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煜荣集团(01536):主要收购事项有关收购安徽润升电力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及授出认购期权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2:30:38 中财网
原标题:煜荣集团:主要收购事项有关收购安徽润升电力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及授出认购期权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主要 收 購 事項
有 關 收 購 安 徽 潤 升 電 力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65 % 股 權
及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收 購 事項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 買 方(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賣 方 及 授 予 人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 據 此, 買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收 購, 而 賣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出 售 待 售 股 本( 相 當 於 目 標 公 司 的 6 5 % 股 權),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3 7 .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4 3 . 4 百 萬 港 元), 惟 須 遵 守 買 賣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將 實 益 擁 有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 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為 本 公 司 的 間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因 此, 其 財 務 報 表 將 併 入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待 完 成 後 及 在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下, 各 授 予 人 將 向 買 方授 出 有 關 期 權 股 本 的 認 購 期 權, 名義 代 價為 人 民 幣 1 . 0 元, 由 買 方 向 各 授 予 人 支
付 。 買 方 可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十 二 ( 1 2 ) 個 月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全 部 或 部
分 認 購 期 權 。 認 購 期 權 的 總 行 使 價 將為 人 民 幣 2 0 . 1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3 . 3 百 萬 港
元)。

上 市規 則的 涵義
收 購 事項
由 於 最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出 2 5 % 但 低 於 1 0 0 %,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交 易, 故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須 遵 守 申 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認 購 期 權
由 於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由 買 方 酌 情 決 定, 故 於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時 僅 將 權 利 金 計 入 交 易 分
類 。鑑 於 認 購 期 權 將 以 名義 總 代 價 人 民 幣 2.0 元 授 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75 (1) 條
計 算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 %, 且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在 其 他 方 面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的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

然 而, 由 於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構 成 收 購 事 項 的 重 要 部 分, 董 事 會 認為 適 宜 於 股 東 特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一 項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為 免 生 疑 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 4 . 7 6 (2 ) 條, 除 就 認 購 期 權 之 認 購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外, 本 公 司 亦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就 潛 在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

本 公 司 將 於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時( 如 適 用)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所 有 適 用 規 定 。

據 董 事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並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概 無 股 東 或 其 任 何 緊 密聯 繫 人 於 收 購 事 項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概 無 股 東 須 就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以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的 相 關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一 般 事項
本 公 司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供 股 東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其 中 包 括)收 購 事 項( 包 括 認 購 及 可 能 行 使 認 購 期 權)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

一 份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 i ) 買 賣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i i ) 目 標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 i i i ) 經 擴 大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財 務 資 料; ( i v ) 估 值 報 告;
及 ( v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的 通 函,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七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股
東 。

緒 言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 買 方(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授 予 人 及 賣 方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 據 此, 買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收 購
而 賣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出 售 待 售 股 本( 相 當 於 目 標 公 司 的 6 5 % 股 權), 總 代 價為 人 民 幣
37 .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43 . 4 百 萬 港 元), 惟 須 遵 守 買 賣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將 實 益 擁 有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 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因 此, 其 財 務 報 表 將 併 入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待 完 成 後 及 在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下, 各 授 予 人 將 向 買 方 授
出 有 關 期 權 股 本 的 認 購 期 權, 名義 代 價為 人 民 幣 1 . 0 元, 由 買 方 向 各 授 予 人 支 付 。

買 方 可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十 二 ( 1 2 ) 個 月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權 酌 情 行 使 全 部 或 部 分 認 購
期 權 。 認 購 期 權 的 總 行 使 價 將為 人 民 幣 20. 1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3. 3 百 萬 港 元)。

買 賣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買 賣 協議
買 賣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訂 約 方
(i ) 買 方, 即 上 標 有 限 公 司;
(i i) 賣 方, 即 方 海 波 先 生; 及
(i ii ) 授 予 人, 即 何 章 祥 先 生 及 何 學 兵 先 生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確 信,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賣 方 及 授 予
人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均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將 予 收 購 之 資產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買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收 購, 而 賣 方 有 條 件 同 意 出 售 待 售 股 本, 佔 目 標
公 司 65 % 股 權 。

代 價
待 售 股 本( 佔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的 代 價為 人 民 幣 3 7 .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4 3 . 4 百 萬 港
元), 須 以 下 列 方 式 以 現 金 支 付:
(i ) 人 民 幣 1 7.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0. 3 百 萬 港 元)須 由 買 方 於 完 成 日 期 支 付 予 賣 方;

(i i) 餘 額 人 民 幣 20 . 0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3. 1 百 萬 港 元)須 由 買 方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12 個 月
內 支 付 予 賣 方( 或 其 指 定 代 名 人()「 遞 延 付 款 」)。

遞 延 付 款 須 受 限 於 以 下 條 款:
(a ) 免 息 期: 完 成 日 期 後 首 6 個 曆 月 內 無 須 支 付 任 何 利 息; 及(b) 計 息 期: 自 首 6 個 月 期 間 屆 滿 後 次 日 起 直 至 悉 數 結 清為 止, 遞 延 付 款 的 未償 還 結 餘 須 按 年 利 率 2. 5 % 計 息 。

