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亚电子(605277):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8:10:57 中财网
原标题:新亚电子: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3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及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德”),系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孙公司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与银行分别签订以下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0067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孙公司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②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东银(0019)2026年最高保字第267241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③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1000261-2026年东坑(保)字0009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④新亚中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1000261-2026年东坑(保)字0010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1、名称: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74678L
3、成立时间:2009年5月27日
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一路6号
5、法定代表人:赵战兵
6、注册资本:24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情况:新亚电子持股100%。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428,543,438.231,414,552,226.28
负债总额917,158,940.32800,510,869.39
净资产511,384,497.91614,041,356.89
营业收入1,684,810,099.931,928,476,097.26
净利润75,565,652.6893,922,781.84
10、不存在影响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1、名称: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43019N
3、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5日
4、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安澜路320号A9栋1015、法定代表人:吴先锋
6、注册资本:7388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情况:广东中德持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44,043,947.22348,794,081.56
负债总额239,941,967.78240,469,837.14
净资产104,101,979.44108,324,244.42
营业收入1,088,028,469.211,216,983,181.95
净利润4,990,598.514,222,264.98
10、不存在影响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6)担保范围: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2)保证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签署担保协议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2)保证人: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新亚中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55%。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余额为10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9%,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发生余额为0,公司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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