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电子(001365):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引发全国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较大舆情:在局部范围传播,舆情态势转变可能性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影响相对可控的,可能影响消费者信任或投资者信心的负面舆情。 (三)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较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通常指舆论带有一定的负面倾向性,少量非核心媒体及民众关注并转载,尚未引起广泛关注。 第五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防范为主、快速响应、真诚沟通、主动承担、系统运作”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投资者关系。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事业部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市场项目中心、法律风控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公司的舆情负主要责任,并配合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监控与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建立并维护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包括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信息;(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应对舆情,并监督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涵盖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刊、主流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深交所互动易、论坛、贴吧、雪球、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以下合称“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或明确舆情信息联络人,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质量抽检、客户反馈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或潜在风险; (三)在发生舆情事件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准确报告所掌握的信息;(四)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制定处置方案并直接或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后处置;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并及时向控股股东报告,必要时请求控股股东协调帮助公司及时化解舆情风险。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依法依规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较大舆情的处置: 董事会办公室和配合部门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研判后通报涉舆情公司部门或子公司主要领导,并报送舆情工作组;涉舆情公司部门或子公司开展线下核查处置,并在接到舆情通报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舆情工作组反馈处置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跟踪网络舆情态势,并同步开展资本市场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如属炒作造谣等有害信息,报本地网信、公安等部门进行跟踪、处置,防止进一步异化扩散形成舆情事件。 第十六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并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启动调查程序,了解舆情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方问询。 (二)风险分析与处置策略研判:及时组织力量对舆情进行系统性风险分析,基于分析结果,形成初步的处置策略建议,并明确各阶段应对目标。 (三)联系媒体:及时与刊发媒体或平台沟通,说明情况,争取避免虚假、片面信息的进一步发酵。 (四)加强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互动平台等渠道的作用,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 (五)发布澄清信息: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 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法律维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总结与恢复:舆情处置结束后,对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分析原因,完善制度,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舆情信息及应对方案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扣减绩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价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5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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