遞 延 付 款 的 年 利 率 2 . 5 % 乃 由 買 方 與 賣 方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 董 事 會 注 意 到,根 據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所 編 製 的 數 據,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期間, 1 2 個 月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HIB O R) 介 乎 約 2 . 74 03 % 至 約 3 .1 86 5 %, 平 均 值 約
為 3 . 0 0 5 1 % 。 於 計 及 該 等 當 前 市 場 利 率 後, 董 事 會 認為 遞 延 付 款 的 利 率 屬 公 平
合 理 。

代 價 將 以 本 公 司 內 部 資 源 及 ╱ 或 於 出 現 合 適 集 資 機 會 時 透 過 債 務 ╱ 股 本 集 資 方 式
結 付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並 無 有 關 任 何 集 資 活 動 的 具體 計 劃 。 本 公 司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就 此 作 出 進 一 步 公 告 。

代 價 的 釐 定 載 於 下 文「 代 價 基 準 」一 節 。

先決 條 件
完 成 須 待 下 列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或 獲 豁 免)後, 方 可 作 實:(i ) 買 方 的 顧 問 對 目 標 公 司 的 資 產 、 負 債 、 營 運 及 事 務 進 行 的 盡 職 審 查 結 果 獲 買
方 信 納(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買 方 批 准 或 豁 免 目 標 公 司 的 財 務 、 法 律 、 業 務 、 稅 務 以
及 土 地 及 物 業 狀 況, 且 賣 方 已 就 買 方 於 盡 職 審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所 有 事 宜 提 交獲 買 方 信 納 的 整 改 方 案 或 賠 償 安 排);
(i i)( 倘 需 要)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買 賣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收 購 事 項 及 行 使 認 購 期 權);(i ii ) 賣 方 已 就 收 購 事 項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同 意 及 批 准;(i v) 買 方 已 就 收 購 事 項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同 意 及 批 准;(v ) 完 成 重 組;
(v i) 所 有 保 證 仍 屬 真 實 、 準 確 及 不 具 誤 導 性, 且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出 現 任 何 情
況 會 構 成 違 反 買 賣 協 議 或 導 致 與 保 證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v i i ) 擔 保 已 獲 全 面 及 無 條 件 解 除 及 免 除, 且 本 公 司 並 無 就 此 承 擔 任 何 未 償 還 或 或
然 負 債, 並 已 向 買 方 提 供 形 式 及 內 容 獲 買 方 信 納 的 有 關 解 除 及 免 除 的 書 面 證據;
( v i i i ) 已 收 到 由 本 公 司 或 買 方 委 任 的 獨 立 專 業 估 值 師 出 具 的 估 值 報 告, 其 形 式 及 內
容 獲 本 公 司 或 買 方 信 納, 顯 示 目 標 公 司 1 0 0 % 股 權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估 值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57 . 6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66 . 7 百 萬 港 元);(i x) 由 買 方 指 定 的 中 國 法 律 顧 問 就( 其 中 包 括)對 目 標 公 司 的 資 產 、 負 債 、 營 運 及
事 務 進 行 的 法 律 盡 職 審 查 出 具 盡 職 調 查 報 告, 其 形 式 及 內 容 獲 買 方 信 納; 及( x ) 目 標 公 司 欠 付 其 各 股 東 的 股 東 貸 款 已 透 過 增 資 方 式 資 本 化, 致 使 於 完 成 日 期
目 標 公 司 的 賬 目 中 並 無 記 錄 任 何 應 收 或 應 付 任 何 股 東 的 款 項, 並 已 向 買 方 提供 形 式 及 內 容 獲 買 方 信 納 的 相 關驗 資 報 告 及 ╱ 或 工 商 登 記 變 更 文 件 。

買 方 可 全 權 酌 情 豁 免 任 何 上 述 條 件, 惟 先 決 條 件 ( i ) 、 ( i i ) 、 ( i i i ) 、 ( i v ) 、 ( v i i ) 、 ( v i i i )
及 ( x ) 項 除 外 。

倘 任 何 上 述 先 決 條 件 未 能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或 買 賣 協 議 訂
約 方 書 面 協 定 的 較 後 日 期()「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達 成( 或 獲 豁 免), 則 買 賣 協
議( 有 關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 終 止 、 其 他 保 證 、 使 用 權 及 副 本 的 條 款 除 外)將 告 失 效,
此 後 買 賣 協 議 訂 約 方 均 不 再 承 擔 該 協 議 項 下 的 任 何 責 任 及義 務, 惟 任 何 於 終 止 前
已 發 生 的 違 約 行為 除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概 無 先 決 條 件 已 獲 達 成 。

認 購 期 權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待 完 成 後 及 在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規 限 下, 各 授 予 人 向 買 方 授 出
有 關 期 權 股 本 的 認 購 期 權 。

於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時, 買 方 須 向 何 章 祥 先 生 及 何 學 兵 先 生 各 支 付 人 民 幣 1 . 0 0 元 作為
名義 代 價 。 買 方 可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十 二 ( 1 2 ) 個 月 內(「 期 權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行 使 全 部 或 部 分 認 購 期 權 。 買 方 有 權 但 無義 務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並 可 於 期 權
期 間 內 一 次 或 多 次 就 全 部 或 部 分 期 權 股 本, 或 僅 收 購 何 章 祥 先 生 或 何 學 兵 先 生 持
有 的 期 權 股 本,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

