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
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此宣佈,於2026年6月4日召開的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及《關於修訂<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的議案》。有關詳情如下: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管理需要,本公司擬修訂《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具體修訂內容詳情請見本公告附錄一。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公司擬修訂《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股東會議事規則」)。股東會議事規則的具體修訂內容詳情請見本公告附錄二。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朱江濤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羅立女士、劉振華先生、李德林先生、李曉霏先生、黃堅先生、張銘文先生及丁璐莎女士;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葉熒志先生、張瑞君女士、陳欣女士、曹嘯先生及豐金華先生;以及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為馬小利先生。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十二條 公司貫徹落實依法治
國方略,加強企業法治建設和合
規管理,通過合規負責人制度落
實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國有資
產管理等部門規定,落實依法治
企、依法經?的法治工作要求,
著力打造法治企業,保障公司依
法合規經?和持續健康發展。 | 第十二條 公司貫徹落實依法治
國方略,加強企業法治建設和合
規管理,通過合規負責人(總法律
顧問)制度落實法律法規和行業監
管、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規定,
落實依法治企、依法經?的法治
工作要求,著力打造法治企業,
保障公司依法合規經?和持續健康
發展。 |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
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
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等文
件,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制度。 |
| 第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
員是指公司的總裁、副總裁、財
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合規負
責人、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
及董事會決議確認為高級管理人員
的其他人員。 | 第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
人員是指公司的總裁、副總裁、
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合規
負責人(總法律顧問)、首席風險
官、首席信息官及董事會決議確
認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 |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
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
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等文
件,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為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
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公
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
遵守下列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
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
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
責任。 |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
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公
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
遵守下列規定:??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
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干預
公司的正常決策程序,損害公司
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影
公司經?管理的獨立性。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單位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
近業務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業
務情況、對公司的影、防範利
益衝突的舉措等,但不得從事可
能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的相同
或相近業務。 |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的重大決
策應當由股東會和董事會依法作
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
關聯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
章程干預上市公司的正常決策程
序,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
合法權益。
第七十五條:??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公司章程和規定程序干涉
上市公司的具體運作,不得影
其經?管理的獨立性。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屬於
公司的商業機會。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
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
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
責任。 | 第七十六條:??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單位從事與
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業務的,
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業務情況、對
上市公司的影、防範利益衝突
的舉措等,但不得從事可能對上
市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的相同或
相近業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
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
4.2.8:??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
位,牟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
| 第六十二條 公司下列提供財務
資助行為,須經股東會審議通
過:?? | 第六十二條 公司下列提供財務
資助行為,須經股東會審議通
過:??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6.1.9: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資助對象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
的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東中不含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可以免於適用本條及第一百三十七
條的相關規定。?? | 資助對象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
的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東中不含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可以免於適用本章程關於財務資助
審批程序的相關規定。?? | 上市公司發生「財務資助」交易事
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
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
過,並及時披露。
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的,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提交股東會審議:??
資助對象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
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東中不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可以免於適用前兩款規定。 |
| 第九十九條 股東(括股東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決權。?? | 第九十九條 股東(括股東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決權。??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監管指引第 1號——規範運作》
2.1.12: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依
照法律法規設立的投資保護機構
可以公開請求股東委託其代為行使
提案權、表決權等,徵集人應當
依法依規披露徵集公告和相關徵集
文件,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徵集股東表決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
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
股東權利。除法定條件外,公司
不得對徵集表決權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依
照法律法規設立的投資保護機
構可以公開請求股東委託其代為行
使提案權、表決權等。徵集人應
當依法依規披露徵集公告和相關徵
集文件,並按規定充分披露股東
作出授權委託所需信息(括具體
投票意向等)、徵集進展情況和結
果,公司應當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
權利。除法定條件外,公司及股
東會召集人不得對徵集人設置條
件,括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 | ??
徵集人應當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
編製披露徵集公告和相關徵集文
件,並按規定充分披露股東作出
授權委託所需信息、徵集進展
情況和結果,公司應當予以配
合。??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
東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設立的投資保護
機構,可以向公司股東公開請求
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
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除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
及股東會召集人不得對徵集人設置
條件。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
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對公司負
有忠實義務,應當採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不得
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
(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
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
會,但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
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或公司
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
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
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對公司負
有忠實義務,應當採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不得
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董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
(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
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
會,但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
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或公司
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
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的除外;向董
事會或股東會報告的內容應充分
說明原因、防範自身利益與公司
利益衝突的措施及對公司的影
等,公司應當披露前述內容;
?? |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
採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
衝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
利益,不得從事《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一條列舉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
務的行為。
董事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
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
或為他人經?與其任職公司同類
業務的,應當向董事會或股東
會報告,充分說明原因、防範自
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措施、
對上市公司的影等,並予以披
露。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審議。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
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將
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
或本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百三十一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
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將
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
或本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董
事會應當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
任。 |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給他人造成
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
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
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
董事會應當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
任。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三)決定公司的經?計劃和投資方
案;??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
裁、董事會秘書,並決定其報酬
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裁的提
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
裁、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
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級
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
獎懲事項; | 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經?計劃和投資方
案;??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
裁、董事會秘書,並決定其報酬
事項和獎懲事項;根據總裁的提
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
裁、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
法律顧問)、首席風險官、首席信
息官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
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 | 根據國資委關於「三重一大」黨委前
置研究討論事項的相關規定,年
度預決算方案由公司黨委會前置研
究後提交董事會決策。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
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
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等文
件,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為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三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確
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
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提供財
務資助、關聯交易、對外捐贈等
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
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
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
東會批准。
董事會有權批准如下重大事項:
??
