之需,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之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之议案,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及中国证监会之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2.董事会于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支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之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九)其他事项
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之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之资金留存公司之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于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之制定与执行情况。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尚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之条件与程序是否合规及透明等。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之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之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公司发展及时进行修订,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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