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春立医疗(01858):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07日 18:50:33 中财网
原标题:春立医疗: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Beijing Chunlizhengda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5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 條由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關於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會的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史文玲
中國北京,2026年6月7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史文玲女士、史春寶先生、岳術俊女士及解鳳寶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王鑫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泓女士、翁杰先生及黃德盛先生。

* 僅供識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昆明 福州 重庆 天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阪 ?港(联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2026年 5月 26日,公司发布 H股类别股东会延期公告,鉴于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持有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在 H股类别股东会(不包括续会)上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6年 5月 26日下午举行的2026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推迟至 2026年 6月 5日下午举行。本次股东会延期召开事宜已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 2026年 6月 5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号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表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H股股份数 19,782,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20.793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股)比例 (%)票数 (股)比例 (%)票数 (股)比例 (%)
1关于授予董 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19,782,887100.0000.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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