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血净(603014):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峰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高血净”)的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周峰,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2007年5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国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任美银美林(亚太)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任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管理部总监;2017年5月至2022年12月,任国新风险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部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自由职业;2024年7月至今,任上海柒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3年12月至今,任威高血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度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本人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本人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汇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 另外,本人通过会议、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良好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威高泰尔茂(威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本人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查。 本人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对合营企业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本年度任职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工作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前述原因,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张金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原独立董事刘二飞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本人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分别审议同意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年度津贴的议案》。 上述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董事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人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同意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以上议案符合持续长效激励核心人员、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目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人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同意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激励计划的实施、调整等事项均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5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6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周峰 2026年 3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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