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002951):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24日 16:56:28 中财网
原标题:金时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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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进律师、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办公楼2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5,790,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2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3,463,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7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2,327,206 0.6341%
份数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31,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4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31,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23,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60,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96%;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8%;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16%。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43,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80,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90%;反对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3%;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27%。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9,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18%;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855%;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7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17%;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6%;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27%。

就本议案的审议,彩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时众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彩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5,742,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7%;36,900 0.0110% 11,0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成都金时众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4,71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3%;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3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4%;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742,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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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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