收 購 期 權 股 本 的 總 行 使 價為 人 民 幣 2 0 . 1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3 . 3 百 萬 港 元)(「 行 使
價 」); 就 每 次 部 分 行 使 而 言, 行 使 價 將 按 所 收 購 期 權 股 本 佔 總 期 權 股 本 的 比 例 按
比 例 調 整 。 當 買 方 決 定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時, 買 方 須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授
予 人 發 出 不 少 於 七 ( 7 ) 日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註 明 將 予 收 購 的 期 權 股 本 及 相 應 的 行 使
價 。 相 關 期 權 股 本 的 收 購 事 項 完 成 將 於 向 授 予 人 送 達 該 書 面 通 知 後 第 七 ( 7 ) 日( 不
包 括 發 出 通 知 當 日)落 實 。

認 購 期 權 的 行 使 價 乃 由 買 方 與 授 予 人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並 參 考 估 值 師 基 於 資 產
法( 如 下 文「 代 價 基 準 」一 節 所 述)於 估 值 日 期 對 目 標 公 司 1 0 0 % 股 權 進 行 的 初 步 估
值 約 人 民 幣 5 7. 6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6 6. 7 百 萬 港 元)。

完 成
完 成 將 於 買 賣 協 議 中 的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或 豁 免 後 第 二 個 營 業 日, 或 買 方 與 賣
方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較 後 日 期 落 實 。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將 實 益 擁 有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 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因 此, 其 財 務 報 表 將 併 入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

代 價 基準
代 價 乃 由 買 方 與 賣 方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並 參 考 估 值 師 採 用 資 產 法 於 估 值 日 期 對
目 標 公 司 1 0 0 % 股 權 作 出 之 初 步 估 值 約 人 民 幣 5 7 . 6 百 萬 元( 相 等 於 約 6 6 . 7 百 萬 港
元)。

本 公 司 已 委 聘 估 值 師 對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 乃 由龔 仲 禮 先 生 編 製,
彼為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註 冊 估 值 師 及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產 業 測 量), 於 香 港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及 海 外 擁 有 逾 2 0 年 商 業 實體 及 物 業 估 值 經驗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全 悉 及 確 信, 本 公 司 並 不 知 悉 估 值 師 與 本
集 團 、 買 方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主 要 股 東 、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之 間 有 任 何 關 係 或 利 益 可 被 合 理 視為 與 估 值 師 之 獨 立 性 有 關 。 除 就 估 值 應 付 估
值 師 的 正 常 專 業 費 用 外,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安 排 可 讓 估 值 師 據 以 向 本 公 司 、 買 方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主 要 股 東 、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聯 繫 人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或 利 益, 且 本 公 司 並 不 知 悉 存 在 任 何 情 況 或 任 何 情 況 的 變 化 會 影 響 彼 等 的 獨
立 性 。 估 值 師 已 向 本 公 司 確 認 其 獨 立 性 。 因 此, 董 事 認為 估 值 師 有 資 格 獨 立 進 行
估 值 。

估 值報 告的 主要 特 徵 概要
( i ) 估 值 的 目 的 、 範 圍 及 基 準
初 步 估 值 乃 由 估 值 師 專 門為 本 公 司 編 製, 以 釐 定 目 標 公 司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1 0 0 %股 權 之 市 值 。 估 值 採 用 資 產 法, 並 按 照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測 量 師 學會 估 值 準 則( 2 0 2 4 年 版)》、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頒 佈 的《 R I C S 評 估 – 全 球 標 準
(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生 效)》以 及 國 際 評 估 準 則 理 事 會 頒 佈 的《 國 際
評 估 準 則(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生 效)》進 行, 且 符 合 公 認 的 估 值 程 序及 慣 例 。

根 據 資 產 法, 目 標 公 司 的 股 權 價 值 乃 通 過 首 先 釐 定 目 標 公 司 所 持 投 資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的 市 場 價 值 而 得 出, 該 等 投 資 物 業為 其 主 要 資 產, 並 採 用 投 資法 進 行 估 值)。 然 後 通 過 加 上 其 他 已 識 別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價 值, 得 出 股 權 價 值 。

( i i) 投 資 物 業 採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投 資 法
於 評 估 投 資 物 業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價 值 時, 估 值 師 已 採 納 投 資 法, 當 中 考 慮 到 物業 的 當 前 已 收 租 值 及 復 歸 收 入 潛 力 。 該 方 法 普 遍 應 用 於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的 物業, 因為 其 可 將 現 有 租 約 的 價 值 及 未 來 的 復 歸 租 金 收 入 直 接 資 本 化為 市 場 價值 。

採 用 投 資 法( 亦 稱為 租 期 及 復 歸 法)時, 總 租 金 收 入 分為 租 期 收 入( 指 按 當 前已 收 租 值 於 剩 餘 租 期 內 進 行 資 本 化 所 得 的 金 額)及 復 歸 收 入( 反 映 租 約 屆 滿 時估 計 的 市 場 租 金)兩 部 分 。 復 歸 收 入 按 全 數 租 出 基 準 進 行 資 本 化, 並 折 現 至 估值 日 期, 以 得 出 市 場 價 值 。

( i ii ) 所 考 慮 的 估 值 途 徑 及 採 納 的 方 法
有 三 種 常 用 的 評 估 途 徑, 分 別為 市 場 法 、 收 入 法 及 資 產 法 。

