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力(92021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3:30:44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天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新天力 证券代码:920218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tor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蓬北大道 2199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召开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职务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如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职务变更的,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5、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规定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
1、自公司召开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的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前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规定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企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三)承诺履行
1、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
1、自公司召开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公司股份。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职务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前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如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职务变更的,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人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7、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规定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三)承诺履行
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4)新天力企业管理、台力企业管理承诺如下:
“1、自公司召开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内,不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上市前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的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前述期间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5、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规定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5)邵雨田、阮积祥承诺如下:
“1、自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受让取得的该部分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上市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公司股份。

3、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规定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3)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4)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前述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3、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则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的 30日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从本次发行完成日起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则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前述违法事实后的 30日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从本次发行完成日起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则本人将在公司前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则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的 30日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从本次发行完成日起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则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前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则本人将在公司前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一、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核心技术能力,在目前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持续关注行业发展趋势,持续研制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产品,公司计划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引入资本、技术和人才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从而持续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加强内部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努力降低营业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六、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履行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做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司相关方将出具相关承诺,保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前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按规定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做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前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规定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做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7、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督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发行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督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发行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发行人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督促发行人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发行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包括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受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不以投资、收购、兼并或协议等方式控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企业或者组织。

3、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受本公司控制的其他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则本公司将优先提供该商业机会予发行人。

4、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控股股东针对避免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包含红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红达塑业有限公司以及台州市椒江家欢塑料厂(普通合伙))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提供或者让渡商业机会,避免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发生任何资金或业务往来,以及避免发行人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在发行人获得前述全额赔偿之前,本企业同意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发行人亦有权将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于 2025年 9月 23日出具《关于避免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并承诺: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后本人其他亲属何麟彬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浙江红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台州市椒江红达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家欢塑料厂(普通合伙)(包括何麟彬及其配偶未来新设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从事的塑料杯(航旅杯)、塑料碗(打包盒)和纸杯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以下简称“相似业务”)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具体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发展(包括未来新增产能投向)现有主营业务,即研发、生产及销售应用于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

2、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拓展发行人客户,避免发行人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让渡商业机会。

3、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及或董事,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安排审计委员会对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相似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其履行《承诺》的情况定期(以 6个月为时间周期)进行查询了解及审议,并按北交所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一旦审计委员会发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在本期内拓展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发行人的客户发展成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客户,或出现与发行人发生资金或业务往来,进行利益输送等扩大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审计委员会立即通知本人/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负责与何麟彬、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协商解决;
4、如果出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生产与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即用于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或发生客户重合情况,并因此导致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发行人亦有权将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导致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上述情形消除。”

(2)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包括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不以投资、收购、兼并或协议等方式控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企业或者组织。

3、如本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受本人控制的其他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则本人将优先提供该商业机会予发行人。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实际控制人针对避免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包含红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红达塑业有限公司以及台州市椒江家欢塑料厂(普通合伙))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及或董事,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以任何形式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提供或者让渡商业机会,避免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发生任何资金或业务往来,以及避免发行人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在发行人获得前述全额赔偿之前,本人同意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发行人亦有权将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25年 9月 23日出具《关于避免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并承诺: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后本人其他亲属何麟彬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浙江红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台州市椒江红达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家欢塑料厂(普通合伙)(包括何麟彬及其配偶未来新设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从事的塑料杯(航旅杯)、塑料碗(打包盒)和纸杯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以下简称“相似业务”)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具体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发展(包括未来新增产能投向)现有主营业务,即研发、生产及销售应用于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

2、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拓展发行人客户,避免发行人向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让渡商业机会。

3、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及或董事,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使发行人安排审计委员会对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相似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其履行《承诺》的情况定期(以 6个月为时间周期)进行查询了解及审议,并按北交所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一旦审计委员会发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在本期内拓展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发行人的客户发展成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客户,或出现与发行人发生资金或业务往来,进行利益输送等扩大同业竞争不利影响的情形,由审计委员会立即通知本人/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负责与何麟彬、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协商解决;
4、如果出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生产与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即用于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或发生客户重合情况,并因此导致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发行人亦有权将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导致发行人与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的上述情形消除。”

(3)惠家网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对外销售的、可作为一次性饮水容器的产品仅限于一次性日用航旅(空)杯(以下简称“航旅杯”)和一次性日用纸杯(以下简称“纸杯”)。本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航旅杯和纸杯的对外销售金额,并于本函出具日起 6个月内终止航旅杯和纸杯业务。

