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总经理工作细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年3月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与工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法、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第三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3-6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副总经理的分工和职 权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公司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该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定并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常务组成人员,其他参加人员视办公会议的具体内容而定。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 务的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有关人员。若召开紧急会议,则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由公司的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技术安全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等具体规章管理制度,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研究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 公司资产购买、出售事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有关销售产品、购买原料、燃料、短期信贷等经营性活动,不适用前款决策权限约束,由总经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年度预算执行。 前款事项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可以由总经理代表公司签 署。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拟订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或者会 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有 关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为公司总经理管理活动的主要规则,各 职能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规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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