於 估 值 中, 收 入 法 並 不 適 用, 原 因 如 下: ( i )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的 價 值 與 其 基 礎 投資 的 價 值 更為 密 切 相 關, 而 非 其 產 生 收 益 的 能 力 。 因 此, 採 用 將 其 投 資 的 市場 價 值 加 總 的 資 產 法 可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估 值; 及 ( i i )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的 收 益 波 動 較
大, 而為 其 編 製 長 期 預 測 涉 及 盈 利 預 測 及 基 本 假 設 的高 度 不 確 定 性 。

市 場 法 並 不 適 用, 原 因 是缺 乏 足 夠 的 相 關 可 資 比 較 交 易 或 擁 有 相 同 投 資 組 合的 可 資 比 較 公 司, 以 致 未 能為 估 值 師 的 價 值 意 見 形 成 可 靠 基 礎 。

( i v) 估 值 所 採 納 的 主 要 假 設
於 達 致 估 值 時, 估 值 師 已( 其 中 包 括)採 納 以 下 假 設:(a ) 就 目 標 公 司 持 續 經 營 而 言, 目 標 公 司 將 成 功 開 展 其 業 務 發 展 所 需 的 一 切必 要 活 動;
(b) 目 標 公 司 營 運 所 在 的 市 場 趨 勢 及 狀 況 將 不 會 顯 著 偏 離 整體 經 濟 預 測;(c ) 向 估 值 師 提 供 的 目 標 公 司 財 務 資 料, 乃 按 照 真 實 而 準 確 地 反 映 目 標 公 司於 各 自 財 務 報 表 日 期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 的 方 式 編 製;(d) 目 標 公 司 的 業 務 策 略 及 其 營 運 架 構 將 不 會 有 任 何 重 大 變 動;(e ) 目 標 公 司 營 運 所 在 地 區 的 利 率 及 匯 率 將 不 會 與 現 行 利 率 及 匯 率 有 重 大 差異;
(f) 在 目 標 公 司 經 營 或 擬 經 營 所 在 地 區 營 運 所 需 的 所 有 相 關 批 准 、 營 業 證書 、 牌 照 或 其 他 來 自 任 何 地 方 、 省 級 或 國 家 政 府, 或 私 人 實體 或 組 織 的立 法 或 行 政 授 權, 將 已 正 式 取 得, 且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於 屆 滿 時 可 予續 期; 及
(g) 目 標 公 司 經 營 或 擬 經 營 所 在 地 的 政 治 、 法 律 、 經 濟 或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稅 法不 會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以 致 對 目 標 公 司 的 收 入 及 利 潤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於 達 致 投 資 物 業 的 估 值 時, 估 值 師 已( 其 中 包 括)採 納 以 下 假 設:(a ) 業 主 在 公 開 市 場 上 按 投 資 物 業 現 有 狀 況 出 售 投 資 物 業, 且 不 附 帶 任 何 可能 影 響 投 資 物 業 價 值 的 遞 延 條 款 合 約 、 售 後 租 回 、 合 營 企 業 、 管 理 協 議或 任 何 類 似 安 排 的 利 益;
(b) 估 值 中 並 未 假 設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制 出 售 情 況 。 此 外, 估 值 師 已 獲 目 標公 司 告 知, 除 非 另 有 指 明, 該 投 資 物 業 並 不 受 任 何 可 能 涉 及 或 影 響 該 投資 物 業 出 售 的 期 權 或 優 先 購 買 權 所 規 限;
(c ) 估 值 中 並 未 就 該 等 投 資 物 業 的 任 何 押 記 、 按 揭 或 欠 款, 亦 未 就 進 行 出 售可 能 產 生 的 任 何 開 支 或 稅 項 作 出 撥 備 。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假 設 該 等 投資 物 業 並 無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其 價 值 的 產 權 負 擔 、 限 制 及 繁 重 性 質 的 支 出;(d) 估 值 師 並 未 進 行 實 地 測 量 以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物 業 的 地 盤 及 樓 面 面 積 是 否 正確, 但 已 假 設 估 值 師 所 獲 文 件 及 樓 面 圖 則 所 示 的 地 盤 及 樓 面 面 積為 正確 。 估 值 中 所 載 的 尺 寸 、 量 度 及 面 積 乃 基 於 向 估 值 師 提 供 之 文 件 所 載 資料, 因 此 僅 屬 約 數; 及
(e ) 估 值 師 並 未 進 行 任 何 實 地 調 查, 以 確 定 或 評 估 土 地 狀 況 的 合 適 性 、 是 否存 在 污 染, 以 及 公 用 設 施 供 應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適 性 等 用 於 任 何 未 來 發 展的 條 件 。 估 值 乃 基 於 該 等 範 疇 均 屬 滿 意, 且 進 行 任 何 發 展 時 不 會 產 生 異常 開 支 或 延 誤 的 假 設 而 編 製 。

估 值 分 析
基 於 上 述 方 法 及 假 設, 目 標 公 司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1 0 0 % 股 權 的 市 場 價 值 約為 人 民 幣
57 . 6 百 萬 元( 相 等 於 約 66 . 7 百 萬 港 元), 計 算 如 下:於 二 零 二 六 年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四 月 三 十 日
之 賬 面 淨 值 調 整 之 市場 價 值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投 資 物 業( 附 註 1) 72 ,0 00 7 2, 00 0

