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603848):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8:16:03 中财网
原标题:好太太: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稿)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制度与流程合法合规;(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深度挂钩;(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兼顾激励有效性与风险可控性,强化长期约束;(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决策程序透明,考核标准明确,结果客观公正;
(五)行业对标原则:结合家电、智能家居制造行业水平与公司发展阶段确定薪酬体系。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薪酬结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管理幅度、行业水平等综合确定,按月足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为核算基础,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战略发展需要,按照监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调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本制度第七条确定的金额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全额或部分追回:(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内幕交易等行为;(三)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四)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应当追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八条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亏损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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