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信息科技(08178):(1) 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方式进行供股;(2) 就供股配售配售股份;及(3) 可能根据购股权计划对购股权作出.
原标题:中国信息科技:(1) 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方式进行供股;(2) 就供股配售配售股份;及(3) 可能根据购股权计划对购股权作出调整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章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 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章程文件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經理、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然而,本章程文件不應派發、轉發 或傳送至任何可能構成違反當地證券法律或法規的地區或司法權區,亦不應從該等地區或司法管轄區派發、轉發或傳送。 各章程文件以及本章程附錄三「14.提交予香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節所指明之其他文件,均已根據公司(清 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之規定,向香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公司註 冊處處長對該等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 未繳股款及已繳足股款的供股股份交易,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 閣下應諮詢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以了解該等交收安排的詳情,以及該等安排可能如何影 閣下的權利及權益。 於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未繳股款及已繳足股款的供股股份,並符合香結算的股票接納要求的前提下,未繳股款及已繳足股款的供股股份將由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以供在中央結算系統內存放、結算及交收,並自未 繳股款及已繳足股款的供股股份在聯交所開始交易之日或香結算所定的其他日期生效。聯交所參與之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收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中央結算系統下的所有活動均須遵守香結算不時生效的一般規則及香結算運作程序規則。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章程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不論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之接納水平如何,供股均會以非銷基準進行。倘供股未獲悉數認購,則合資格股東或暫 定配額通知書項下未繳股款供股權的棄權人或承讓人未認購的供股股份數目(即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將透過配售 事項按盡力基準配售予獨立承配人。本公司概不會發行未配售之未獲認購供股股份,而供股規模亦將相應縮減。供 股並無最低認購水平的法定規定。供股不設最低集資額。 預期未繳股款形式供股交易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二)期間(括 GEM之定位乃為相較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之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在GEM上市之公司一般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更大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頁次 GEM之特色 ......................................................... i釋義 ............................................................... 1預期時間表 ......................................................... 7董事會函件 ......................................................... 9附錄一 -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I-1附錄二 -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 II-1附錄三 - 一般資料 ................................................. III-1於本章程內,除非文義另有指明,否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該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內容有關供股及配售事項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業日」 指 香持牌銀行開門進行日常銀行業務之日子(不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公眾假期,或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香 懸掛或持續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於上午九 時正至下午五時正香發出或持續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 之任何日子) 「中央結算系統」 指 香結算設立及?運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通函」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括)供股股份及配售事項 「緊密聯繫人」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公司條例」 指 香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 「公司(清盤及雜項 指 香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經不時修訂、條文)條例」 補充及修改) 「本公司」 指 中國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GEM上市(股份代號:8178) 「關連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受控法團」 指 具有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該詞之涵義「控股股東」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召開及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會上獨立股東已批准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 擬進行之交易 「極端情況」 指 按照香勞工處發出經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香政府可因應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如公共交通服務嚴 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等情形 下宣佈的極端情況 「GEM」 指 聯交所運作之GEM 「GEM上市委員會」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GEM上市規則」 指 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元,香法定貨幣 「香結算」 指 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結算運作 指 香結算就中央結算系統所訂立之運作程序規則,載有與中程序規則」 央結算系統之運作及功能有關的慣例、程序及行政規定,並可不時予以修訂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股東」 指 根據GEM上市規則無須就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決議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的任何股東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關連人士及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即緊接刊發該公告前股份於聯交所之最後交易日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即本章程付印前為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最後接納時限」 指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可能協定之其他時間,即申請、接納供股項下暫定配額並繳付股 款之最後時限 「最後終止時限」 指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協定的較後日期╱時間,即終止配售協議的 最後時限 「強制性全面要約 指 根據收購守則作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責任」 「不行動股東」 指 未認購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供股股份(不論部分或全部)之合資格股東或其棄權人,或於未繳股款供股權失效時持有任何 未繳股款供股權之有關人士 「不合資格股東未 指 尚未由本公司售出的原應以未繳股款形式暫定配發予不合資售出供股股份」 格股東的供股股份 「不合資格股東」 指 董事會經查詢後認為根據有關地區法律之法定限制或當地有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應該或適宜不向彼等提呈 供股之海外股東 「尚未行使購股權」 指 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可認購合共最多6,030,771股股份的尚未行使購股權,該等購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可予行使 「海外函件」 指 本公司向不合資格股東發出之函件,解釋不合資格股東不獲准參與供股之情況 「海外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名冊上地址位於香境外之股東 「暫定配額通知書」 指 將就供股而向合資格股東發出之暫定配額通知書「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促成認購配售股份且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專業投資的機構、公司或 個人投資,其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應為獨立第三方 「配售事項」 指 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按配售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按盡力基準將配售股份配售予承配人 「配售代理」 指 昌利證券有限公司,一間於香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獲證監會發牌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證券交易)、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5類(就 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項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的配售協議 「配售佣金」 指 相等於配售價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配售股份數目之金額之1% 「配售期間」 指 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協定的 其他較後日期╱時間止的期間 「配售價」 指 配售股份的配售價,不得低於認購價每股配售股份0.18元「配售股份」 指 將由配售代理配售予承配人的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章程而言,不括香、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先前供股」 指 根據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持有的每八(8)股現有股份可獲發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供股方式進行之先前供股,該供股已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完成 「章程」 指 就供股於章程寄發日期寄發予股東之章程 「章程文件」 指 章程及暫定配額通知書 「章程寄發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四)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較後日期,以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或向不合資格股東寄發章 程(視情況而定) 「合資格股東」 指 於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不括不合資格股東)「記錄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三)或本公司可能釐定之其他日期以釐定供股項下之配額 「過戶登記處」 指 本公司於香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即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 號舖 「供股」 指 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已發行股份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按認購價發行供股股份 「供股股份」 指 建議透過供股方式向合資格股東發售最多57,369,850股新股份以供認購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元之普通股 「購股權計劃」 指 本公司分別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採納的購股權計劃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價」 指 每股供股股份0.18元 「主要股東」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收購守則」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香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經不時修訂)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指 未獲合資格股東或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未繳股款供股權的棄權人或承讓人認購的供股股份 「%」 指 百分比 供股及配售事項的預期時間表載列如下︰ 事件 日期及時間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分拆暫定配額通知書的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供股結果(括配售事項涉及之配售股份數目)之公告 ............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星期二) 配售代理開始配售配售股份(如有) ....................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配售代理配售配售股份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 配售協議之最後終止時限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供股結果公告(括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 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的配售結果,以及每股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 股份的淨收益金額)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四)寄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五)寄發退款支票(倘供股並無繼續進行)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五)開始買賣繳足股款供股股份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星期一)預期向不行動股東支付淨收益之日期 ..................