辦 公 設 備 1 37 13 7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 預

付 款 項 、 按 金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 ,2 90 1, 29 0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4 01 40 1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 合
約 負 債 、 財 務 擔 保 合 約 (3 ,1 89) ( 3, 18 9)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附 註 2) (52 ,7 00) 52 , 700

銀 行 借 款 (10 ,0 00) (1 0, 00 0)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3 ,0 04) ( 3, 00 4)
目 標 公 司 100 % 股 權 4 ,9 35 5 7, 63 5
附 註:
1. 鑒 於 投 資 物 業 由 目 標 公 司 持 有 作 投 資 用 途, 投 資 物 業 的 價 值 已 根 據 投 資 法 於 目 標 公 司 的 管 理
賬 目 中 調 整 至 其 市 場 價 值 。

2. 經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確 認,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即 目 標 公 司 結 欠 其 股 東 的 股 東 貸 款)將 於 收 購 事 項 完 成
前 資 本 化, 且 由 於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將 獲 資 本 化, 估 值 師 已 將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於 目 標 公 司 估 值 中 剔
除 。

因 此, 目 標 公 司 的 6 5 % 股 權 金 額為 人 民 幣 3 7. 5 百 萬 元( 相 等 於 約 4 3. 4 百 萬 港 元)。

董 事 會 對 代 價 公 平性 及 合理性的 評 估
董 事 會 注 意 到, 估 值 師 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對 投 資 物 業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並 與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就 目 標 公 司 的 營 運 狀 況 、 發 展 及 財 務 狀 況 進 行 討 論 。 估 值 師 亦 於
估 值 過 程 中 審 閱 了 資 產 負 債 表 項 目 的 明 細 。

據 估 值 師 告 知, 彼 等 於 達 致 價 值 意 見 時 依 據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而 彼
等 無 法 核 實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向 彼 等 提 供 之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 除 上 述 情 況 外, 估 值 過
程 中 除 採 納 的 一 般 限 制 條 件 外, 並 無 特 定 限 制 。

估 值 師 在 估 值 中 所 依 據 的 主 要 文 件 及 資 料 包 括: ( i )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提 供 的 目 標 公
司 財 務 資 料; ( i i ) 與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討 論 所 得 的 目 標 公 司 營 運 資 料; 及 ( i i i ) 有 關 投
資 物 業 業 權 及 其 地 盤 面 積 與 樓 面 面 積 的 法 律 意 見 及 業 權 文 件 。 此 外, 估 值 師 基 本
上 依 賴 目 標 公 司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財 務 資 料 進 行 估 值 。

董 事 會 已 審 閱 並 與 估 值 師 討 論 估 值 中 所 採 納 的 各 項 主 要 假 設, 當 中 考 慮 到 目 標 公
司 所 持 投 資 物 業 的 法 律 業 權 、 實 際 狀 況 、 現 有 用 途 及 可 銷 售 性 。 就 估 值 而 言, 董
事 會 從 估 值 師 了 解 到, 由 於 目 標 公 司 於 估 值 日 期為 一 間 持 有 投 資 物 業 的 物 業 投 資
公 司, 因 此 資 產 法為 對 目 標 公 司 股 權 進 行 估 值 最 合 適 的 估 值 方 法 。

此 外, 董 事 會 已 仔 細 考 慮 估 值 的 基 準 及 代 價 的 釐 定 方 式, 並 認為 代 價( 乃 基 於 目
標 公 司 的 評 估 市 場 價 值)屬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體 利 益, 原 因 如下:
(i ) 投 資 法 及 估 值 師 採 納 的 投 資 法 被 視為 對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及 物 業
進 行 估 值 的 最 可 取 及 普 遍 接 受 之 方 法 。 投 資 法 計 及 當 前 租 約 產 生 的 當 前 租 金收 入, 以 及 租 約 期 滿 後 租 約 之 潛 在 復 歸 收 入 。

(i i) 估 值 師 已 分 析 臨 近 地 區 內 與 投 資 物 業 具 有 相 同 用 途 的 物 業 及 與 投 資 物 業 具 有
相 若 特 徵 的 類 似 發 展 項 目(「 可 比 物 業 」)的 近 期 市 場 銷 售 及 租 賃 交 易 憑 據 。

(i ii ) 估 值 師 認為, 據 其 所 知, 可 比 物 業 屬 詳 盡 無 遺;(i v) 估 值 師 作 出 相 關 調 整, 以 反 映 可 比 物 業 與 投 資 物 業 在 屬 性 方 面(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時 間 、 地 點 、 樓 層 、 面 積 、 佈 局 及 狀 況)的 差 異; 及(v ) 評 估 目 標 公 司 的 股 權 時, 估 值 師 已 調 整 其 他 已 識 別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股 東 貸
款)。 具體 而 言, 目 標 公 司 管 理 層 告 知 估 值 師,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約 人 民 幣 5 2 . 7 百萬 元( 相 等 於 約 6 1 . 1 百 萬 港 元)將 獲 資 本 化 。為 免 生 疑 問, 應 付 股 東 款 項 將 於完 成 後 不 再 尚 未 償 還 。 估 值 師 在 達 致 股 權 價 值 時 將 該 等 狀 況 計 入 其 資 產 及 負債 淨 額 調 整 中 。 因 此, 未 償 還 債 務( 即 銀 行 貸 款)已 全 面 反 映 目 標 公 司 股 權 於估 值 日 期 的 市 場 價 值 。

