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68819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7:51:48 中财网
原标题:仁度生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2号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度生物”或“公司”)获准于 2022年 3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2.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6,5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3,735,099.95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52,764,900.0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3月 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3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50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仁度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作为仁度生物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仁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薛梅、马宁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中文名称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仁度生物
公司的外文名称Shanghai Rendu Bio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RDBIO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INGLIANGJU(居金良)
股票简称仁度生物
证券代码688193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东区瑞庆路 528号 15幢乙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 变更情况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东区瑞庆路 528号 15幢乙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 编码201201
公司网址http://www.rdbio.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仁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阶段,在业绩方面,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市前有所下滑,主要系持续督导阶段:随着宏观环境改变,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试剂及检测业务需求大幅下降,导致总体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但公司常规检测试剂业务已呈现恢复性增长,同时公司持续加强市场拓展, 得益于显著技术优势, 乙肝等血源传染病系列试剂在市场上获得良好反馈, 生殖道系列产品销量也实现了稳步增长。

在持续督导阶段,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已实际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31,635.20万元,占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的比重为 48.46%。

其中,研发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投入低于预期,主要原因系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市场环境变化较大,公司稳步推进研发项目进展以及营销网络建设,避免造成投资决策重大失误,后续上市公司会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速度。同时,公司于 2026年 1月 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准诊断试剂和智能设备产业化研发项目”、在持续督导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 7月 10日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37号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 8月 28日出具的沪证监公司字[2024]370号监管关注函,具体情况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迅速启动整改,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责任意识和深化财务管理体系等措施,确保今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声誉。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 7月 10日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37号,因仁度生物于 2024年 1月 31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与 2024年 4月 2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关于公司业绩数据的差异幅度较大,上交所对仁度生物及公司董事长居金良先生、总经理于明辉女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蔡廷江先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 8月 28日2024年 2月 28日的业绩快报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会计处理规范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迅速启动整改,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责任意识和深化财务管理体系等措施,确保今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声誉。

除以上事项外,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作为仁度生物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仁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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