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亨鑫科技(01085):有关德令哈350兆瓦光热项目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ENGXIN TECHNOLOGY LTD. * 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以HX Singapore Ltd.名稱在香港經營業務) (於新加坡共和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85) 有關 德令哈350兆瓦光熱項目 之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有關青海項目的合同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青海眾控(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就青海項目與下列協鑫集團旗下公司訂立如下該等合同,合同總價為人民幣4,725,705,900元(含稅): (I) 與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就於場地上將予進行的建築工程訂立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II) 與綠源鑫能(作為供應商)就青海項目建設及運營所需設備的供應及採購訂立的設備供貨合同;及 (III)與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就場地上設備的安裝與調試訂立的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鑒於青海項目建設相關的交易事項乃由青海眾控於12個月期間內與同一集團內的交易對手方進行,故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時,交易事項將被合併匯總並視為一系列交易。 由於交易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100%,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交易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購,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股東特別大會 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供股東考慮並酌情通過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寄發通函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有關交易事項的進一步資料;(ii)董事會就該等合同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發出的推薦意見函件;(iii)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交易事項須待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批准後方可作實,故交易事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本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緒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青海眾控(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就青海項目與下列協鑫集團旗下公司訂立如下該等合同,合同總價為人民幣4,725,705,900元(含稅): (I) 與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就於場地上將予進行的建築工程訂立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II) 與綠源鑫能(作為供應商)就青海項目建設及運營所需設備的供應及採購訂立的設備供貨合同;及 (III)與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就場地上設備的安裝與調試訂立的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合同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訂約方: (1) 青海眾控 (2) 協鑫綠能 主體事項: 協鑫綠能於場地將予進行的建築工程(「建築工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工程: (i) 廠區和施工區土石方工程(包含場地平整工程)、 防洪工程及廠區圍欄(統稱「場地平整工程」); (ii) 定日鏡場基礎施工,包括灌注樁鑽孔、混凝土灌 注樁及鋼筋製作與安裝等(統稱「定日鏡場基礎施 工」);及 (iii)各項臨時工程,包括建設施工電源(施工臨時用電 的供電線路及配電設備等);臨建工程(含建設指 揮部臨建工程、門衛室等設計、採購及施工等); 施工道路及施工水源(統稱「臨時工程」)。 築工程完成後,並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及條 件進行調整,方可最終釐定)由以下部分構成: (a) 人民幣113,077,400元,即場地平整工程費(「場地 平整工程費」); (b) 人民幣85,802,500元,即定日鏡場基礎施工費(「定 日鏡場基礎施工費」); (c) 人民幣16,600,000元,即各項臨時工程費(「各項臨 時工程費」);及 (d) 人民幣4,309,600元,即承包服務及管理費。 支付條款: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自本公司(作為青海眾控之間接控 股公司)取得股東對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 交易之批准後方始生效。 