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重庆钢铁股份(01053):2025年度股东会通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025年度股東會通告 茲通告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正在中國重慶市長壽區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號重慶鋼鐵會議中心舉行2025年度股東會(「年度股東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本公司下列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非累積投票議案 1. 2025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2. 2025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3. 202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 關於2026年度計劃的議案 5. 2025年度董事會報告 6. 2025年度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執行情況報告 7. 關於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續聘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26年度財務和內部控制審計機構,德勤華永的審計收費是按業務的責任輕重、繁簡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條件和工時及實際參加業務的各級別工作人員投入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等因素確定。2025年度審計服務費用為人民幣240.83萬元(含稅,含子公司),其中年度財務審計服務費為人民幣190.00萬元,內部控制審計服務費為人民幣50.83萬元。其2026年度審計費用將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不超過2025年度審計費用(即人民幣240.83萬元)的基礎上決定,董事會依據股東會授權並根據德勤華永工作情況決定其酬金。 8. 關於制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的議案 9.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6年度薪酬方案 上述第8、9項決議案的內容載於本公告之附錄,其他決議案的主要內容載於本公司2025年度報告和日期為2026年5月27日的公告。 承董事會命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匡雲龍 董事會秘書 中國重慶,2026年5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王虎祥先生(執行董事)、匡雲龍先生(執行董事)、陳應明先生(執行董事)、宋德安先生(非執行董事)、林長春先生(非執行董事)、周平先生(非執行董事)、盛學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唐萍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郭傑斌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附註: I. 出席年度股東會的資格 凡於2026年6月23日?業時間結束時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在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後,均有權出席本次年度股東會(A股持有人另行通知)。 II. 參加年度股東會的登記手續 本公司將於2026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6日止期間(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要出席年度股東會,須將其轉讓文件及有關股票於2026年6月22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III. 委託代理人 1. 任何有權出席年度股東會並有表決權的股東,均可委派一人或多人(不論該人是否為股東)作為其股東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表決。股東(或其代理人)將享有每股一票的表決權。 2. 須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如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連同委託書應在年度股東會舉行時間(或指定表決時間)24小時前(即不遲於2026年6月25日下午二時正)送達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就H股股東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言),方為有效。 3. 如委託的股東代理人超過一人,該等股東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IV. 其他 1. 股東出席年度股東會,交通及食宿費自理。 2. 資料送達方式可採取來人或掛號郵件送達。 3.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地址:重慶市長壽區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號公司管控大樓402室 郵政編號:401258 電話:(86)23 6898 3482 傳真:(86)23 6887 3189 聯絡人:彭國菊╱紀紅 附錄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及高級管理人員經?管理作用,建立有效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激 勵和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經?管理水平,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括內部董事(含職工董事)、外部董事及獨立董事。本制度所稱內部董事(含職工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稱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本制度所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裁、高級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相結合,保障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緊密結合,同時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 薪酬水平與公司經?業績、行業水平、發展階段相匹配原則;(二) 薪酬與崗位職責、責任大小、風險承擔相統一原則; (三) 薪酬分配與績效評價、價值創造、長期發展相掛原則; (四) 激勵與約束並重、短期與長期兼顧、合規與穩健並行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公司股東會負責審議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會負責審議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審議並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並向股東會說明;公司股東會負責審議並決定董事的薪酬方案,並予以披露。在董事會或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個人進行評價或討論其報酬時,該董事應當迴避。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審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制定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制定薪酬政策與方案時,應關注高管與普通職工薪酬分配比例,合理確定分配比例關係。 第三章 薪酬標準 第七條 公司獨立董事實行定額津貼制度,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股東會審議批准。 第八條 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任職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酬。 第九條 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如出席公司董事會、列席公司股東會等)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條 公司內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公司任職的職務與崗位責任確定薪酬標準,不得領取董事職務津貼。 第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含兼任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由基薪、績效薪、任期激勵(如有)、專項激勵(如有)組成。 (一) 基薪根據崗位層級,結合行業薪酬水平、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按月發放。 (二) 績效薪原則上佔年度薪酬標準的比例不低於50%,根據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發放,年度績效評價以審計的財務數據為績效評價核心依 據,原則上年度績效獎在年度報告披露後支付,如需預發原則上預 發比例不超過30%。 (三) 任期激勵(如有)。公司根據需要如需建立任期激勵,激勵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 (四) 專項激勵(如有)。公司根據需要如需設置專項激勵,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及規模。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薪酬中扣除下列項目,剩餘部分發放給個人。公司代扣代繳項目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 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及 (三) 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款項部分。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減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和中長期激勵收入,全額或部分追索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及中長期激勵收入: (一) 因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原因導致公司財務報告被追溯重述,且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行為負有責任的; (二) 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過錯責任的; (三) 因履職不當導致公司發生重大損失,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定應承擔責任的; (四)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應追索薪酬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調整 第十四條 薪酬體系應為公司的經?戰略服務,並隨著公司經?狀況的 不斷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需要。薪酬體系應與公司經?業績、個人業績相匹配,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相協調。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 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同行業的薪酬數據,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 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三) 公司經?業績及個人績效考核結果; (四) 組織結構調整; (五) 崗位發生變動的個別調整。 第十六條 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的,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分別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經合法程序修改後《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 附錄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6年度薪酬方案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6年度薪酬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適用對象 適用於公司2026年度在職的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適用期限 本方案適用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 薪酬方案 本方案嚴格遵循《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 管理制度》確立的薪酬與經?業績匹配、權責利統一、績效掛、激 勵與約束並重的核心原則,針對不同類別人員制定差異化薪酬標 準,具體如下: (一)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薪酬標準 1. 獨立董事實行定額津貼制,年度津貼標準為18萬元╱年(稅 前),無其他薪酬。 2. 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任職的外部董事,不 在公司領薪。 3. 上述人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職責(出席董 事會、列席股東會等)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據實承擔。 (二) 內部董事薪酬標準 按其在公司任職的崗位標準領取薪酬,不額外領取董事職務津 貼。 (三)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由基薪、績效薪、專項獎勵組成。 其中績效薪佔比原則上不低於年度薪酬總額的50%。具體規則 如下: 1. 基薪 根據崗位層級,結合行業薪酬水平、崗位職責等情況確 定,按月發放。 2. 績效薪 與公司年度經?業績、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等掛,原則上 在年度報告披露後支付,如需預發,預發比例不超過30%。 3. 專項激勵(如有) 公司根據需要如需設置專項激勵,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嚴 格控制項目及規模。 四、 薪酬支付與管理 (一) 本方案項下所有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承擔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等應扣款項。 (二) 人員因換屆、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實際任職期限核算發放薪酬。 (三) 任職期間出現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規、違規擔保、履職不當致公司重大損失等情形的,公司有權按情節輕重,止付未發放 的績效薪酬、任期激勵,並可全額或部分追索已發放的相關收 入。 五、 其他規定 (一) 本方案中董事薪酬需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需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 (二) 薪酬調整、相關評議事項,按公司制度及監管規定履行決策程序,關聯人員依法迴避。 (三)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與後續新規衝突的,按新規執行。 (四)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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