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固集创(30074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6年04月12日 16:10:55 中财网
原标题:顶固集创: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顶固集创 证券代码:300749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由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62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20%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2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7人。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授予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1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3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3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1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3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四章附则.....................................................................................................................29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顶固集创、公司、 上市公司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或股权激励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订后的相关规定的履行。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62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1辛兆龙董事长、总经理25.008.3333%0.1219%
2王亮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17.005.6667%0.0829%
3赵衡财务总监3.001.0000%0.0146%
4王倩职工代表董事1.500.5000%0.007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3人)253.5084.5000%1.2356%  
合计300.00100.0000%1.46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遵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30%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相应地,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申请归属或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不得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20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即20.19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75%,即19.59元/股。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全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 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或/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20%10%50%3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30%15%200%12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35%25%400%240%
考核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期比例
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X=100%
 An≤A<AmX=80%
 A<AnX=0%
净利润增长率(B)B≥BmX=100%
 Bn≤B<BmX=80%
 B<BnX=0%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期 比例的规则(1)当考核指标出现A≧Am或B≧Bm时,X=100%; (2)当考核指标出现A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期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若公司发生对外并购导致新增的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不剔除该新增的标的公司自并表日起至考核期末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贡献。

(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ABCDE
个人绩效系数100%80%70%50%0%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
归属系数个人当期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同时参考公司以往年度历史数据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情况,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所作的合理预期。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若后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准则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4月1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93元(假设为2026年4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7877%、32.5659%、29.8018%(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1%、1.33%、1.36%(分别采用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6年5月完成授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
3002,500.751,027.96965.55413.4293.82
注:1、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正向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八)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形导致授予价格降低的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正常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内职务发生正常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非正常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非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若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而离职、协商解除合同等非因个人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过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若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存在个人过错原因使得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主动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其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则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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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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