安全生產費 為確保協鑫綠能對安全文明施工之承諾,青海眾控將 就每期期中付款,預留已完成工程價款之2.5%作為預 留安全生產費。該預留安全生產費之支付,取決於青 海項目法人及青海眾控對協鑫綠能現場安全設施的投 控對當月現場安全設施及文明施工驗收計價為據。預 留安全生產費將於青海項目法人與青海眾控共同簽署 同意支付意見書後之次月支付。 若青海眾控認為協鑫綠能對相關安全設施之投入不足 或整改不及時,青海眾控有權自行採購或實施,因此 所生之一切費用,將由青海眾控以任何形式自預留安 全生產費中扣除。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價款將由青海眾控根據以下 時間表支付予協鑫綠能: (a) 預付款人民幣54,947,375元(相當於建築工程承包 合同合同總價之25%)應於(i)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簽 署;(ii)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即本公司作為青 海眾控之間接控股公司,已取得股東對建築工程 承包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批准);及(iii)收 到協鑫綠能之付款請求後21日內支付; (b) 在每次支付下列分期款項時預留2.5%作為安全生 產費的前提下,場地平整工程費(包括工程管理 費)應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 (i) 50%應於標段挖填方量完成50%、經青海眾 控驗收及確認,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 支付; 眾控驗收,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支 付; (iii) 10%應於所有場地平整工程竣工後且通過青 海眾控驗收後3個月內支付; (iv) 5%應於十二個月質保期屆滿後支付,惟須以 協鑫綠能已履行質保義務為前提; (c) 在每次支付下列分期款項時預留2.5%作為安全生 產費的前提下,定日鏡場基礎施工費(包括工程管 理費)應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 (i) 50%應於定日鏡場基礎施工完成50%、經青 海眾控驗收及確認,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 日內支付; (ii) 10%應於所有定日鏡場基礎施工竣工、通過 青海眾控驗收,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 支付; (iii) 10%應於所有定日鏡場基礎施工竣工後且通 過青海眾控驗收後3個月內支付; (iv) 5%應於十二個月質保期屆滿後支付,惟須以 協鑫綠能已履行質保義務為前提; 產費的前提下,臨時工程費應按下列方式分期支 付: (i) 50%應於臨時工程完成50%、經青海眾控驗 收及確認,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支 付; (ii) 10%應於所有臨時工程竣工、通過青海眾控 驗收,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支付; (iii) 10%應於所有臨時工程竣工後且通過青海眾 控驗收後3個月內支付; (iv) 5%應於十二個月質保期屆滿後支付,惟須以 協鑫綠能已履行質保義務為前提; (e) 建築工程費的餘下結餘須於十二個月缺陷責任期 屆滿後予以最終釐定及結算,該責任期自所有建 築工程完工且建築工程實際通過青海眾控驗收之 日起開始計算。 (II)設備供貨合同 設備供貨合同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合同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訂約方: (1) 青海眾控(作為買方) (2) 綠源鑫能(作為供應商) 供應設備(「設備」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 項: (A) 聚光集熱系統設備: (1) 定日鏡場設備:反射鏡設備等; (2) 吸熱系統設備:吸熱器本體系統、吸熱器電 梯、吸熱塔電梯等; (B) 儲熱系統設備: (1) 系統設備:低溫熔鹽儲罐、高溫熔鹽儲罐、 吸熱器熔鹽循環泵、調溫泵等; (2) 電加熱器:低溫熔鹽儲罐電加熱器; (3) 儲罐基礎通風冷卻設備及風管; (4) 熔鹽; (5) 熔鹽熔化及罐體預熱; (6) 全場熔鹽側閥門等; (1) 蒸汽發生系統設備:蒸汽發生器、預熱器、 蒸發器、過熱器、再熱器、汽包、電加熱 器、循環泵等 (D) 熱力系統設備(不含汽輪機發電機組): (1) 汽輪發電機輔助設備:高壓加熱器、低壓加 熱器、凝結水泵、旁路系統、除氧給水裝 置、汽輪機其他輔機等; (E) 水處理系統設備: (1) 補給水處理系統設備; (2) 凝結水精處理系統設備; (3) 凝結水精處理管道; (4) 循環水處理系統設備; (5) 化學加藥系統設備; (6) 汽水取樣系統設備; (1) 凝汽器冷卻系統(直接空冷)設備; (2) 供水系統防腐設備等; (G) 電氣系統設備 (1) 發電機電氣與引出線設備; (2) 主變壓器系統設備; (3) 配電裝置設備; (4) 主控及直流系統設備; (5) 廠用電系統設備; (6) 電纜及輔助設施設備; (7) 廠內通信系統設備; (H) 儀錶與控制系統設備 (1) 廠級監控系統設備; (2) 分散控制系統、仿真系統設備; (3) 全廠閉路電視、全廠門禁系統設備; 場儀錶及執行機構、電動門控制保護屏櫃、 輔助車間控制系統及儀錶等設備; (5) 電纜及輔助設施等; (I) 附屬生產工程設備 (1) 空壓機站、油處理系統、綜合水泵房及設 備; (2) 化學實驗室、熱工實驗室、環境監測站儀器 設備; (3) 工業廢水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化學廢水處 理系統及機組排水槽設備; (4) 消防水泵房設備及管道、消防車、雨水泵房 設備. 合同總價: 人民幣4,192,496,700元(含13%稅項) 之間接控股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 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因此設備供貨合同須待 本公司完成前述程序後(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已取得股 東之批准)方始生效。 