二零二六年八月七日(星期五)本章程所載之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本地日期及時間。 上述預期時間表所顯示日期或限期僅屬指示性質,可能會作出延期、修訂或更改。 惡劣天氣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的影 如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極端情況,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將不會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生效,並按以下情況處理: (a) 如相關警告訊號於最後接納時限所在日期中午十二時正前任何本地時間在香生效,且於中午十二時正後不再生效,則最後接納時限將不會於最後接納時限所在日期下午四時正生效,而將押後至同日下午五時正;或 (b) 如相關警告訊號於最後接納時限所在日期中午十二時正至下午四時正任何本地時間在香生效,則最後接納時限將不會於最後接納時限所在日期生效,而將重訂為有關警告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四時正任何時間並無生效之下一個?業日下午四時正。 倘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並無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或之前生效,則本章程「預期時間表」一節所述日期或會受到影。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另行刊發公告。 董事會函件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8178) 執行董事: 香總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 黃景兆先生(主席兼行政總裁) 香 朱喬華先生 觀塘 So Han Meng Julian先生 觀塘道392號 創紀之城六期 非執行董事: 33樓3308室 李世榮先生,MH, JP 梁嘉銘女士,MH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獨立非執行董事: Hutchins Drive 黃海權先生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朱煥釗先生 Cayman Islands 陳詩行女士 敬啟: (1) 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股份 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準以非銷方式進行供股; (2) 就供股配售配售股份;及 (3) 可能根據購股權計劃對購股權作出調整 言 茲提述該公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有關經修訂時間表的公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的澄清公告以及該通函。 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獨立股東已正式批准有關批准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提呈決議案,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投票結果公告中披露。 自該公告日期直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即記錄日期)止,本公司並無進行任何股份發行或購回。因此,於記錄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14,739,700股,而將予發行的供股股份總數將最多為57,369,850股。 本章程旨在向 閣下提供(其中括)有關(i)供股,括接納、支付及╱或轉讓暫定配發予 閣下之供股股份的程序;(ii)本集團財務資料;及(iii)本集團一般資料的進一步資料。 建議供股 董事會建議進行供股,詳情概述如下: 發行統計數據 供股之基準 ︰ 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股份將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 認購價 ︰ 每股供股股份0.18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已發 ︰ 114,739,700股股份 行股份數目 根據供股將予發行之供股股 ︰ 57,369,850股供股股份 份最高數目(假設供股獲 悉數認購) 經供股擴大之已發行股份最 ︰ 最多172,109,550股股份(假設已發行股份數目於記錄日高總數(假設供股獲悉數 期或之前概無變動,並於供股完成或之前概不會配發及將籌集之最高金額(扣除開 ︰ 最多約10.33百萬元 支前)(假設供股獲悉數認 購)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授出6,030,771份尚未行使購股權。該等尚未行使購股權可轉換為6,030,771股股份。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並無其他發行在外的債務證券、衍生工具、選擇權、認股權證、可換股證券或可轉換為或交換股份的其他類似證券。本公司無意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發行或授出任何股份、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及╱或選擇權。 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概無變動,且於供股完成或之前概不會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根據供股建議暫定配發及發行之57,369,850股供股股份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50%,且將佔經發行供股股份擴大後之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3.33%。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本公司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未獲行使購股權外,本公司並無任何已發行但尚未行使之可換股證券、期權或認股權證,或附有任何可認購、轉換或交換為股份之權利的類似權利。 認購價 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18元,由合資格股東根據供股接納供股股份相關暫定配額或在任何暫定配發供股股份之棄權人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讓人認購供股股份之時必須繳足有關股款。 認購價較: (i) 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212元折讓約15.09%;(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242元折讓25.6%; (iii)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括該日)止十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243元折讓約26.0%; (iv) 根據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0.238元計算之理論除權價約每股0.219元折讓約17.68%; (v) 每股股份資產淨值約1.585元(按照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所載最近期刊發的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181.8百萬元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114,739,700股計算)折讓約88.6%; (vi) 反映股份之理論攤薄價(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每股約0.219元較每股股份基準價0.2418元(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經計及股份於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每股0.238元與股份緊接最後交易日之前五個連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平均收市價每股0.242元之中的較高)折讓約8.52%的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及 (vii) 相當於(先前供股合併計算)累計理論攤薄價每股股份約2.34元較有關先前供股之基準價每股股份約2.89元(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折讓約18.92%之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 供股的累計理論攤薄價、基準價、累計理論攤薄效應(定義均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分別約為每股2.34元、每股2.89元及18.92%。供股不會導致累計理論攤薄效應達到25%或以上。因此,供股的累計理論攤薄影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規定。 配售股份作為供股的一部分,須待聯交所批准上市後方可配發及發行。 認購價乃參考(i)股份的現行市價及近期交易表現,括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前六個月的每日收市價及每日成交量,其中股份收市價呈整體下跌趨勢,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每股0.485元跌至最後交易日的每股0.238元,平均每日成交量約佔本公司於最後交易日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6%,顯示股份缺乏流動性及需求;(ii)本集團的最新業務表現及財務狀況。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錄得年度全面開支總額分別約為33.10百萬元及111.4百萬元;(iii)鑒於股份不利的價格趨勢及缺乏流動性,董事認為,將認購價設定為較股份於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及上文所述股東應佔每股綜合資產淨值折讓屬合理,以提高供股的吸引力及鼓勵合資格股東及投資參與;(iv)與本公司於最後交易日的市值相比,集資規模相對較大;及(v)本公司擬籌集的資金金額,以作本章程「進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討論的用途。 經徹底評估當前市況及情、股份交投量相對停滯及股東情後,董事會已釐定,股份現行市價、每股資產淨值以及股份基準價(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須有較大折讓,方能提供足夠誘因,鼓勵股東及潛在機構認購人參與供股,同時確保可達成集資目標。儘管理論攤薄效應(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相對較大,董事認為,為達致集資目標及鼓勵股東參與供股,此乃無可避免,並已考慮到股份流動性不足及交投量相對呆滯(如上文所示)。因此,儘管認購價較股份現行市價、每股資產淨值及股份基準價有相對較大折讓,董事認為認購價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此外,供股基準乃根據本公司擬就供股籌集之資金金額(足以滿足本章程下文「進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載之資金需求)釐定及得出。 董事認為,認購價較股份當前市價折讓將提高供股的吸引力,進而鼓勵股東參與供股,並可相應地令彼等維持其於本公司的股權及參與本集團未來的增長及發展。 所有合資格股東均有權按其於記錄日期所持本公司股權之相同比例認購供股股份,因此董事會認為,認購價之折讓可鼓勵合資格股東承購其配額以維持於本公司所佔股權,從而盡量減輕可能攤薄影。基於前文所述,董事會認為供股條款(括認購價)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每股供股股份之估計淨價格經扣除供股之相關開支後將約為0.172元。 非銷基準 不論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之接納水平如何,供股均會以非銷基準進行。供股不設最低認購水平或最低集資額。倘供股未獲悉數認購,則合資格股東或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未繳股款供股權的棄權人或承讓人未認購的任何供股股份(即未獲認購供股股份)連同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統稱配售股份),將透過配售事項按盡力基準配售予獨立承配人。本公司概不會發行任何未配售之配售股份,而供股規模亦將相應縮減。 本公司已就供股評估潛在的銷安排,並接洽多間證券公司以了解其擔任銷商之意願。然而,僅有配售代理表示有興趣並願意擔任配售代理,並無其他銷商願意簽署完整的銷協議。 鑒於缺乏銷意願,董事會認為,以非銷方式進行配售,並結合配售協議,乃實現本公司融資目標最可行且最有效率的方案。 此外,如下文「配售協議」一節所述,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以及就「不行動股東」及「除外股東」的補償機制。經審慎考慮後,董事會認為,供股的條款(括非銷架構及配售事項)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由於供股為非銷且並未設最低認購額,申請承購其於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全部或部分配額之股東可能會無意間負上收購守則項下就股份提出全面要約的責任或導致本公司之公眾持股量減少至25%以下。因此,供股將根據以下條款進行,即本公司將就股東之申請作出規定,倘供股股份未獲悉數承購,任何股東就其於供股項下的保證配額之申請均將縮減至(a)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6(2)條之附註不會觸發相關股東根據收購守則作出全面要約責任之水平;及(b)不會導致本公司公眾持股量減少至25%以下之水平。因有權享有之供股股份之申請規模縮減而導致的任何尚未動用之認購款項將退還予受影申請。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31(1)(b)條,本公司已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同意在配售期間按盡最大努力基準,促使獨立承配人按配售價認購不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統稱「配售股份」)。配售代理須確保承配人及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均為獨立第三方,且配售事項將不會引致任何收購守則項下之影,亦不會導致本公司於緊隨供股完成後之公眾持股量低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25%。配售代理須按比例削減承配人將予認購的股份數目,以確保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1.23(7)條項下之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不會觸發根據收購守則規定的強制性任何全面要約的責任。於配售完成後仍未獲配售之任何不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將不會由本公司發行,而供股規模將相應縮減。 供股概無超額認購安排。 承諾 於本章程日期,本公司並無從任何股東處收到任何該等股東對彼等於供股項下獲暫定配發供股股份之意向的資料或不可撤銷承諾。 供股之條件 供股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i) 遵照GEM上市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於章程寄發日期前,將章程文件送達聯交所以取得認可及呈交香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登記; (ii) 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向合資格股東寄送章程文件,並於聯交所及本公司網站刊發章程文件; (iii) GEM上市委員會批准或同意批准(受配發規限)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且並無撤回或撤銷有關批准;及 (iv) 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需的決議案批准供股。 上述條件概不得獲豁免。倘上文第(i)至(iv)段所載之條件未能於所規定相關時間或之前履行該等條件,供股則不會進行。各訂約方均無權就任何費用、損失、賠償或其他要求而向其他訂約方提出任何索償,惟任何先前違反除外。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條件(iv)已獲達成。 