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长鸿高科(60500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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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6:4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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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友彪 |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江宁 |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鸿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582,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41,744,736.98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截至2024年2月1日,募集资金已汇入
长鸿高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 | 保荐机构已与长鸿高科签署了保荐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通
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6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除本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的
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
的情况。就“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的
事项上市公司已予以改正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2025年12
月,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职权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除本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的
情况外,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
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得到了有效执行。本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中的相关制度上市公司
已改正完善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 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
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
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
的,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
况 | 具体情况可参见本报告书“二、上
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况”,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已改
正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不存在该等情况 |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市公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
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
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
现场检查的情形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除本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提
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欠完善
的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
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
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已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
修改完善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25年 5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被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公司向本期新增关联方浙江省宁波市华伟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19,552.55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10,552.5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3%。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白骅作为
长鸿高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
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
长鸿高科及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甬兴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 1月,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被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以及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
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改正措施。针对2024年半年度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问题,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重新披露;针对内部控制不完善问题,公司明确了“先合同后发货”的标准顺序、重新修改了《在建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予以规范执行。
三、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长鸿高科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长鸿高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长鸿高科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樊友彪 赵江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