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00240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1:20:46 中财网
原标题:和而泰: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67人,代表股份138,308,37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90%。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20,597,31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5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61人,代表股份17,711,06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3%。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66人,代表股份17,963,86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7%。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7,377,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8%;反对66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弃权2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66%;反对66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1%;弃权2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7,352,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2%;反对69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1%;弃权2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8,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14%;反对69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1%;弃权2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972,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2%;反对1,07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1%;弃权2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28,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43%;反对1,07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55%;弃权2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6,859,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2%;反对1,181,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0%;弃权268,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25%;反对1,181,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0%;弃权268,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46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52%;反对1,232,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34%;弃权269,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6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52%;反对1,232,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34%;弃权269,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6,58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2%;反对1,44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2%;弃权2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36,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50%;反对1,44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74%;弃权2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459,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1%;反对1,558,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8%;弃权2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1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69%;反对1,558,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4%;弃权2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343,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7%;反对67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7%;弃权2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9,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13%;反对67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3%;弃权2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309,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0%;反对71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2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14%;反对71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0%;弃权2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晚、陈璐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6年5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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