暫定配額之基準 暫定配額之基準為按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2)股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合資格股東如接納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暫定配額,應填妥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連同所申請供股股份之股款,於最後接納時限或之前一併交回過戶登記處。 悉數承購其比例配額的合資格股東於本公司的權益將不會遭攤薄。倘合資格股東並無悉數承購其於供股項下的配額,則其於本公司的股權將被攤薄。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一經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當時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配發及發行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全部日後股息及分派。 合資格股東 供股將僅供合資格股東認購。為符合供股資格,股東必須於記錄日期(i)登記為本公司股東;及(ii)並非不合資格股東。 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 由代名人公司持有(或於中央結算系統持有)股份之實益擁有人務請注意,董事會將依據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將代名人公司(括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視為單一股東(「登記代名人」)。務請透過登記代名人持有股份之實益擁有人考慮彼等是否安排於記錄日期前將其股份登記於其名下。股東及投資如對彼等的狀況及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不合資格股東 本公司將不會根據香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適用證券法規登記章程文件。根據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之最新股東名冊,有一名股東的註冊地址位於中國,彼合共持有53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本約0.0000462%,以及一名股東的註冊地址位於英屬處女群島,彼持有11,500,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本約10.02%。 本公司已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41(1)條,並已就將供股股份要約延伸至海外股東的可行性作出查詢。本公司已取得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法律顧問的意見,並獲告知,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證券法或其他類似法律或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任何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概無施加任何限制,防止本公司將供股擴大至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的海外股東。 根據有關意見,註冊地址在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的海外股東將不會被排除在供股之外,因此應為合資格股東。因此,供股將擴大至登記地址位於中國及英屬處女群島的海外股東。 本公司將不會向不合資格股東提呈供股股份。 合資格股東或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未繳股款供股權的棄權人或承讓人未認購的任何供股股份連同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統稱配售股份),將由配售代理按盡力基準以配售價配售予獨立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須為獨立第三方)。 本公司已委任配售代理,按盡力基準向承配人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並將承配人支付的任何溢價總額,在扣除(i)配售代理根據本協議配售配售股份的認購價總額;及(ii)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所產生之所有合理開支或費用總額後(「淨收益」),將支付予不行動股東。 據建議,倘所有或部分配售股份成功配售,任何淨收益將按比例以元形式分派予相關不行動股東,惟任何不行動股東原應獲配而金額少於100元的款項將由本公司留作自身用途。 海外股東及居於香以外之股份實益擁有人應注意,根據公司條例第140條及GEM上市規則第17.41(1)條,彼等未必有權參與供股,視乎董事會查詢後之結果而定。本公司保留權利,在本公司相信接納或申請供股股份會違反任何地區或司法權區之適用證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法規的情況下,將任何接納或申請當作無效。因此,海外股東及居於香以外之股份實益擁有人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供股並不構成或形成在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屬違法之任何司法權區出售或發行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要約或邀請或招攬任何收購要約之一部分,亦不構成或形成承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任何配額之任何要約或邀請或招攬任何收購要約之一部分。股東及股份之實益擁有人(括但不限於彼等各自之代理、保管人、代名人及受託人)應自行了解並遵守任何有關限制。不遵守該等限制或會構成違反任何有關司法權區之證券法例。 零碎供股股份 本公司將不會暫定配發及發行及亦不會接納任何零碎供股股份之申請,而合資格股東之配額將向下約整至最接近之整數。所有零碎之供股股份將予彙集(向下約整至最接近之整數)。彙集零碎供股股份所產生的任何供股股份將告失效,且不供認購。 供股股份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條件達成後,所有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預期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五)或之前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已接納及申請供股股份並已繳付股款之人士,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倘供股終止或供股申請未獲接納,退款支票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五)或之前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申請人,郵誤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 接納及付款或轉讓程序 本章程隨附暫定配額通知書,該通知書賦予收件的合資格股東權利,可據此認購其中所示供股股份數目。倘合資格股東擬接納暫定配額通知書所載暫定配發予其的所有供股股份,則須按暫定配額通知書上印備之指示,將暫定配額通知書連同接納時應付之全數款項一併提交予股份過戶登記處,以確保股份過戶登記處最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前(香時間)接獲(或如遇惡劣天氣,則為本章程「預期時間表」一節中「惡劣天氣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接納時限的影」一段所述之較遲日期及╱或時間)。所有匯款須以元支付,並須以由香持牌銀行開立的支票或由香持牌銀行發出的銀行本票支付,收款人須為「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 Rights Issue Account」,並註明「僅限賬戶收款人」。 請注意,除非已填妥的暫定配額通知書連同適當的匯款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香時間)前提交予股份過戶登記處,不論是由原配發人或任何已有效轉讓暫定配額之人士提交,否則該暫定配額及據此產生的所有權利及權益將被視為已遭拒絕,並將被取消。即使暫定配額通知書未按相關指示填妥,本公司仍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該表視為有效,並對提交該表之人士或其代表具約束力。本公司可要求相關申請人於稍後階段填妥該份未填妥的暫定配額通知書。 倘合資格股東僅欲接納其暫定配額之部分股份,或轉讓其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獲臨時配發之認購供股股份權利之部分,或將其權利之部分轉讓予一名以上人士,則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整份原暫定配額通知書交回並提交予股份過戶登記處以作註銷,該處將註銷原暫定配額通知書並按所需面額發行新的暫定配額通知書。新暫定配額通知書可於交回原暫定配額通知書後的第二個?業日上午九時正,向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領取。 請注意, 閣下將認購相關供股股份之權利轉讓予承讓人,以及承讓人接納該等權利,須繳付香從價印花稅。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登記任何本公司認為可能違反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之轉讓。 暫定配額通知書載有更多有關合資格股東接納及╱或轉讓全部或部分暫定配發的供股股份所須遵循的程序之資料。 所有支票及銀行本票將於收訖時即予兌現,而該等款項所賺取之任何利息(如有)將由本公司保留。凡首次呈交時支票或銀行本票未能兌現之暫定配額通知書,均可能被拒絕;於此情況下,暫定配額及據此產生之所有權利及權益將被視為已遭拒絕並予以取消。申請人須於申請認購供股股份時支付確切應付金額,付款不足之申請將被拒絕。若申請款項多付,且多付金額為100元或以上,本公司將開具無息退款支票予申請人。 無論是由合資格股東或任何指定承讓人填妥及交回暫定配額通知書,並附上用以支付供股股份的支票或銀行本票,均構成申請人保證該支票或銀行本票於首次出示時將獲兌現。於不影本公司就此方面的其他權利之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隨附支票或銀行本票於首次出示時未能兌現之暫定配額通知書的權利;於此情況下,暫定配額及據此產生的所有權利及權益將被視為已遭拒絕並將予取消。 本公司並未採取任何行動,以允許在香以外的任何地區或司法權區發售供股股份或派發章程文件。因此,於香以外的任何地區或司法權區收到章程文件之人士,不得將其視為申請認購供股股份之要約或邀請,除非在相關地區或司法權區,該等要約或邀請可依法作出,而無須遵守任何註冊或其他法律或監管規定。除下文所述外,任何身處香境外並有意認購供股股份之人士,有責任在認購已暫定配發的供股股份前,自行確認已完全遵守相關地區及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並須支付該地區或司法權區就此須繳付的稅項及關稅。任何人士接納供股股份的要約,將被視為該人士向本公司作出聲明及保證,表明已或將完全遵守該等當地法律及規定。 為免生疑問,香結算及香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均不會作出或受上述任何聲明或保證所約束。倘 閣下對自身情況存有疑慮,應諮詢 閣下之專業顧問。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受任何供股股份申請的權利,倘本公司認為此舉將違反任何地區或司法管權的適用證券法例或其他法律及法規。本公司將不會接受任何不合資格股東提出的供股股份申請。 就收到的任何申請款項,本公司將不會發出收據。 有關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之程序以及配售事項本公司將作出安排,透過配售事項將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作為配售股份發售予獨立承配人。 據此,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與配售代理就按盡力基準向獨立承配人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統稱「配售股份」)訂立配售協議。根據配售協議,本公司已有條件同意委任,而配售代理已有條件同意擔任本公司的配售代理,以按盡力基準在配售期間內為本公司尋求承配人,按配售價認購配售股份。配售股份作為供股的一部分,須待聯交所批准上市後方可配發及發行。配售代理將於不遲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前,按盡力基準為全部(或盡可能多數)配售股份尋求認購人。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款,倘所有供股股份已透過暫定配額通知書在供股中獲悉數認購,則配售事項將不會進行。任何未配售的配售股份將不會由本公司發行,而供股規模將相應減少。 配售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委任而配售代理有條件同意擔任本公司之配售代理,以促使承配人(其自身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須為獨立第三方)根據並在配售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於配售期間內按配售價認購配售股份。配售股份作為供股的一部分,須待聯交所批准上市後方可配發及發行。 根據配售協議之條款,倘所有供股股份已於供股獲悉數認購,即所有供股股份由合資格股東或暫定配額通知書項下棄權人或承讓人全部認購,則配售事項將不會進行。 配售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交易時段後) 發行人 ︰ 本公司 配售代理 ︰ 昌利證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確認其自身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非股東,且 均為獨立第三方。 配售價 ︰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價不應低於認購價(不括任何可 能須支付的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會計及財務匯 報局交易徵費、印花稅(如有)及聯交所交易費)。最終 配售價將由配售代理經本公司同意後,根據配售過程中 配售股份的需求及市場情況而釐定。 配售期間 ︰ 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期間,或本公司可能另行公佈之 其他日期,為配售代理將進行及╱或完成配售事項之期 間。 配售佣金 ︰ 本公司須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佣金,即相等於配售價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的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 東未售出供股股份總數的金額之1%。 承配人 ︰ 預期配售股份將配售予承配人,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 有人均須為獨立第三方。 已配售配售股份的 ︰ 已配售的配售股份(一經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如有)地位 將在所有方面在彼此之間及與於配售事項完成日期的現 有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先決條件 ︰ 配售代理於配售協議項下之責任須待達成下列條件後,方可作實: (i) 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 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受一般條件規限); (ii) 已取得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就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 進行之交易應獲得的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iii) 配售協議並未根據其條款(括有關不可抗力事件 的條款)予以終止。 配售事項的任何條件均不得豁免。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 促使配售協議所載的先決條件得以履行,並為此目的, 本公司將提供相關信息、提交相關文件、支付相關費用、 作出相關承諾,並採取一切與履行該等條件有關且合理 所需的行動及措施。 倘配售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未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 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或之前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書 面協定的較晚日期╱時間之前達成,訂約方就配售事項 所擁有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告終止,除任何先前 的違約行為及╱或於該終止前根據配售協議可能產生的 任何權利或義務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配售事項向另一 方提出任何索賠。 