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30027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Shanghai200085,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6月3日14:30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日14:30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公司股份145,01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79人,代表公司股份75,748,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6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217,2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6%;反对3,461,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2%;弃权97,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其中同意217,2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76%;反对3,462,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96,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同意217,654,4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5%;反对3,060,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2%;弃权51,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其中同意217,515,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4%;反对3,199,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3%;弃权51,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中同意217,551,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8%;反对3,118,1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4%;弃权96,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同意217,500,1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06%;反对3,168,2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1%;弃权97,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217,322,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3%;反对3,391,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弃权51,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70,241,8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67%;反对3,515,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6%;弃权51,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其中同意217,535,1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5%;反对3,179,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2%;弃权51,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217,531,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7%;反对3,138,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6%;弃权96,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217,531,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7%;反对3,138,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6%;弃权96,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11.1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69,468,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60%;反对3,53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1%;弃权43,7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11.2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217,19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4%;反对3,475,7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4%;弃权97,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12.1选举瞿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同意195,509,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95%; 12.2选举瞿亚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同意195,311,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98%; 1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13.1选举朱震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同意195,368,0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55%; 13.2选举侯郁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同意195,187,6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138%。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已就上述第8项议案及第11.1项议案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林祯 —————————— —————————— 凌宇斐 ——————————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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