於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前,青海眾控無須向綠源鑫能支 付任何款項。 設備供貨合同的合同價款將由青海眾控根據以下時間 表支付予綠源鑫能: (a) 預付款人民幣1,257,749,010元(相當於設備供貨合 同合同總價之30%)應於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即本 公司已取得股東之批准)且收到綠源鑫能之收據後 支付; (b) 投料款人民幣1,257,749,010.00元(相當於設備供貨 合同合同總價之30%)應於經青海眾控見證及書面 確認後支付; (c) 到貨款人民幣838,499,340元(相當於設備供貨合同 合同總價之20%)應於所有產品交付至場地、到貨 驗收合格並收到綠源鑫能的全額增值稅發票後支 付; (d) 初驗款合共人民幣628,874,505元(相當於設備供貨 合同合同總價之15%)須於所有產品初步驗收合格 後由青海眾控分期支付予綠源鑫能;及 合同合同總價之5%)須於所有產品通過終驗後及 在買方收到設備供貨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函後由 青海眾控分期支付予綠源鑫能。 (III)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合同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訂約方: (1) 青海眾控 (2) 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 主體事項: 協鑫綠能於場地將予進行的設備安裝及調試工程(「設 備安裝工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反射鏡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1) 鏡體、傳動裝置的安裝調試; (2) 定日鏡立柱線束安裝調試; (3) 鏡場電氣設備、控制系統、電纜及輔助設施 安裝調試; (4) 校正系統、監控系統、氣象系統設備安裝調 試等; (1) 補給水處理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2) 凝結水精處理系統安裝調試; (3) 凝結水精處理管道安裝調試; (4) 循環水處理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5) 化學加藥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6) 汽水取樣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7) 廠區管道安裝及調試等; (8) 保溫油漆等 (C) 供水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1) 凝汽器冷卻系統(直接空冷)設備安裝調試; (2) 供水系統防腐設備安裝調試等; (1) 發電機電氣與引出線設備安裝調試; (2) 主變壓器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3) 配電裝置設備安裝調試; (4) 主控及直流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5) 廠用電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6) 電纜及輔助設施設備安裝調試; (7) 廠內通信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E) 儀錶與控制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1) 廠級監控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2) 分散控制系統、仿真系統設備安裝調試; 試; (4) 發電功率預測系統、機組成套控制裝置、現 場儀錶及執行機構、電動門控制保護屏櫃、 輔助車間控制系統及儀錶等設備安裝調試; (5) 電纜及輔助設施安裝調試; (F) 附屬生產工程設備安裝調試 (1) 空壓機站、油處理系統、綜合水泵房安裝調 試; (2) 化學實驗室、熱工實驗室、環境監測站儀器 設備安裝調試; (3) 工業廢水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化學廢水處 理系統及機組排水槽設備安裝調試; (4) 消防水泵房設備及管道、消防車、雨水泵房 設備安裝調試。 關安裝工程完成後,並根據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 條款及條件進行調整,方可最終釐定) 支付條款: 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自本公司(作為青海眾控之間 接控股公司)取得股東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項 下擬進行交易之批准後方始生效。 安全生產費 為確保協鑫綠能對安全文明施工之承諾,青海眾控將 就每期期中付款,預留已完成工程價款之2.5%作為預 留安全生產費。該預留安全生產費之支付,取決於青 海項目法人及青海眾控對協鑫綠能現場安全設施的投 入及文明施工確認意見,或依青海項目法人及青海眾 控對當月現場安全設施及文明施工驗收計價為據。預 留安全生產費將於青海項目法人與青海眾控共同簽署 同意支付意見書後之次月支付。 若青海眾控認為協鑫綠能對相關安全設施之投入不足 或整改不及時,青海眾控有權自行採購或實施,因此 所生之一切費用,將由青海眾控以任何形式自預留安 全生產費中扣除。 