配售代理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協助本公司確保配售事項條 件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或 之前(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以書面協定的較晚日期╱時間) 獲達成,括但不限於配售代理向聯交所及╱或相關監 管機構提交有關承配人獨立性之書面確認及承配人詳情。 為免生疑問,倘供股中所有供股股份已獲悉數認購,則 配售事項將不會進行。 終止 ︰ 儘管配售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倘發生下列任何一項事 件,且配售代理合理認為該事件已對或可能對本公司或 本集團整體的業務、財務狀況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 或將嚴重損害配售事項的成功或所有配售股份的悉數配 售,或導致按配售協議所擬定的條款及方式繼續進行配 售事項變得不適合、不明智或不適宜,配售代理可在最 後終止時限前任何時間,透過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終 止配售協議,且無須對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a) 發生任何事件、事態發展或變動(不論是否屬於本 地、國家或國際性質,或構成配售協議日期之前、 當日及╱或之後發生或持續之連串事件、事態發 展或變動之一部分),以及括有關政治、軍事、 工業、金融、經濟、財政、規管或其他性質之事件 或變動或其現行狀況之發展,導致或可能導致政 治、經濟、財政、金融、規管或股市情況發生變 動,而配售代理合理認為其會對配售事項順利進 行造成影; (b) 由於出現特殊之金融情況或其他原因而施加全面 禁止、暫停(多於7個交易日)或限制證券在聯交所 買賣,而配售代理合理認為其會對配售事項順利 進行造成影; (c) 香或與本集團相關之任何其他司法權區頒佈任 何新法例或法規或現行法例或法規出現變動,或 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法例或法規之詮釋或 應用作出改變,而配售代理合理認為可能對本集 團之業務或財務前景及╱或配售事項順利進行造 成影; (d) 向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高級管理層發任何訴 訟或申索,而有關訴訟或申索已經或可能對本集 團之業務或財務狀況造成影,且配售代理合理 認為有關訴訟或申索將對配售事項順利進行造成 影; (e) 配售代理獲悉本公司任何聲明及保證遭違反,或 於配售協議日期或之後及配售事項完成日期前發 生任何事件或出現任何事宜,而倘該等事件或事 宜於配售協議日期前發生或出現,將會令任何有 關聲明及保證在重大方面失實或不正確,或本公 司重大違反配售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文;或 (f) 市況出現任何重大變動(不論是否構成一連串變動 之一部分),而配售代理絕對判斷下認為有關變動 會對配售事項造成重大不利影,或使進行配售 事項屬不合宜或不適宜。 終止通知發出後,配售協議即告終止,自此不再具有任 何效力,且協議各方根據配售協議所承擔的一切各自責 任即告終止及終結。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因配售協議 產生或與配售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 索,惟任何先前違反配售協議項下任何義務的行為,以 及有關本公司保證、佣金及開支條文的任何責任則除外。 申請上市 ︰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配售股份 上市及買賣。 供股股份每手買賣 ︰ 2,000股股份 單位 配售協議之條款(括應付佣金)乃由配售代理與本公司經參考供股規模及市況後公平磋商釐定。董事會認為,配售事項項下配售股份之條款(括應付佣金)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 誠如上文所述,配售股份將由配售代理按盡力基準配售予獨立承配人。配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將用作與本章程「進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述相同之用途。 鑒於配售事項將(i)為本公司提供配售股份的分銷渠道;及(ii)為獨立投資提供參與供股的渠道,從而使配售事項可讓本公司在供股後盡可能籌集所需的資金差額,董事會認為配售事項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配售代理應盡其最大努力及作出一切合理查詢,以確保配售股份(i)配售予其本身及其各自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為獨立於本公司、其關連人士(定義見GEM上市規則)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GEM上市規則)且與上述人士並無關連或一致行動的有關人士或公司;(ii)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並無承配人連同與該等承配人一致行動的人士或該等承配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或聯繫人合共持有本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或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另行觸發收購守則項下的任何強制性全面要約責任;及(iii)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本公司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 申請供股股份上市 本公司已向GEM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本公司之證券概無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亦無尋求或建議尋求有關上市或批准買賣。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獲批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並符合香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將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之相關日期或香結算釐定之其他日期,可在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中央結算系統內之一切活動均須根據不時生效之香結算一般規則及香結算運作程序規則進行。股東應就該等結算安排的詳情及有關安排將對其權益產生何種影,向其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專業顧問尋求意見。 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與股份相同,即每手2,000股股份。 買賣登記於本公司香股東名冊分冊之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須繳付印花稅、聯交所交易費、證監會交易徵費、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以及任何其他香適用之費用及收費。 進行供股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系統集成及相關支援服務、提供資訊科技基礎設施解決方案及維護服務、物業租賃及證券買賣。 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所載,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淨虧損約100.2百萬元,而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則錄得淨虧損約38.38百萬元。此外,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淨值僅約為2,949,000元。根據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之未經審核管理賬目,本集團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銀行及現金結餘約為11.98百萬元。 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現金及銀行結餘約為11,980,000元。本集團的平均每月?運現金需求約為3,000,000元。根據目前的現金狀況,本集團的現金資源僅足以維持其?運約四個月。因此,本公司無法憑藉現有現金資源償付及清還其未償還貸款義務,故有需要進行供股以籌集資金作此用途。 鑒於本公司須儘快籌集資金以履行其還款義務,經考慮(i)本集團目前的財務狀況;(ii)其他集資方式之裨益及成本;及(iii)是次集資活動對本公司應對迫切財務需求之重要性後,董事認為,供股將使本集團能夠及時籌集所需資金以償還本集團的未清償之債務,此舉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假設根據供股將予發行之所有供股股份已獲悉數承購,供股之所得款項總額將約為10.33百萬元。供股之所得款項淨額(扣除有關供股的估計開支後)估計最高將為約9.73百萬元,本公司擬將有關所得款項淨額全數用於償還本公司尚未清償之債務。於供股所得款項悉數動用前,所有尚未動用的所得款項將存入香的持牌銀行。 每股供股股份的淨價(扣除供股的成本及開支後)估計約為0.17元。本公司擬將供股所得款項淨額按以下方式運用: 佔所得款項淨 擬定用途 概約金額 額概約百分比 來自一名獨立第三方之貸款,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 一日或之前償還。 8,796,000元 90.40% 結算專業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 934,000元 9.60% 該筆將以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償還的貸款於二零二三年八月提款,到期日為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貸款方為廣州市德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德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由廣州市德煌投資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而廣州市德煌投資有限公司則由張先生持有20.25%、溫洪標持有20.25%、甄衛平持有20.25%、廣州市德永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持有19%,朱小蔚持有10.125%,鄧強持有10.125%。廣州市德永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由浩進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擁有。浩進管理有限公司由陳少敏先生全資擁有,因此陳少敏先生為廣州市德永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除張先生外,上述所有股東均為本公司之獨立第三方。 張先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逾10%,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其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然而,由於張先生持有廣州市德煌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僅佔20.25%,故廣州市德煌投資有限公司不構成張先生之聯繫人。故此,根據GEM上市規則,貸款人廣州市德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儘管如上所述,但由於供股所得款項淨額的一部分將用於償還結欠廣州德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貸款,而張先生透過其於廣州市德煌投資有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有該公司約20.25%權益,故張先生於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中擁有重大權益。 據此,張先生已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擬從供股所得款項淨額中撥付的專業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約為934,000元,括未付法律費用約800,000元,而餘額約134,000元為未付估值及內部控制費用。 本公司進一步確認,上述專業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均不會支付予本公司任何關連人士(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所有該等費用及開支僅須支付予獨立第三方。 董事會經審議後決定,將全部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未償債務,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此舉將減輕本集團的債務負擔、降低融資成本,並改善其負債比率及整體財務狀況。 假設約9.73百萬元之所得款項淨額按上述方式獲悉數動用,則於供股完成後,本集團之借貸總額將減少約8,796,000元(即用於償還尚未償還貸款之金額),而由於發行供股股份,股東權益將增加約9,731,000元。根據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本集團之負債比率(按借貸總額除以權益總額計算)約為0.36。 假設供股獲全數認購及所得款項淨額按上述方式悉數動用,預期負債比率將改善至約0.29。 儘管一般而言,若合資格股東未全數認購其於供股項下的配售權,供股本身具有攤薄性質,本公司擬將認購價定於低於股份現行市價的水平,以鼓勵股東參與供股,並將現有股東因決定不認購其於供股項下的配售權而可能導致的持股比例攤薄幅度降低約33.3%的潛在攤薄。此外,供股將讓合資格股東有機會維持其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並透過償還本集團未償還債務,參與本集團財務狀況的穩定及?復。因此,董事認為,透過供股籌集資金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然而,未認購其有權認購的供股股份的合資格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應注意,在供股完成後,彼等於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將會被攤薄。 董事會認為,透過股本集資而非進一步的債務融資來償還本集團的未償債務,是一項審慎的舉措,因為此舉將降低本集團的融資成本、緩解其還債壓力,並改善其整體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比率。在決議進行供股之前,董事會已考慮其他集資方案,括但不限於債務融資、配售及公開發售。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曾就取得銀行貸款的可行性接洽兩間銀行,兩間銀行均回覆表示,鑒於本公司處於虧損狀態且無可作為抵押品的資產,本公司難以從其銀行取得貸款。董事會認為,債務融資並不可取,因為這將導致本集團承擔額外的利息負擔及提高資產負債比率,從而對本集團未來的盈利能力產生負面影。此外,本公司可能無法及時以優惠條款取得債務融資;鑒於本集團於最近一個財政年度錄得虧損,且截至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末的流動資產淨值較上一財政年度末有所減少(而此乃債務融資主要條款所依賴的典型財務指標),董事認為情況屬實。至於配售新股,其規模相較於透過供股籌集資金而言相對較小。此外,此舉勢必會立即攤薄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卻未能給予彼等參與本公司擴大後股本的機會。至於公開發售,雖然與供股相似,均給予合資格股東參與的機會,但與供股不同之處在於,公開發售不允許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配售權,而此舉本可讓股東在處理股份及其附帶的未繳股款配售權時擁有更大的靈活性。配售安排涉及以不低於認購價的配售價配售配售股份,旨在盡可能籌集最大數額的資金。 本次供股主要用於償還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到期的未償還貸款。因此,本次供股的目的與先前供股有實質差異;先前供股主要旨在補充本集團的一般?運資金,以支付薪金、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以及未付的專業服務費及行政開支。 董事會已審慎考慮可行的集資方案。關於債務融資,本公司先前曾接觸至少兩間銀行,但兩間銀行均因擔保或抵押品不足而拒絕提供融資。關於銷,鑒於本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董事會認為,難以取得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有利的銷條款。 鑒於上述情況,儘管本次供股與先前供股之間間隔時間較短,董事會仍認為,供股乃本公司可用的最合適集資方案,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董事會認為,供股將使所有合資格股東能夠透過償還本公司未償還債務,參與本公司的財務復甦及穩定工作;同時,亦為合資格股東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讓彼等可選擇僅行使各自的配售權、額外認購配售權,或在公開市場出售其配售權(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從而決定維持、增加或減少其於本公司的相應持股。 