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科技(0030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079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颂、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2026 5 6 14:30 、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年 月 日下午 如期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2026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人,代表股份 60,81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8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11 60,340,470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4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代表股份3,494,277股,2.734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3,023,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4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3680% 总数的 。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75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1%;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24,7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3,434,7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8%;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7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2025 > 、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0,751,2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21%;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0.0406%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34,7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8%;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7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2025 > 、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0,751,0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17%;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0.0409%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34,5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01%;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 <2025 > 、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772,3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368%;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0.0059%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55,8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6%;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1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0,772,4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0.005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55,9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5%;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1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6 2026 、审议通过了《关于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77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5,300 3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3,454,0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81%;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1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7 2025 202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薪酬确认及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3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8%;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 26,800 3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3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8%;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1.0002% 26,8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75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25,300 3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3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86%;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0.9973% 25,3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60,749,0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0.0441%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32,5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8%;反对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0.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 <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0,750,820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14%;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0.0413%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434,3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3%;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0.7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7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26,800 30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432,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57%;反对3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0.9973% 26,8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 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浩 经办律师:尹颂 马慧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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