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30139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卓镁”“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星源卓镁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星源卓镁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其是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以及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等;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进行审阅;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7、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 、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发现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洁琼 乔岩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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