鑒於上述情況,董事會認為透過供股籌集資金,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而言均屬有利。 本公司確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就任何進一步的集資活動與任何方進行持續磋商,亦未就進一步集資訂立任何協議或安排。 鑒於本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董事會將保持開放態度,並在適當時候考慮進一步集資的機會,惟該等集資的條款須對本公司有利,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倘供股認購不足,且籌集所得款項不足以全數償還貸款,則本公司將考慮當時所有可行的方案以填補差額,其中可能括進一步的集資活動,惟有關條款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倘確定任何最終集資計劃,本公司將根據GEM上市規則作出適當披露。 可能調整購股權計劃項下尚未行使購股權 供股調整如下: 購股權新數量 = 現有購股權數量 × F 1 新行使價 = 現有行使價 x F 當中 CUM F = TEEP CUM = 除權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交易所每日報價表所示之收市價 CUM + [M x R] TEEP(理論除權價) = 1 + M M = 每股現有股份之供股權 R = 認購價 供股可能導致(其中括)於行使購股權計劃項下未獲行使購股權時的行使價及╱或將予發行的股份數目有所調整。本公司將就根據購股權計劃的條款作出的調整(如有)透過公告(如適用時)通知有關未獲行使購股權的持有人及股東且有關調整將經本公司獨立財務顧問或核數師(視情況而定)核證。本公司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或前後刊發相關公告,該日期亦為本公司擬公佈供股結果之日期,括根據配售事項的配售股份數目。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有6,030,771份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未獲行使購股權,全部購股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可予行使(「尚未行使購股權」)。尚未行使購股權可予以行使為6,030,771股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尚未行使購股權詳情載列如下: 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 行使價 於本章程日期尚未 姓名 職銜 (元)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行使購股權數目 主要股東 張先生 主要股東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 29,626十三日 日至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小計: 29,626 董事 黃先生 執行董事(「執行董事」)、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 394,901主席兼行政總裁 十六日 日至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黃海權 獨立非執行董事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 39,145十六日 日至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前任董事 張棋深(於二零 執行董事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 307,860二四年六月 十三日 日至二零三一年 二十八日退任) 五月十二日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 84,046 十六日 日至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小計: 825,952 行使價 於本章程日期尚未 姓名 職銜 (元)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行使購股權數目 僱員 批次甲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270,497十三日 至二零三一年五月 十二日 批次乙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141,694十三日 至二零三一年五月 十二日 批次丙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1,434,963十三日 至二零三一年五月 十二日 批次丁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132,401十六日 至二零三二年六月 十五日 批次戊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414,474十六日 至二零三二年六月 十五日 批次己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394,901十六日 至二零三二年六月 十五日 小計︰ 2,788,930 顧問 韋奇 人工智能顧問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273,081十三日 至二零三一年五月 十二日 衛國康 數據中心建設顧問 1.902 二零二一年五月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273,081十三日 至二零三一年五月 十二日 黃皆歡 顧問(演算法) 1.216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115,132十六日 至二零三二年六月 十五日 小計︰ 661,294 總計︰ 4,305,802 二零二三年購股權計劃 行使價 於本章程日期尚未 姓名 職銜 (元)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行使購股權數目 董事 黃先生 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313,212總裁 十日 八月十日 二零三三年八月九日 李世榮議員, 非執行董事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230,303MH, JP 十日 八月十日 二零三三年八月九日 前任董事 張棋深(於二零 執行董事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315,515二四年六月 十日 八月十日 二零三三年八月九日 二十八日退任) 小計︰ 859,030 僱員 批次甲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161,212十日 八月十日 二零三三年八月九日 批次乙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至 704,727十日 八月十日 二零三三年八月九日 小計︰ 865,939 總計︰ 1,724,969 本公司於過去十二個月之集資活動 除下表所披露外,本公司於緊接本章程日期前十二個月內並未進行任何集資活動: 於最後實際可行 集資所得款項 日期實際所得款項 公告日期 事件 淨額(概約) 擬定所得款項用途 用途 二零二五年十按於記錄日期每持 32.05百萬元 約3,600,000元用 (i)約1,908,000元月六日 有八股現有股份 於租金及樓宇管 用於租金及樓宇 獲發三股供股股 理費;約 管理費;(ii)約 份之基準以悉數 27,000,000元用 12,472,000元用 銷方式進行供 於薪金;及約 於薪金;及(iii)約 股 1,450,000元用 1,450,000元用 於結算專業費用 於結算專業費用 及其他行政開支。 和其他行政開 支,全部均按擬 定用途使用。 二零二五年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 3,881,000元 (i)償還到期債務; 按擬定用途使用十一月十九 14,000,000股新股 及(ii)本集團一般 日及二零 份 ?運資金。 二五年十二 月五日 本次供股的目的與先前供股有實質差異。先前供股主要用於支付薪金、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以及未付的專業服務費及行政開支,括每月約1,400,000元用於支付薪金,以及每月約240,000元用於支付租金及大廈管理費;而本次供股的主要目的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的貸款義務。本集團預期,此前供股中撥作支付薪金的餘下所得款項淨額將於二零二七年第一季全數用罄,而撥作支付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的款項則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全數用罄。除約934,000元將用於支付專業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外,本次供股所得款項淨額的絕大部分將用於償還貸款。因此,該兩項集資活動的目的在性質上截然不同。 本公司的股權結構 下表載列本公司(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所有供股股份獲合資格股東認購);(i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概無供股股份獲合資格股東認購,所有剩餘配售股份已由配售代理配售);及(iv)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概無供股股份獲合資格股東認購,概無配售股份由配售代理配售)之股權結構。 因供股而引致本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如下,僅供說明之用: 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合資格股東 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合資格股東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所有供股 零接納供股股份及所有剩餘配售 零接納供股股份及概無配售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股份獲合資格股東認購) 股份已由配售代理配售) 股份由配售代理配售)已發行 已發行 已發行 已發行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張先生(「張先生」) (附註1) 20,200,299 17.61 30,300,449 17.61 20,200,299 11.74 20,200,299 17.61黃景兆先生(「黃先生」) (附註2) 669,550 0.58 1,004,325 0.58 669,550 0.39 669,550 0.58JStage Technology Limited (「JStage Technology」) (附註3) 11,500,000 10.02 17,250,000 10.02 11,500,000 6.68 11,500,000 10.02公眾股東 -獨立承配人 – – – – 57,369,850 33.33 – – -其他公眾股東 82,369,851 71.79 123,554,776 71.79 82,369,851 47.86 82,369,851 71.79總計 114,739,700 100.00 172,109,550 100.00 172,109,550 100.00 114,739,700 100.00附註︰ 1. 該等20,200,299股股份括由張先生實益擁有的16,981,499股股份,以及由張先生全資擁有的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持有的3,218,800股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張先生被視為於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的所有股份中擁有權益。 2. 黃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 3. JStage Technology由顏昭輝先生及施美伶女士分別持有30%及70%股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顏昭輝先生及施美伶女士被視為擁有JStage Technology或被視為擁有的所有股份的權益。 4. 上述表格中某些百分比數字已進行四捨五入調整。因此,所示總數可能並非其前各項數字的算術總和。 本公司須隨時符合GEM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公眾持股量要求。本公司將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隨時維持足夠的公眾持股量,以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1.23(7)條的規定。 GEM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張先生(亦透過其受控公司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黃先生及JStage Technology分別直接及間接持有20,200,299、699,550及11,5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7.61%、0.58%及10.02%。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章,張先生、黃先生及JStage Technology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90(2)(a)條,根據供股項下之比例配額向張先生、黃先生及JStage Technology各自發行供股股份,構成本公司之獲豁免關連交易。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114,739,700股股份。根據供股將予發行之供股股份最高數目為57,369,850股供股股份,相當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先前供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完成,據此配發及發行27,474,463股供股股份,相當於先前供股時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7.50%。 當與先前供股合併計算時,根據先前供股及供股將予發行之新股份數目,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增加超過50%。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9(1)條,供股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供股須以(其中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為條件。由於本公司並無控股股東(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故本公司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及行政總裁以及其各自的聯繫人,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供股相關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 張先生於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張先生已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該決議案放棄投票。 供股並無導致理論攤薄效應達到25%或以上。因此,供股的理論攤薄影符合GEM上市規則第10.44A條。 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獨立股東已正式批准有關批准供股、配售協議及擬進行交易之決議案,詳情已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投票結果公告中披露 其他資料 務請 閣下垂注本章程各附錄所載之資料。 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供股須待(其中括)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所需的決議案後,方可作實。倘供股之條件未獲達成,則將不會進行供股。任何於供股所有條件獲達成當日或之前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東或其他人士,將相應承擔供股可能不會成為無條件或可能不會進行之風險。 供股股份預計將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二)止(括首尾兩日)以未繳股款方式買賣。 待供股條件達成後,不論暫定配發供股股份的接納程度如何,供股將按非銷基準進行。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連同不合資格股東未售出供股股份將透過配售事項按盡力基準配售予獨立承配人。因此,倘供股未獲悉數認購且仍有配售股份未獲配售,供股規模將縮減。並無悉數接納其暫定配額的合資格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如有)應注意,其於本公司的股權可能被攤薄,攤薄程度將部分取決於供股規模。