2、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未来不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3、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润洁塑业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关联方目前对外销售的、可作为一次性饮水器具的产品仅限于一次性日用塑料吸管(以下简称“吸管”)和一次性日用纸杯(以下简称“纸杯”)。

本公司及关联方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吸管和纸杯的对外销售金额,并于本函出具日起 6个月内终止吸管和纸杯业务。

2、本公司及关联方保证未来不会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3、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红达塑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何麟彬承诺如下:
“本人为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麟君、王卫兵的近亲属;浙江红达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红达塑业有限公司及台州市椒江家欢塑料厂(普通合伙)(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来通过新设或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为本人及配偶王秋君女士所控制的企业。

鉴于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为避免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不利影响扩大,本人和红达塑业共同承诺如下:
1、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现在及未来将继续生产和销售主要用于超市装的家居日用塑料杯、打包盒(碗)和纸杯产品,保证现在没有、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投资、收购、新建产能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即研发、生产及销售应用于食品工业、餐食、街饮领域的塑料食品容器和纸制食品容器)相同的业务。

2、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保证自身客户现在及未来均不与发行人客户重合,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发行人的客户发展成为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的客户,并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相似渠道(贸易/经销)业务规模扩大。

3、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保证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保证不会与发行人发生任何资金或业务往来,也不会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4、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若违反上述承诺将积极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效导致同业竞争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将按照因违反承诺获得的经济收益对发行人进行赔偿。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和红达塑业签署,即对本人、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和红达塑业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规避本承诺函的履行。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何麟君、王卫兵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红达塑业及其关联方为本人及其配偶王秋君女士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9、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10、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依赖本公司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中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本公司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积极履行本公司/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公司/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3)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依赖本公司/本人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该等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本人在公开承诺事项中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本公司/本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以弥补或降低相关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依赖本人该等承诺而实施交易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该等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人在公开承诺事项中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本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以弥补或降低相关损失。”

11、关于不属于强制退市责任人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一)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二)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2、关于无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13、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缴有关费用款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付滞纳金或行政处罚款项,本企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款项、滞纳金或行政处罚款项,或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等额补偿。”

14、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则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则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为免疑问,上述‘届时所持公司股份’系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且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15、关于软件侵权风险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前存在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事项导致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所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本人全额承担,或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等额补偿。”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新天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包括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受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天力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不以投资、收购、兼并或协议等方式控制与新天力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现有或将来受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新天力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则承诺人将优先提供该商业机会予新天力

4、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关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以及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及其它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公允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督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3、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超过正常商业信用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为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拆借资金,公司代偿债务,公司为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所提供使用的其他资金,公司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4、依法行使本企业/本人的权利,不滥用自身权利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5、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函下的义务和责任而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挂牌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补缴有关费用款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付滞纳金或行政处罚款项,本企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款项、滞纳金或行政处罚款项,或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等额补偿。”

5、关于天津台力科技有限公司宗地建设项目延期竣工违约金事项的承诺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承诺如下:
“如天津台力因其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而被有权司法机关判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被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处以罚款,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违约金、罚款及损失,或对天津台力进行等额补偿。”6、关于防范家族控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何麟君、王卫兵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家族控制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各项治理制度,遵守本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遵守与挂牌公司治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若发生本人侵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之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关赔付或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努力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7、关于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新天力实业、何麟君、王卫兵、其他全体股东以及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2.1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塑料制及纸制食品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塑料制食品容器属于塑料制品。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程度不一的禁限塑政策(“限塑令”),所限制塑料制品的细分类别、使用场景、退出时间表和执行力度各不相同。公司的塑料食品容器以内销为主。就境内限塑令而言,禁限的品种主要是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全国范围内)以及刀、叉、勺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特定场景下)。我国当前的限塑政策尚不涉及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倘若未来境内限塑令的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且采取“一刀切”政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行业内的生产厂商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产品价格较为透明。同时,巨大的市场容量也吸引着新进入者。倘若公司未来不能维持现有竞争优势,或者倘若同行业公司将业务发展重心从海外市场转向内销市场且拓展效果良好,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 PP、PET、PS、PE等塑料粒子,属于大宗商品,其市场价格(现货、期货)容易受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倘若受宏观经济、地缘政治、境内外市场供需的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若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上升,公司可能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端压力及时转嫁至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何麟君、王卫兵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95.02%的表决权股份。此外,何麟君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卫兵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决策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事任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倘若共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控制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5、同行业公司业务拓展重心转向境内的风险
面对国际贸易政策复杂多变的环境,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向境内扩张产能、深化布局销售渠道,抢占公司境内市场份额的风险。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多为已上市公司,相较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可通过募投资金投入、股权/债权融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境内生产与销售的规模优势,倘若公司无法在市场拓展、技术研发以及产能建设方面做出积极应对,公司境内市场的份额可能出现重大不利下降的风险。