經 綜 合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後, 董 事 會 認為, 估 值為 評 估 目 標 公 司 的 價 值 提 供 了 合 理 基
礎, 且 代 價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體 利
益 。

有 關 訂 約 方 之 資 料
本 集 團 之 資 料
本 公 司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製 造 及 買 賣 潛 孔(「 潛 孔 」)鑿 岩 工
具 、 買 賣 打 樁 機 及鑽 機 和鑿 岩 設 備 。

買 方 之 資 料
買 方為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並為 本 公 司 之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買 方 現 正 進 行 重 組 。 於 重 組 完 成 後, 買 方 將 實 益 持 有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於 完 成 後, 賣 方 須 按 照 買 方 之 指 示, 直 接 將 待 售 股 本 轉 讓 予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或 買 方 可 能 指 定 之 其 他 公 司)。

賣 方 之 資 料
賣 方為 目 標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之 一,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賣 方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授 予 人 之 資 料
何 章 祥 先 生為 目 標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之 一,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30 % 股 權 。

何 學 兵 先 生為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東,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5 % 股 權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授 予 人 均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有 關目 標 公 司 之 資 料
目 標 公 司為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註 冊 及 實 繳 資 本為 人 民 幣
5 百 萬 元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其 由 賣 方 擁 有 6 5 % 、 何 章 祥 先 生 擁 有 3 0 % 及 何 學 兵 先 生
擁 有 5 % 。

目 標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倉 儲 服 務, 同 時 將 其 投 資 物 業 出 租 以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

目 標 公 司 於 中 國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擁 有 一 幅 地 盤 面 積 約 1 9 , 9 7 2 . 4 7 平 方 米 之 物 業 。 該 物
業 由 七 幢 建 築 物 組 成, 包 括 ( i ) 一 幢 六 層高 綜 合 大 樓( 包 括 員 工 食 堂 及 功 能 室),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5 , 1 3 6 . 1 8 平 方 米; 及 ( i i ) 六 座 生 產 廠 房, 樓高 介 乎 三 至 六 層, 合 併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2 4, 93 5. 98 平 方 米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約 1 0 , 0 0 0 平 方 米 出 租 予 多 名 租 戶, 租 期 介 乎 0 . 5 年 至 1 2 年 。 於 完 成
後, 該 等 現 有 租 約 將 維 持 十 足 效 力 及 有 效, 及 目 標 公 司 將 繼 續 擔 任 出 租 人 。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權 架 構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權 架 構 如 下:

賣方       
  何章祥先生     
      何學先生
        
        
        
        
目標公司       
於 完 成 後,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權 架 構 如 下:

      
 100%      
      
 100%      
外商獨資企業       
  何章祥先生     
      何學先生
        
        
        
        
目標公司       
目 標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下 文 載 列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之 未 經 審 核 財 務 資 料 。

截至 以 下 日 期 止 年 度
二 零 二 四 年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經 審 核) ( 未 經 審 核)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收 益 1, 4 57, 5 41 2, 36 0, 74 9
除 稅 前 虧 損 (1 13, 2 46) (1 9, 58 3)
除 稅 後 虧 損 (7 05, 7 07) ( 53 9, 79 7)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標 公 司 之 未 經 審 核 總 資 產 及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約 人
民 幣 73 . 7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5 . 2 百 萬 元 。

目 標 公 司 就 授 予 一 名 股 東 之 人 民 幣 7 . 6 百 萬 元 貸 款 融 資 向 一 家 銀 行 提 供 資 產 抵 押
( 即 擔 保)。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標 公 司 根 據 擔 保 所 承 擔 之 最高 風 險
限 額為 貸 款 融 資 總 額 約 人 民 幣 3 . 8 百 萬 元, 其 中 該 名 股 東 已 悉 數 動 用 該 筆 款 項 。

預 期 擔 保 將 於 完 成 前 獲 全 面 及 無 條 件 解 除 及 免 除, 此為 完 成 的 先 決 條 件 之 一,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買 賣 協 議 」一 節 下「 先 決 條 件 」分 節 第 (v ii ) 項 。

收 購 事項 之 財 務 影 響
於 完 成 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財 務 報 表 將 合 併 計
入 本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

經 擴 大 集 團 之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財 務 資 料 將 載 入 就 收 購 事 項 向 股 東 寄 發 之 通 函 內 。

收 購 事項 之理由 及 裨益
本 公 司 是 香 港 領 先 的 潛 孔鑿 岩 工 具 製 造 商 及 供 應 商 。 本 集 團為 各 類鑿 岩 需 求 提 供
全 面 的鑿 岩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包 括 設 計 、 製 造 及 銷 售 用 於 建 築 地 基 、 工 地 打 樁 、 採
礦 、 採 石 、 開鑿 水 井 、 公 用 事 業 管 線 、 微 型 隧 道 及 在 不 同 地 質 構 造 下 進 行 各 種 深
度 的 覆 蓋 層鑽 孔 的 潛 孔鑿 岩 工 具 。