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建議擬買賣股份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諮詢彼等本身之專業顧問。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董事會 中國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黃景兆先生 謹啟 1. 本集團財務資料概要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財務資料已於下列文件中披露,該等文件已刊載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citd.com.hk)。 ?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第63至162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26/0414/2026041400489_c.pdf?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第64至166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25/0407/2025040701866_c.pdf?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第65至142頁)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gem/2024/0429/2024042902391_c.pdf2. 債務聲明 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即就本債務聲明而言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業時間結束時,本集團有以下債務︰ 千元 流動負債 租賃負債-無抵押及無擔保 913 其他貸款-無抵押及無擔保(附註ii) 23,541 銀行貸款-有抵押及有擔保(附註i) 29,793 54,247 非流動負債 租賃負債-無抵押及無擔保 1,806 其他貸款-無抵押及無擔保(附註ii) 5,386 債券-無抵押及無擔保(附註iii) 5,198 12,390 66,637 附註: (i) 本集團的銀行貸款由本集團的投資物業作抵押,並由中國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一名獨立第三方擔保。 (ii) 其他貸款約23,541,000元為無抵押、免息及須於十二個月內償還。 (iii) 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發行本金總額為100百萬元、年利率為3.73%的零息債券,為期30年。該等債券為無抵押。由於該等債券發行後市場反應平平,該等債券認購不足。本金為24.75百萬元的該等債券按面值約66.66%的折讓價發售,並由一名獨立第三方認購。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有關建議發行債券的內幕消息公告。本集團就上述債券認購事項自該第三方收取約8,252,000元。該債券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的初始公平值約為4,426,000元,並於30年內攤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債券的公平值約為5,198,000元,乃根據5.91%的債券收益率釐定。 除以上所述或本供股章程另行披露及除於一般業務過程中的集團內公司間負債以及一般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外,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業時間結束時,本集團並無任何尚未償還的債務證券、承兌負債、承兌信貸、租購、按揭或押記、銀行透支或貸款,或其他類似債務、擔保、重大資本承擔或其他重大或然負債。 3. ?運資金 董事認為,經考慮估計供股所得款項淨額、配售事項及現時財務資源(括內部產生的資金及現有銀行融資)後,如無發生不可預見之情況,本集團具備充足?運資金應付其自本章程日期計未來至少12個月之現時需求。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取得其核數師發出的?運資金充足確認函。 4. 重大不利變動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確認,本集團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刊發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編製日期)以來之財務或貿易狀況並無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5. 本集團之財務及貿易前景 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系統集成及相關支援服務、提供資訊科技基礎設施解決方案及維護服務、物業租賃及證券買賣。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錄得收益約34,464,000元,較上一個相應年度約41,485,000元減少約16.9%。收益減少主要由於本集團與租戶就位於中國的投資物業產生爭議,投資物業收益減少約5,364,000元(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章程第III-12頁)。 本集團於二零二五曆年的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為99,459,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的總資產約為252,212,000元,現金及銀行結餘約為14,933,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的負債總額約為81,752,000元,借貸總額約為60,906,000元。本集團的負債比率(以借貸總額除以權益總額計算)為0.36。 在地緣政治日益複雜及科技快速進步的影下,?商環境仍然充滿挑戰。在此背景下,香及中國內地政府繼續展現對促進創新、加快數碼轉型及支持資訊科技領域可持續增長的堅定承諾。 本集團將乘此勢頭繼續加強其技術能力及產品組合,確保我們的服務及產品保持競爭力並切合市場需求。我們將積極探索人工智能的整合,以提升?運效率、優化客戶體驗,並提供連接科技與日常生活的創新應用。 為支持該等措施,本集團正不斷尋求提升?運效率及業務盈利能力的方法。本集團亦將積極在香及中國以至阿聯酋等新市場探索新機遇,以拓展客戶基礎及市場份額,從而為股東提升價值。與此同時,本集團將致力解決與中國物業有關的爭議。本集團仍然致力保持穩健的流動資金狀況,同時追求高潛力投資,以鞏固其可持續業務增長的長遠目標。 (A) 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淨負債報表 以下為本集團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的未經審核備考報表(「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乃董事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規則」)第7章第31段而編製,以說明供股對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之影,猶如供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及考慮若干假設。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僅供說明之用且由於其假設性質使然,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任何未來日期完成供股,則可能無法如實反映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的綜合有形資產淨值。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乃根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摘錄自本公司已刊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載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審核綜合財務狀況表)編製,並已就下文所述供股之影作出調整。 緊隨供股完成後 緊隨供股完成後 於二零二五年 於二零二五年 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擁有人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擁有人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本集團 本公司擁有人 應佔每股本集團 應佔本集團 供股之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備考 應佔每股本集團 未經審核備考經審核綜合 估計所得款項 經調整綜合 經審核綜合 經調整綜合 有形資產淨值 淨額 有形資產淨值 有形資產淨值 有形資產淨值 千元 千元 千元 元 元 (附註1) (附註2) (附註3) (附註4) 基於按認購價每股供股股份0.18元 將予發行57,369,580股供股股份 161,445 9,731 171,176 1.4071 0.9946附註: (1)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乃摘錄自本公司已刊發年報所載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並根據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約181,825,000元之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經扣除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分別約19,556,000元及824,000元)計算。 (2) 假設供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供股估計所得款項淨額約9,731,000元乃根據將按認購價每股供股股份0.18元發行之57,369,850股供股股份,並經扣除所有直接歸屬於供股之必要估計開支約596,000元計算得出。 (3)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每股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乃根據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約161,445,000元除以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發行114,739,700股股份計算而釐定。 (4) 緊隨供股完成後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每股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乃根據緊隨供股完成後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本集團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約171,176,000元除以172,109,550股股份(其中括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發行之114,739,700股股份及假設供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而擬發行之57,369,850股供股股份)計算得出。 (5) 概無對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作出任何調整,以反映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訂立的任何交易業績或其他交易。 (B) 獨立申報會計師有關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之核證報告 以下為本公司申報會計師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執業會計師)就本集團之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所發出之獨立申報會計師核證報告全文,乃為載入本章程而編製。 吾等已完成核證工作,以就中國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貴公司」)董事編製的 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貴集團」)的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作出報告,僅供說明用途。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括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貴公司股權持有人應佔 貴集團未經審核備考經調整綜合有形資產淨值報表以及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的本章程(「本章程」)附錄二A部所載相關附註(「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該等資料與 貴公司建議按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兩股現有股份獲發一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非銷方式進行供股(「供股」)有關。 貴公司董事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所依據的適用準則載於本章程附錄二A部。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由 貴公司董事編製,以說明供股對 貴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的影,猶如供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進行。作為此過程的一部分, 貴公司董事已自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摘錄有關 貴集團財務狀況的資料,已就該等財務報表刊發核數師報告。 董事就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須承擔之責任 貴公司董事負責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規則」)第7章第31段及參考香會計師公會(「香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備考財務資料以供載入投資通函」(「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吾等之獨立性及質量管理 吾等已遵守香會計師公會頒佈的《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中對獨立性及其他職業道德的要求,有關要求乃基於誠信、客觀、專業勝任能力及應有之審慎、保密及專業行為之基本原則而制定。 本所應用香質量管理準則第1號對財務報表執行審計或審閱或其他核證或相關服務時質量管理標準,該準則要求本所設計、實施及運作質量管理系統,括有關遵守道德要求、專業準則及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政策或程序。 申報會計師之責任 吾等之責任為根據GEM規則第7章第31(7)段之規定,對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發表意見並向 閣下報告。對於先前就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所採用的任何財務資料而由吾等發出之任何報告,除於發出報告當日對該等報告之發出對象所承擔之責任外,吾等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吾等根據香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核證工作準則》第3420號「就編製供股章程內備考財務資料作出報告的核證工作」進行有關工作。該準則要求申報會計師計劃並執行程序,以合理確定 貴公司董事是否根據GEM規則第7章第31段之規定以及參照香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會計指引第7號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 就是次委聘而言,吾等概不負責就於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用之任何過往財務資料進行更新或重新發出任何報告或意見,吾等於受聘進行核證之過程中,亦無就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時所用之財務資料進行審核或審閱。 本章程所載的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僅旨在說明某一重大事項或交易對 貴集團未經調整財務資料的影,猶如該事項或交易在以說明為目的而選定的較早日期已發生。 因此,吾等不會就有關事件或交易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實際結果將如呈列般作出任何保證。 