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00221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 及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电话(Tel.):(+86)(755)83515666 传真(Fax.):(+86)(755)83515333/83515090网站(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7090/FY/2026-502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诺普信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法律意见书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核查了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准确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2022年第一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2022 过了《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2022 2022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2022 2023 12 事会办理公司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综上,公司通过前述程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事项。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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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1、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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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 2023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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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1、调整的原因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004,633,81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2022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1)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派息 法律意见书 P=P0-V=2.33元/股-0.30元/股=2.03元/股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按《2022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每股2.03元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派息 P=P0-V=2.12元/股-0.30元/股=1.82元/股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按《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每股1.82元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五)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1、调整的原因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最新总股本1,004,633,81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 P=P0-V=3.53元/股-0.30元/股=3.23元/股 法律意见书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按《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每股3.23元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2022 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第一期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锁及本次调整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赖丹琦 诸妍璇 2026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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