6、可降解食品容器市场迭代风险
当前可降解食品容器产品在理化性能、成本等方面还不够成熟,渗透率较低且市场推广主要依靠政策支撑,但不排除限塑政策“一刀切”等因素导致可降解食品容器成为市场主流产品的可能性。如若届时公司未能形成相应的技术储备并搭配成熟的生产线,则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 2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 5月 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95号),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新天力”,股票代码为“92021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 5月 29日
(三)证券简称:新天力
(四)证券代码:9202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67.1240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41.781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07.6229万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59.5011万股(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34.1781万股;(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9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9,367.1240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市值为 11.42亿元,不低于 2亿元。

发行人 2024年度和 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372.96万元和 7,616.47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3.26%和 13.75%,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tor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70,253,430元
法定代表人何麟君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 8月 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 7月 14日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 272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 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货物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 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 新区蓬北大道 2199号)
主营业务食品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0576-88127777
传真0576-88127777
互联网网址https://www.otor.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部门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郭晓勤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76-8812777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实业”)直接持有公司 4,72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7.26%,为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DWMXC51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三甲街道滨海工业园区海丰路 1319号滨海 指挥部二层 217室
成立时间2019年 8月 8日
法定代表人何麟君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实缴资本12,000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何麟君持有 51.00%股权,王卫兵持有 49.00%股权
经营范围通用机械研发、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机械设备 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合
本次发行后,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47,25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0.4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动。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为何麟君和王卫兵,双方系郎舅关系,王卫兵系何麟君姐姐的配偶。本次发行前,何麟君、王卫兵两人通过持有新天力实业 10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67.26%的表决权;同时,何麟君直接持有公司 12.21%的股份;王卫兵直接持有公司 11.63%的股份。除上述外,何麟君还控制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天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天力企业管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台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力企业管理”)的全部表决权。因此,何麟君、王卫兵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95.02%的表决权股份。

何麟君和王卫兵均持有公司股份,且长期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等核心岗位,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双方在表决结果上长期一致。基于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双方长期共同控制公司的事实,认定何麟君和王卫兵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何麟君,男,1971年 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身份证号 332601197111******。1998年 9月至 2005年 8月,创立并担任台州市新天地塑料厂厂长;2002年 12月至 2005年 8月,创立并担任临海市新天地塑料厂厂长;2005年 8月创立新天力有限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于 2019年 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卫兵,男,1966年 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小学学历,高级经济师,身份证号 332601196607******。1998年 9月至 2005年 8月,创立并担任台州市新天地塑料厂副厂长;2002年 12月至 2005年 8月,创立并担任临海市新天地塑料厂副厂长;2005年 8月创立新天力有限并任监事,并于 2019年 12月起至今起任公司副董事长。

本次发行后,何麟君、王卫兵两人通过持有新天力实业 10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50.44%的表决权;何麟君直接持有公司 8,57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16%,王卫兵直接持有公司 8,172,3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72%;何麟君另控制了新天力企业管理、台力企业管理的全部表决权,新天力企业管理、台力企业管理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379,829股股份和 1,373,601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94%;此外,何麟君、王卫兵分别认购由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新天力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享 1号资管计划”,下同)5,694,617元份额和5,471,300元份额,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麟君和王卫兵不具有表决权。因此,本次发行后,何麟君、王卫兵合计控制公司 66,753,23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71.26%,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新天力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参与本次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号姓名直接持股数 量(股)间接持股数 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何麟君8,577,50025,380,173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2王卫兵8,172,30023,152,500副董事长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3江磊-27,350职工代表董事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4陶文东-61,114副总经理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5郭晓勤-208,247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6张阿敏-210,195副总经理2025年 7月- 2028年 7月
注:上表所列示间接持股系指相关人员通过控股股东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新天力企业管理、台力企业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控股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均已作限售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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