就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是否已按照適用準則妥為編製之合理核證工作,涉及執行程序以評估董事用以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之適用準則是否提供合理基準以呈列該事件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並須就以下事項獲取充分適當的憑證:? 相關備考調整是否對該等準則產生適當影;及 ?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是否反映未經調整財務資料已妥為應用該等調整。 所選程序視乎申報會計師之判斷,當中已考慮到申報會計師對 貴集團性質之理解、與編製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有關之事件或交易,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是次委聘亦涉及評估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之總體呈列情況。 吾等相信,吾等所獲得的憑證屬充分恰當,可為吾等之意見提供基準。 意見 吾等認為: (a) 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已按所述基準妥為編製; (b) 有關基準與 貴集團之會計政策一致;及 (c) 就根據GEM規則第7章第31(1)段所披露之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而言,該等調整均屬恰當。 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執業會計師 戴天佑 執業證書編號:P06318 1. 責任聲明 本章程的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集團的資料;董事願就本章程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章程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2. 股本 下表載列本公司(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及(ii)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及供股獲悉數認購)的法定及已發行股本: (i)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法定: 元 12,000,000,000 股股份 1,200,000,000 已發行及繳足: 114,739,700 股已發行股份 11,473,970.0 (ii) 緊隨供股完成後(假設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及供股獲悉數認購)法定: 元 12,000,000,000 股股份 1,200,000,000 已發行及繳足: 元 114,739,700 股於記錄日期已發行的股份 11,473,970.0 股根據供股將予配發及發行的 57,369,850 供股股份 5,736,985.0 172,109,550 股已發行股份 17,210,955.0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下文所載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尚未行使購股權外,本公司並無尚未行使的購股權、認股權證、衍生工具或可換股證券可賦予其持有人任何權利以認購、轉換或交換為新股份。尚未行使購股權之詳情載列如下: 二零一二年購股權計劃︰ 於本章程日期 行使價 尚未行使 姓名 職銜 (元) 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購股權數目 主要股東 張先生 主要股東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29,626 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小計: 29,626 董事 黃先生 執行董事、主席兼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394,901行政總裁 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黃海權 獨立非執行董事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39,145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前任董事 張棋深 執行董事 1.902 不適用 307,860 (於二零二四年 六月二十八日 退任)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84,046 六月十六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陳聖蓉 獨立非執行董事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 (於二零二五年 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十一月十七日 二零三二年 辭任) 六月十五日 小計: 825,952 於本章程日期 行使價 尚未行使 姓名 職銜 (元) 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購股權數目 僱員 批次甲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270,497 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批次乙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141,694 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批次丙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1,434,963 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批次丁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132,401 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批次戊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414,474 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批次己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394,901 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小計︰ 2,788,930 顧問 韋奇 人工智能顧問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273,081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衛國康 數據中心建設顧問 1.902 二零二一年 不適用 二零二一年 273,081五月十三日 五月十三日至 二零三一年 五月十二日 黃皆歡 顧問(演算法) 1.216 二零二二年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 115,132六月十六日 六月十六日至 二零三二年 六月十五日 小計︰ 661,294 二零二三年購股權計劃 於本章程日期 行使價 尚未行使 姓名 職銜 (元) 授出日期 歸屬期 行使期 購股權數目 董事 黃先生 執行董事、主席兼 2.970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 313,212行政總裁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三年 八月九日 李世榮先生, 非執行董事 2.970 二零二三年八月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四年 230,303MH,JP 十日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三年 八月九日 前任董事張棋深 執行董事 2.970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四年 315,515(於二零二四年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至 六月二十八日 二零三三年 退任) 八月九日 僱員 批次甲 2.970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四年 161,212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三年 八月九日 批次乙 2.970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二零二四年 704,727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 八月十日至 二零三三年 八月九日 小計︰ 865,939 總計︰ 1,724,969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股份或貸款股本附有或已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附有任何購股權。 所有已發行股份彼此之間在各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括有關投票權、股息及退還股本的權利。供股股份一經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當時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的持有人將有權收取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配發及發行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未來股息及分派。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放棄或同意放棄日後股息的安排。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持有任何庫存股份。 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股本及債務證券概無任何部分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或正在尋求或擬尋求於任何該等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亦無申請或現時建議或尋求股份或供股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因此,本公司證券並無於聯交所與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間買賣及交收的安排。 3. 權益披露 (a) 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相關法團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之權益及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關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股份、相關股份及債券中(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該等條文而被當作或視為擁有之權益及淡倉);(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該條例所指登記冊的權益及淡倉;或(i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4及347條規定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所載董事進行交易的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及淡倉如下: 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好倉 權益性質 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本百分比 (概約) 董事姓名 身份 登記股東 相關權益 (附註a) 執行董事 黃景兆 實益擁有人 669,550 – 0.58% – 708,113 0.62% (附註b) 非執行董事 李世榮,MH, JP 實益擁有人 – 230,303 0.20% (附註c) 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海權 實益擁有人 – 39,145 0.03% (附註d) 附註︰ (a) 該百分比乃根據本公司於本章程日期之已發行普通股總數(即114,739,700股股份)計算。 (b) 黃景兆先生獲授予合共3,430,000份購股權(於本公司股份按每10股現有股份合併為1股合併股份之基準進行合併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按每八股現有股份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完成供股前)。 (c) 李世榮先生,MH, JP獲授予200,000份購股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按每八股現有股份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完成供股前)。 (d) 黃海權先生獲授予340,000份購股權(於本公司股份按每10股現有股份合併為1股合併股份之基準進行合併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按每八股現有股份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完成供股前)。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該等條文,彼等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記錄於登記冊內的權益或淡倉;或(i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4及347條規定或根據GEM上市規則第5.46至5.67條所載董事進行交易的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 (b) 主要股東於本公司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的權益及淡倉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以下人士(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本公司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或被當作或被視作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或記錄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存置之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任何情況下在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任何類別股本面值10%或以上權益: 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之好倉 佔股權的概約 所持股份╱ 百分比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權益性質 相關股份數目 (附註a) 張先生 實益擁有人 16,981,499 14.80% (登記股東) 29,629 0.03% (相關權益) (附註b) 透過受控法團 3,218,800 2.81% (登記股東) (附註c) JStage Technology 實益擁有人 11,500,000 10.02% Limited (登記股東) (附註d) 附註︰ (a) 該百分比乃根據本公司於本章程日期之已發行普通股總數(即114,739,700股股份)計算。 (b) 張先生獲授予230,000份購股權(於本公司股份按每10股現有股份合併為1股合併股份之基準進行合併及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按每八股現有股份獲發三股供股股份之基準完成供股前)。 (c) 該3,218,800股股份由Corporate Advisory Limited(「Corporate Advisory」)持有,該公司由張先生全資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張先生被視為於Corporate Advisory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的所有股份中擁有權益。 (d) 該11,500,000股股份由JStage Technology持有,(於本章程日期)該公司由顏昭輝先生及施美伶女士分別擁有30%及70%。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顏昭輝先生及施美伶女士被視為於JStage Technology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權益的所有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及就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人士(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除外)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披露之權益或淡倉,或直接或間接擁有附帶權利可於任何情況下在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任何類別股本面值10%或以上權益。 