(四)除本章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外
的其他提供財務資助行為;??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述重大事
項不括日常經?活動相關的電腦
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運輸設
備等的購買和出售,以及證券自
?買賣、證券承銷和上市推薦、
資產管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
融資融券等日常經?活動所產生的
交易。?? | 第一百三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確
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
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提供財
務資助、關聯交易、對外捐贈等
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
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
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
東會批准。
董事會有權批准如下重大事項:
??
(四)除本章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外
的其他提供財務資助行為;??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述重大事
項不括日常經?活動相關的電腦
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運輸設
備等的購買和出售,以及證券自
?買賣、證券承銷和上市推薦、
資產管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
融資融券等日常經?活動所產生的
交易,不括資助對象為公司合
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且
該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中不含公
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
關聯人的財務資助。??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6.1.9:
上市公司發生「財務資助」交易事
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
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
過,並及時披露。
財務資助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的,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提交股東會審議:??
資助對象為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的
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東中不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
可以免於適用前兩款規定。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風險
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
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
責,依照法律法規、本章程和董
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
工作規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
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
成,其中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
會成員七名,由董事長擔任召集
人(主席);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七
名;審計委員會成員五名(其中獨
立董事三名),均為非執行董事,
由獨立董事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
集人(主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
提名委員會成員各五名(其中獨立
董事各三名),由獨立董事擔任召
集人(主席)。 |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風險
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
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
責,依照法律法規、本章程和董
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
工作規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
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
成,其中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
會成員五至七名,由董事長擔任
召集人(主席);風險管理委員會成
員五至七名;審計委員會成員五至
七名(其中獨立董事三至四名),均
為非執行董事,由獨立董事中會
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主席);薪
酬與考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各五至七名(其中獨立董事各三至
四名),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主
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
事須佔多數。 | 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及增強靈活
性,不再明確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的具體人數。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六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負
責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
擇標準和程序,對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
選、審核,並就下列事項向董事
會提出建議:
??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
或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
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及
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 第一百六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
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
標準和程序,充分考慮董事會的
人員構成、專業結構等因素,對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
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並就下
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
或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
會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
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
露。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選人情況
時,應當同步披露董事會提名委
員會的審核意見。 |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四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充
分考慮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專業
結構等因素。提名委員會對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
資格進行遴選、審核,並就下列
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上
市公司的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應當對
董事候選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
審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選
人情況時,應當同步披露董事會
提名委員會的審核意見。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設總裁一
名、副總裁若干名。
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
人、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
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
事會決議確認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其
他人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
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非獨立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級管理人員。 |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設總裁一
名、副總裁若干名。
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
人、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
法律顧問)、首席風險官、首席信
息官以及董事會決議確認為高級管
理人員的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級管
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
聘。非獨立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級
管理人員。 |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
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
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等文
件,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為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 |
| 第一百七十條 總裁對董事會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
人、首席風險官、首席信息官及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除
外);
?? | 第一百七十條 總裁對董事會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
人(總法律顧問)、首席風險官、
首席信息官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秘書除外);?? | 同上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設合規總
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直接
向董事會負責,並履行總法律顧
問職責。合規總監對公司及其工
作人員的經?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
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合
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
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管理與合
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門。 |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設合規總
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直接
向董事會負責。合規總監對公司
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管理和執業行
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
查。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
理職責相衝突的職務,不得負責
管理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的部
門。 | 「總法律顧問」相關內容單列一
條,此處刪除。 |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規總監履行以
下職責:??
(十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及有關專門
委員會會議、總裁辦公會議、涉
及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
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
使用」事項的會議、經?管理層有
關專門委員會會議、各類經?管
理專題會議、有助於合規總監充
分履職的其他會議,或合規總
監要求參加或列席的會議的,
應當提前通知合規總監;合規總監
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
會議,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
料;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法律問題
的,合規總監應列席會議並提出
法律意見;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規總監履行以
下職責:??
(十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及有關專門
委員會會議、總裁辦公會議、涉
及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
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
使用」事項的會議(如黨委會)、經
?管理層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
各類經?管理專題會議、有助於
合規總監充分履職的其他會議,
或合規總監要求參加或列席的
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合規總監;
合規總監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
或列席有關會議並提出意見,查
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 根據公司管理需要,明確合規總
監可出席黨委會,並有權在有關
會議上發表意見。將合規總監對
於相關法律問題提出法律意見的職
責併入總法律顧問職責。 |
| 原條款序號、內容 | 新條款序號、內容 | 變更理由 |
| 新增條款,後續序號順延 |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
全面領導公司法律管理工作,統
一協調處理經?管理中的法律事
務,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
席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黨委
會、總裁辦公會議等會議並提出
意見。 |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全面推進
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
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等文
件,進一步明確總法律顧問為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 ,明確其履職要
求等內容。 |
| 第一百八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公司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
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高級
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
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給公司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一百八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公司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
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高級
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
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給公司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
司董事會應當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
責任。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4.3.13: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上市公
司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
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
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