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6035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8:15:55 中财网
原标题:众源新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第 01304号
致: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6年 4月 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6年 4月 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6、公司 2026年 5月 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会议资料; 7、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 5月 15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2户,共代表股份 92,00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7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封全虎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6年 5月 8日下午 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67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内部控制 比例(%) 99.8029
 
 
6、议案名称:《关于预计 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2026年度日常关联 比例(%) 票数 99.8003 29,500
 
 
11、议案名称:《关于 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4、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李 莉 ______________

李 洋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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