以下時間表支付予協鑫綠能: (a) 預付款人民幣78,354,925元(相當於設備安裝工程 承包合同合同總價之25%)應於(i)設備安裝工程承 包合同簽署;(ii)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即 本公司作為青海眾控之間接控股公司,已取得股 東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 之批准);及(iii)收到協鑫綠能之付款請求後21日 內支付; (b) 在預留2.5%作為安全生產費的前提下,人民幣 156,709,850元(相當於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 總價之50%)應於安裝工程完成50%、經青海眾控 驗收及確認,且在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支 付; (c) 在預留2.5%作為安全生產費的前提下,人民幣 31,341,970元(相當於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 總價之10%)應於所有安裝工程完工、通過青海眾 控驗收,且收到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支付; (d) 在預留2.5%作為安全生產費的前提下,人民幣 31,341,970元(相當於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 總價的10%)應於安裝工程完工且通過青海眾控驗 收後3個月內支付;及 (e) 5%應於十二個月質保期屆滿後支付,惟須以協鑫 綠能已履行質保義務為前提;及 最終釐定及結算,該責任期自所有安裝工程完工 且實際通過青海眾控驗收之日起開始計算。 釐定代價之基準 各份該等合同項下的合同價格乃由相關訂約方透過招標甄選程序釐定。 於甄選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及釐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之合同價格過程中,青海眾控已考慮下列因素:(i)參考青海項目的預期規模及整體佈局,場地的總面積及將於該場地進行的建築工程的預期範圍及技術要求;(ii)承包人候選人開展類似建築工程時的往績記錄及資質;(iii)承包人候選人的營運規模、人力資源及財務表現;及(iv)類似建築工程╱服務的現行市場價格。 於甄選設備供貨合同供應商及釐定設備供貨合同之合同價格過程中,青海眾控已考慮下列因素:(i)青海項目的預期規模、業務需求及技術標準;(ii)青海項目營運所需設備及系統;(iii)供應商候選人就供應類似產品或設備之往績記錄(包括技術水平)、營運規模、人力資源及財務表現;及(iv)類似產品或設備的現行市場價格。 於甄選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人及釐定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之合同價格過程中,青海眾控已考慮下列因素:(i)參考青海項目的預期規模及整體佈局以及將於場地安裝及調試的設備及系統的數量,場地的總面積及將於該場地進行的安裝工程的預期規模及複雜性;(ii)承包人候選人開展類似安裝工程時的往績記錄及資質;(iii)承包人候選人的營運規模、人力資源及財務表現;及(iv)類似安裝工程╱服務的現行市場價格。 代價之支付將由本集團內部資源及來自融資機構或其他第三方的外部融資(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金融機構透過發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而提供之資金)撥付。 本集團及本公司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i)芯片的研發、設計、銷售和供應鏈服務,半導體、知識產權授權業務,數字安全產品和服務,以及算力基礎設施開發及人工智能賦能服務(「集成電路及數字科技業務」);(ii)電力供應,聚焦太陽能生產及銷售,提供光熱發電技術的開發諮詢及技術服務,以及算力與綠色電力供應的協同發展(「新能源及服務業務」);及(iii)電信及技術產品的研究、設計、開發及製造,移動通信射頻同軸電纜及移動通信系統交換設備的生產(「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 青海眾控之資料 青海眾控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一家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於本公告日期,(i)青海眾控由中光新能源持有100%;(ii)中光新能源由杭州龍控持有51%;及(iii)杭州龍控則(a)由本公司一家全資附屬公司間接持有約87.67%;及(b)由浙江可勝直接持有約12.33%。中光新能源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新能源及服務業務,包括青海項目。 協鑫集團之資料 協鑫綠能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亦為協鑫集成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協鑫綠能主要從事(i)提供光伏電站設計及工程建設服務;(ii)提供有關光伏電站之技術服務及工程管理服務;及(iii)銷售光伏設備及組件。於本公告日期,協鑫綠能由協鑫集成持有95%權益,並由蘇州協鑫持有5%權益;而蘇州協鑫為協鑫集成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綠源鑫能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亦為協鑫集成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綠源鑫能主要從事(i)提供儲能技術服務、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發電技術服務及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以及(ii)從事金屬材料銷售、電氣設備銷售、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銷售等。於本能源技術為協鑫綠能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協鑫集成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風能、太陽能及氫能、電力與儲能的綜合開發。協鑫集成為一家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002506.SZ)。