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博医药(301230):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9:50:46 中财网
原标题:泓博医药:关于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认购份额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为实现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与投资运作优势,加快围绕主营业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近日与普通合伙人上海骊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骊延”)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苏州骊宸建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苏州骊宸建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骊宸建武”“合伙企业”“基金”)份额,骊宸建武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完成了工商备案登记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2、骊宸建武总募集资金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5.00%。

3、骊宸建武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原亨泰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原亨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安荣昌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开原亨泰构成关联方,本次事项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上海懋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4070
上海骊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6030
合计200100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上海骊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李明65065%
上海渭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020%
付秋实10010%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505%
合计1,000100%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经查询,上海骊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有限合伙人及关联方基本信息
1、有限合伙人一:
企业名称:苏州吴中太湖湾蓝驰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12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D7MG8W30
2035 320-3
经营场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孙武路 号太湖科创中心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蓝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TANJUIKUANG)营业期限:2023年12月16日至2053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苏州吴中太湖湾蓝驰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登记备案信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SAFG66
记,登记编号为 。

苏州吴中太湖湾蓝驰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有限合伙人二(关联方):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开原亨泰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96150241C
18
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义和路 号
法定代表人:杨威
营业期限:2009年10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制造、销售;左旋肉碱、左旋肉碱酒石酸盐、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生产、销售;氯代甘油、氯化铵和硫酸钾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开原亨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安荣昌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原亨泰属于公司关联方。

(3)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0 20
安荣昌持有开原亨泰 %股权,系开原亨泰实际控制人,刘继业持有 %股权,董学军持有10%股权。

(4)资信状况
开原亨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有限合伙人三:
企业名称:陕西天闰尚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6YHK4A
169 11 16 1601
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纬二十六路 号中交科技城 号楼 层 室法定代表人:周华
营业期限:2018年11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工业设计服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医院管理;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开发;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医疗美容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陕西天闰尚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陕西天闰尚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有限合伙人四:
名称:孙幼平
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3302221972******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孙幼平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孙幼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
、有限合伙人五:
名称:杨焕凤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上海骊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普通合伙人500.004.17
苏州吴中太湖湾蓝驰私募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8.33
开原亨泰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8.33
陕西天闰尚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4.17
孙幼平有限合伙人3,000.0025.00
杨焕凤有限合伙人500.004.17
李德民有限合伙人2,50020.83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25.00
合计12,000100.00 
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于2026年4月1日成立,因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暂无财务数据。

(四)资信情况
骊宸建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
1、设立
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

2、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苏州骊宸建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0幢2-535室。

4、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行为或从事与该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期限
10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如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与此不一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存续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尽管有前述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7、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投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相关的费用。

8、管理费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的第四(4)个周年日的期间内,年度管理费为2%
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 )。

(2)此后至管理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扣除其分摊的合(3)退出期及退出期延长期内,合伙企业不支付管理费。

(二)投资业务
1、投资策略
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合伙企业拟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或从事与前述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具有增长潜力的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以早期阶段投资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药开发及其上下游产业、医疗设备和器械、医疗诊断设备和试剂、医疗服务等。

2、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于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三)合伙人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由全体合伙人及或后续募集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纳,并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进行募集。

2、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出资缴付
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要求分期实缴出资。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和获得退还的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8%
分配,直至其就其届时累计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实缴出资总额实现按照单利百分之八( )/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3)然后,80/20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3
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2、非现金资产分配
受限于第5.2.11条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第5.3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第5.2条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五)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391-393 4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号(单号)层(集中登记地)。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的限制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资金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或其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3
()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第5.2.4条的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2)获取本协议第13.4.2条所述报告的权利;
3)按照本协议第5条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本协议第8.3条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本协议第9.1条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以及
6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第6.10条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六)合伙事务执行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其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企业仅可在上海骊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全部合伙权益时更换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入伙、后续募集和合伙权益转让
1、入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协助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2
、后续募集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后十八(18)个月(含)(或顾问委员会同次后续募集并完成后续交割,以(a)吸纳更多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或b
()接受届时既有的有限合伙人增加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但前提是,该等有限合伙人已事先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增加认缴出资额的书面申请)(该等新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的既有有限合伙人以其追加认缴出资额为限称为“后续募集合伙人”,该等新有限合伙人认缴或既有有限合伙人追加认缴的出资额称为“后续募集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可自主决定以设立平行投资载体之形式进行后续交割。

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非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无需经过顾问委员会同意。

如普通合伙人出现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定退伙情形,确需转让其权益,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且为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或虽非为普通合伙人之关联方但已经顾问委员会同意接纳为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方可进行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八)除名、减少出资、退伙
1
、普通合伙人除名
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合伙企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有限合伙人除名
如因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4.4条和第6.11条)被执行事务4.4 6.13
合伙人谨慎合理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根据本协议第 条和第 条采取相应措施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谨慎合理认为该违约合伙人可能/已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合伙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减轻或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影响。该违约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如该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

3、有限合伙人减少出资、退伙
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8.3条)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4、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顾问委员会另行同意,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九)合伙人会议
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从合伙企业运营后满一(1)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合伙企业须每年召开一(1)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年度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或经持有超过百分之三十(30%)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针对本协议约定需由合伙人同意的事项进行讨论。临时会议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

(十)会计及信息披露
1、记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2、会计年度
12月31日。

3
、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运营满一(1)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在该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根据中国通用的财务准则作出,并以中文作为会计语言。审计机构应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后予以选定及变更,该等选定及更换应获得顾问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

4
、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适用法律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前述适用法律和规范的不时修订)的相关要求向各有限合伙人履行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

(十一)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应在下列任何解散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包括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缩短或延长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不再延长;
(2)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谨慎判断且经持有三分之二(2/3)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已经从所有投资项目退出)或无法实现;
(3)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普通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谨慎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
(7)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2、清算
1 67%
、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除非经持有百分之六十七( )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一致决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处理合伙企业的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二)其他
(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接受送达的地址,即为完成送达。

任何合伙人可随时经提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变更其接收送达的地址。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或任何顾问委员会成员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答复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如本协议未明确约定某一事项的通知时限,未在收到通知、要求的五(5)个工作日内答复,则应当视为该有限合伙人或顾问委员会成员对拟议事项投弃权票并从表决权总数中减去相应份额。

(2)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与任一有限合伙人就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达成附属协议或安排(“附属协议”),附属协议可能使该等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增加或义务减少或仅就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附属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及相关有限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但该附属协议不得损害其他有限合伙人利益。本协议及任何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达成的附属协议构成相关各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该等相关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关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管理或资金募集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协议、承诺或备忘录。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如适用),将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的简版合伙协议。简版合伙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协议应当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存在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
()生效条件:除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且本协议所述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或本协议(4)公司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有助于推动公司产业结构优化,构建多元化发展格局,对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公司将在确保主营业务稳健运营及投资现金流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本次投资。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协同优势,结合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整合与投资运作优势,强化风险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与资本布局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波动风险、行业竞争、投资标的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周期较长、资金回收不确定较大等风险,基金整体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时刻关注基金的运作情况,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开原亨泰(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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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次投资事项前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安荣昌控制的开原亨泰持有基金1,000万元合伙份额,除此以外,公司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3、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3、《苏州骊宸建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苏州骊宸建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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