本 集 團 設 計 及 製 造 自 身 的 潛 孔 錘 、 套 管 系 統( 包 括驅 導鑽 頭 及 套 管鑽 頭)及 其 他 雜
項 產 品( 包 括 球齒鑽 頭 及 擴 孔 器)以 及 新 開 發 產 品 、鑽 桿 、 叢 式鑽 具 及 套 管 。 目前, 本 集 團 的 生 產 線 在 其 位 於 中 國 順 德 區 租 賃 廠 房 內 運 營 。為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本 集 團 亦 向 外 部 供 應 商 採 購鑿 岩 設 備 及 打 樁 機 及鑽 機, 以 供 向 其 客 戶 進
行 買 賣 。

誠 如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報 所 披 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市 場 環 境 逐 步 復 甦, 來 自 中 國 的 業 務 活 動 增 加, 使 得 中 國 貢 獻 的 收 益 增 加 。 本 集
團 需 要 更 穩 健 的 基 礎 設 施 以 把 握 此 日 益 增 長 的 需 求 。 在 中 國 戰 略 位置 合 肥 建 立 專
屬 工 廠 及 物 流 倉 儲 中 心,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更 好 地 服 務 於 已 對 本 集 團 收 益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且 不 斷 擴 大 的 中 國 市 場 。

收 購 事 項為 本 集 團 從 專 業 製 造 商 轉 型為 垂 直 整 合 的 全 面鑿 岩 解 決 方 案 供 應 商 的 長
遠 目 標 中 的 一 個 戰 略 里 程 碑 。 收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為 本 公 司 的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這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在 目 前 租 賃 的 順 德 工 廠 基 礎 上 大 幅 擴 大 產 能, 並
通 過 利 用 目 標 公 司 在 合 肥 已 建 成 、 自 有 的 工 廠 及 倉 儲 設 施, 建 立 一 個 中 央 倉 庫 。

通 過 此 舉, 本 集 團 將 獲 得 超 過 3 0 , 0 0 0 平 方 米 的高 質 量 工 業 空 間, 在 中 國 主 要 交 通
樞 紐 中 提 供 關 鍵 的 物 流 據 點 。 此 舉 顯 著 增 強 本 集 團 的 供 應 鏈 韌 性, 能 夠 集 中 存 儲
及高 效 分 銷 自 主 製 造 的 潛 孔鑿 岩 工 具 及 外 部 採 購 的 重 型 機 械 。 此 外, 隨 著 本 集 團
持 續 擴 充 產 品 組 合, 尤 其 是 套 管 及 叢 式鑽 具 等 較 大 型 項 目, 擁 有 該 等 倉 庫 的 專 有
所 有 權 將 減 低 第 三 方 物 流 成 本 的 波 動 性, 並 確 保 對高 精 度 工 業 設 備 至 關 重 要 的 專
業 處 理 標 準 。

除 改 善 營 運 外, 董 事 會 認為, 收 購 事 項為 一 項 穩 健 的 財 務 舉 措, 可 提 升 本 集 團 的服 務 能 力 。 通 過 目 標 公 司 擁 有 及 使 用 該 等 設 施 以 擴 充 產 能, 本 集 團 可 擴 大 營 運 規
模, 同 時 優 化 長 期 成 本, 無 需為 額 外 工 業 空 間 承 擔 更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第 三 方 租 賃 開
支 。 此 所 有 權 讓 本 集 團 全 面 控 制 存 貨 及 質 量 檢 查, 確 保 客 戶 獲 得 優 質 、 全 面 整 合
的鑽 探 解 決 方 案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目 標 公 司 將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物 業 出 租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該 等 物 業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約 人 民 幣 2 . 4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約
2 . 8 百 萬 港 元), 而 其 餘 三 分 之 二 的 物 業 目 前 空置 。 本 公 司 擬 繼 續 履 行 現 有 租 賃 協
議 直 至 其 各 自 屆 滿, 屆 時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本 集 團 當 時 的 營 運 需 求, 決 定 該 等 閒置 區
域 的 最 佳 用 途 。

七 棟 工 業 建 築 的 多 功 能 特 性為 本 集 團 提 供 策 略 靈 活 性 以 適 應 未 來 市 場 需 求 。 本 集
團 可 將 空置 或 新騰 出 的 空 間 用 於 擴 大 其 生 產 及 存 貨 容 量, 或 透 過 出 租 閒置 區 域 產
生 輔 助 收 入 。 此 舉 確 保 本 集 團 資 源 的 有 效 配置 及 股 東 長 期 價 值 的 最 大 化 。

經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其 中 包 括): ( i ) 來 自 中 國 的 業 務 活 動 增 加; ( i i ) 二 零 二 五 年 中 國 貢
獻 的 收 益 增 加; ( i i i ) 存 貨 管 理; ( i v ) 通 過 專 有 設 施 避 免為 擴 充 而 產 生 不 可 預 測 的 未
來 租 賃 開 支, 從 而 優 化 成 本; ( v ) 質 量 控 制; 及 ( v i ) 通 過 輔 助 租 賃 收 入 實 現 收 益 多
元 化, 董 事 會 認為, 收 購 事 項 及 買 賣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體 利 益 。

上 市規 則的 涵義
收 購 事項
由 於 最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出 25 % 但 低 於 1 0 0 %,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交 易, 故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須 遵 守 申 報 、 公 告 、 通 函 及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認 購 期 權
由 於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由 買 方 酌 情 決 定, 故 於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時 僅 將 權 利 金 計 入 交 易 分
類 。鑑 於 認 購 期 權 將 以 名義 總 代 價 人 民 幣 2 . 0 元 授 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7 5 ( 1 ) 條
計 算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 %, 且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在 其 他 方 面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章 項 下 的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