4. 其他權益披露 (a) 董事服務合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有或擬訂立不會屆滿或任何於一年內不可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不作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終止之服務合約。 (b) 競爭權益 董事於直接或間接與本集團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本集團業務除外)中擁有根據GEM上市規則須予披露的權益如下︰ 董事姓名 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權益性質 So Han Meng 中國錢支付 資訊科技業務 執行董事 Julian 集團有限公司 (於二零二六年 三月十六日 取消上市) 由於董事會獨立於上述公司之董事會,本集團能夠在獨立於該公司業務之情況下按公平原則進行其業務。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被視為於與本集團業務直接或間接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中擁有權益。 (c) 董事於合約及資產的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1)概無任何董事擁有重大權益且對本集團任何業務而言屬重大的合約或安排仍然存續;及(2)概無董事於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財務報表編製日期)已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收購或出售或租賃予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擬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收購或出售或租賃予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5. 公司資料及參與供股之各方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總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 香觀塘 觀塘道392號 創紀之城六期 33樓3308室 本公司有關供股的法律顧問 有關香法律: 鴻鵠律師事務所 香灣仔 灣道18號 中環廣場新翼6樓 有關中國法律︰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 中國 福州 台江區 望龍二路1號 國際金融中心37層 郵編︰350005 有關英屬處女群島法律︰ 奧傑律師事務所 香中環 皇后大道中28號 中匯大廈11樓 核數師及申報會計師 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註冊會計師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香 尖沙咀 天文臺道8號 19樓1903-1905室 主要往來銀行 香上海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上環德輔道中141號 中保集團大廈 大眾銀行(香)有限公司 香中環 德輔道中120號 大眾銀行中心 星展銀行(香)有限公司 香中環 皇后大道中99號 中環中心地下 開曼群島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 Suntera (Cayman) Limited Suite 3204, Unit 2A Block 3, Building D P.O. Box 1586 Gardenia Court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1100 Cayman Islands 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 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17樓 1712-1716號舖 法定代表 黃景兆先生 香觀塘 觀塘道392號 創紀之城六期33樓3308室 林美慧女士 香觀塘 觀塘道392號 創紀之城六期33樓3308室 公司秘書 林美慧女士 6. 重大合約 除下文外,本集團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兩年內並無訂立重大或可能屬重大的重大合約(並非於日常業務中訂立的合約)︰ (i) 配售協議; (ii) 冼嘉嘉女士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買賣協議,據此,本公司已同意出售,而冼嘉嘉女士已同意購買Rosy Depot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的1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相當於已發行股本100%),連同本公司向Rosy Depot Limited墊付之公司間貸款(「出售事項」)。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有關出售事項之公告; (iii) 本公司與寶新證券有限公司就按盡力基準配售最多14,000,000股新股份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之配售協議。配售代理已成功配售合共14,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所得款項淨額約為3,881,000元。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 (iv) 廣州信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廣東新景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賣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買賣協議,內容有關賣方以代價人民幣150,000,000元出售位於廣州市天河區麓景路123號的土地上所有已建成樓宇(「該物業」),該協議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終止,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有關終止出售該物業主要交易之公告;(v) 本公司與RaffAello Securities (HK) Limited就先前供股之銷安排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之銷協議。於先前供股項下已發行合共27,474,463股供股股份,而所得款項淨額約為32.05百萬元;及 (vi) 本公司與A M K M INVESTMENTS L.L.C.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的認購協議,內容有關A M K M INVESTMENTS L.L.C.根據認購協議按一般授權以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6.31元認購本公司12,353,000股新股份(「認購事項」),惟該協議項下擬進行之認購事項並無進行,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有關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之最新資料之公告。 7. 專家及同意書 本章程所載出具意見或建議的專家之資格如下: 名稱 資格 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註冊會計師 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專家已就刊發本章程發出同意書,同意按本章程所載之形式及涵義收錄其函件及引述其名稱,且迄今並無撤回同意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專家並無直接或間接擁有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股權或擁有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證券的任何權利(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專家並無於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的編製日期)以來已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收購或出售或租賃予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擬由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收購或出售或租賃予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8. 申索及訴訟 廣州信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信豐」,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持有位於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麓景路123號裝飾大廈的物業(「該物業」)。 該物業目前由賣方租賃予廣州市嘉怡頤養院有限公司(「廣州嘉怡」)(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獨立第三方),租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至二零四一年三月四日。廣州嘉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拖欠租賃付款。信豐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針對廣州嘉怡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訴訟,以終止租賃協議並收回未付租金約人民幣8.34百萬元及租賃物業。該訴訟聆訊日期有待確定,於本章程日期,租賃物業仍由廣州嘉怡佔用。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概無牽涉任何對本集團屬重大之訴訟、仲裁或申索,且董事亦不知悉有任何對本集團屬重大之訴訟、仲裁或申索正待審理或面臨針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威脅。 9. 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 執行董事︰ 黃景兆先生(「黃先生」),66歲,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會主席及行政總裁,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彼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任本公司的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彼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再次獲委任為本公司的授權代表。彼於天然資源行業擁有逾13年經驗,曾於一間在香上市的多種天然資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彼亦於管理及開發中國天然資源項目方面擁有豐富經驗。黃先生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加入本集團。 朱喬華先生(「朱喬華先生」),39歲,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彼為香合資格律師及法律講師。除法律職務外,朱喬華先生目前亦擔任匯智的資深顧問。彼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擔任NewGenIVF Group(納斯達克:NIVF)之法律事務及策略增長高級顧問。除專業職務外,朱喬華先生亦為香Web3協會現任聯席主席、香Web3婦女協會法律顧問及香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理事。朱喬華先生畢業於美國德克薩斯大學達拉斯分校,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取得工商管理理學士學位,並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取得醫療管理、工商管理及管理理學碩士學位。其後,朱喬華先生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及二零一五年七月取得香城市大學法律博士學位(優異)及法學專業證書。朱喬華先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正式成為香合資格律師,並為香律師會會員。 SO Han Meng Julian先生,54歲,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So先生獲得新加坡國立大學的法律學士學位。So先生為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及香的合資格律師。彼擁有豐富的金融業經驗,專門從事銀行、結構性融資、證券化及衍生工具業務。彼目前為匯智諮詢有限公司的監管顧問,該公司為一間香小型顧問公司,擔任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及其他公司的信賴顧問。彼亦為Invess Inc.的集團行政總裁,該去中心化金融機構的願景為利用去中心化技術建立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交易所。彼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為中國錢支付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於聯交所取消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0802))的執行董事。So先生於二零二三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十月擔任本公司董事會的首席顧問。彼亦曾於二零二一年八月至二零二四年九月擔任Marvion Inc的非執行副主席,其已發行股份於場外交易市場(股票代碼:MVNC)買賣。彼於二零二一年七月至二零二四年九月擔任XBE集團的行政總裁。彼亦曾於新加坡及香多間知名國際律師事務所工作。 非執行董事︰ 李世榮先生,MH, JP,42歲,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李先生持有暨南大學行政管理學士學位及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學位。彼現分別擔任清遠海外聯誼會及新界青年聯會副會長、民主建協進聯盟及香義工聯盟的執行委員。李先生為廣州市番禺區政協委員會區委員。彼亦為新界社團聯會副理事長。彼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間擔任沙田區議員。彼於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五年期間為香立法會(新界東南)議員。彼曾任世聯顧問有限公司的公關項目主管。 梁嘉銘女士,MH,47歲,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生效。彼於香城市大學修讀工商管理學士(商業?運管理)。梁女士現任葵青區區議會議員及香特別行政區第六屆選舉委員會委員。彼亦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中山市委員會澳委員。彼亦於香明華船務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副主管。 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海權先生(「黃海權先生」),65歲,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主席。彼為香執業會計師及英國特許會計師。彼為香會計師公會、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以及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黃海權先生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加入本集團。黃海權先生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擔任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23)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黃海權先生亦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擔任中國基建投資有限公司的公司秘書,其證券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被取消於聯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