然 而, 由 於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構 成 收 購 事 項 的 重 要 部 分, 董 事 會 認為 適 宜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一 項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授 出 認 購 期 權 。為 免 生 疑 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 . 76 (2) 條, 除 就 認 購 期 權 之 認 購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外, 本 公 司 亦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就 潛 在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尋 求 股 東 批 准 。

本 公 司 將 於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時( 如 適 用)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所 有 適 用 規 定 。

一 般 事項
本 公 司 將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供 股 東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其 中 包 括)收 購 事 項( 包
括 認 購 及 可 能 行 使 認 購 期 權)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

據 董 事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並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概 無 股 東 或 其 任 何 緊 密 聯
繫 人 於 收 購 事 項( 包 括 認 購 及 可 能 行 使 認 購 期 權)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因 此, 概 無 股
東 須 就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以 批 准 收 購 事 項( 包 括 認 購 及 可 能 行 使 認 購 期 權)
的 相 關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一 份 載 有( 其 中 包 括): ( i ) 買 賣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i i ) 目 標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 i i i ) 經 擴 大 集 團 的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財 務 資 料; ( i v ) 估 值 報 告; 及 ( v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的 通 函,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七 日 或 之 前 寄 發 予 股 東 。

由 於 完 成須 待 上 述 條 件 獲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收 購 事項 未 必 會 進 行 。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股 份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 除 文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義:「 收 購 事 項 」 指 收 購 待 售 股 本
「 聯 繫 人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義
「 董 事 會 」 指 董 事 會
「 營 業 日 」 指 香 港 銀 行 一 般 向 公 眾 開 放 營 業 的 任 何 日 子(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認 購 期 權 」 指 授 予 買 方 有 關 收 購 期 權 股 本 的 期 權「 本 公 司 」 指 煜 榮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於 開 曼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完 成 」 指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完 成 收 購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 指 買 賣 協 議 中 所 有 先 決 條 件 獲 達 成( 或 豁 免)後 的 第 二 個營 業 日( 或 賣 方 與 買 方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較 後 日 期)「 關 連 人 士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義
「 代 價 」 指 收 購 事 項 的 代 價 人 民 幣 3 7 . 5 百 萬 元( 相 當 於 4 3 . 4 百 萬 港元)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指 本 公 司 將 予 召 開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供 股 東 考 慮 及 批准 買 賣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包 括 授 出 及 行 使認 購 期 權)
「 經 擴 大 集 團 」 指 於 完 成 後, 經 收 購 事 項 擴 大 的 本 集 團「 授 予 人 」 指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3 0 % 股 權 的 何 章 祥 先 生 及 持 有 目 標 公 司5 % 股 權 的 何 學 兵 先 生
「 本 集 團 」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擔 保 」 指 目 標 公 司 就 授 予 目 標 集 團 一 名 股 東 的 人 民 幣 7 . 6 百 萬元 貸 款 融 資 而 向 一 家 銀 行 提 供 的 資 產 抵 押
「 港 元 」 指 港 元,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 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關 連 的 第 三方
「 上 市 規 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期 權 股 本 」 指 目 標 公 司 於 完 成 時 的 剩 餘 股 權, 包 括 於 完 成 日 期 將 由何 章 祥 先 生 持 有 的 3 0 % 股 權 及 將 由 何 學 兵 先 生 持 有 的5 % 股 權
「 買 方 」 指 上 標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一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重 組 」 指 買 方 通 過 設 立 一 家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以 持 有 待 售 股 本 而 進行 的 重 組
「 人 民 幣 」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 買 賣 協 議 」 指 買 方 、 賣 方 及 授 予 人 就 收 購 事 項( 包 括 授 出 認 購 期 權)訂 立 的 日 期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的 有 條 件 買 賣 協議
「 待 售 股 本 」 指 目 標 公 司 6 5 % 股 權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 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0. 1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股 東 」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的 涵義
「 目 標 公 司 」 指 安 徽 潤 升 電 力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有 限 公 司,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其 股 權 由 賣 方 持 有 6 5 %,何 章 祥 先 生 持 有 3 0 % 及 何 學 兵 先 生 持 有 5 %
「 估 值 」 指 對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的 初 步 估 值
「 估 值 日 期 」 指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即 目 標 公 司 評 估 價 值 的 日 期「 估 值 報 告 」 指 估 值 師 將 予 出 具 的 目 標 公 司 於 估 值 日 期 的 全 部 股 權 估值 報 告
「 估 值 師 」 指 獨 立 估 值 師 澋 鋒 評 估 有 限 公 司
「 賣 方 」 指 方 海 波 先 生, 目 標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之 一「 % 」 指 百 分 比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貨 幣 換 算 採 用 1 . 0 0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0 . 8 6 3 1 元 的 匯 率( 如 適 用)。 該 換
算 僅 供 說 明 用 途,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港 元 或 人 民 幣 金 額 已 經 、 可 能 已 經 或 可 能 按 該 匯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換 算 的 陳 述 。

承 董 事 會 命
煜 榮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李 嘉麗
香 港,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 行 董 事為 李 嘉 麗 女 士 及 胡 蘭 英 女 士;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為 張 詩
敏 先 生 、 黃 兆 強 先 生 及 達 振 標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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