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協鑫綠能及綠源鑫能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交易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青海項目為350兆瓦塔式熔鹽光熱發電項目,採用基於塔式熔鹽光熱發電技術的三塔一機佈置方案,配置315萬平方米鏡場,配套1台350兆瓦汽輪發電機組。項目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開工,並預計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併網。 青海項目已成功獲選為青海省二零二四年光熱發電示範(試點)項目。值得注意的是,青海項目是目前全球已建成、規劃及在建項目中裝機規模最大的塔式光熱項目。董事會認為,青海項目將產生穩定的長期收入,提升本集團在光熱發電領域的市場聲譽及競爭力。青海項目為本集團計劃以滾動方式開發、建設及營運的一系列規劃中塔式熔鹽光熱發電項目之首個項目。 青海項目為新能源及服務業務項下之重要項目。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事項對青海項目之建設屬必不可少。協鑫集團旗下公司之委聘乃經招標程序與獨立第三方比較後決定。 各項該等合同乃通過招標程序訂立。 董事認為,交易事項乃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之持續審視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本公司、亨通集團(作為買方)與江蘇亨鑫(作為目標公司)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出售,而亨通集團有條件同意收購待售股權(「待售股權」),即江蘇亨鑫之39%股權(「出售事項」),現金代價為人蘇亨鑫就出售代價支付安排之修訂訂立股權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 江蘇亨鑫(連同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待出售事項完成後,江蘇亨鑫由本公司及亨通集團分別持有61%及39%權益。有關出售事項、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通函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的投票表決結果公告。 自出售事項以來,本集團一直審視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的運營及財務表現。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的收入及除稅前淨利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分別下跌15.3%及64.8%。儘管上述收入及除稅前淨利有所下滑,本集團仍致力於繼續經營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並不會於短期內從根本上改變其主營業務。本集團擬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六財政年度」)維持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的運營。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本集團整體業務策略及發展方向」一節。 本集團整體業務策略及發展方向 本集團經營三大主營業務分部:(i)集成電路及數字科技業務分部;(ii)新能源及服務業務分部;及(iii)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分部。董事會認為,這三個分部並非相互獨立或無關聯的業務,而是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本集團一直實施並逐步披露的單一多年期多元化戰略。 集成電路及數字科技業務的發展尤其聚焦於構建算力與數字化能力。誠如先前所披露,本集團透過其香港的全資附屬公司亨鑫元宇科技有限公司,擁有位於香港某數據中心的高性能伺服器集群,並提供雲端運算及伺服器租賃服務(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的公告)。繼本公司隨後於二零二四年收購上海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掌御」)剩餘49%股權後,本集團的雲端運算及高性能計算服務進一步獲得市場認可,包括於二零二五年,上海掌御(於二零二四年完成上述股權收購後已成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成功中標北京大學智能科學技術學院的人工智能伺服器集群採購項目,負責供應高性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的自願性業務發展公告)。此外,集成電路及數字科技業務板塊的產出亦對新能源及服務業務板塊形成支撐,涵蓋新能源項目的運營維護及電力市場化交易。 在此基礎上,本集團的總體戰略是將新能源及服務業務打造為主要增長引擎,並深化綠色發電與計算及數字能力的融合-即協調發展算力和電力,並直接供應綠色電力-董事會認為這符合國家政策重點。繼青海項目(350兆瓦光熱項目)之後,本集團擬在符合現行市況、項目機遇及獲得相關批准的前提下,滾動開發更多新能源項目,並在商業及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通過開發虛擬電廠、人工智慧驅動的碳資產管理系統及相關解決方案,深化綠色發電與計算設施的融合。本集團亦計劃探索運用各類可用的資本運作工具,優化運營中的新能源資產,以推動未來發展,改善本集團的資本結構及現金流,並鞏固其在光熱發電運營與維護服務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 就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而言,本集團擬在二零二六財政年度維持該業務分部的運營及市場競爭力,包括繼續參與中國主要電信運營商的集中採購招標,並在軌道交通升級項目及海外市場等領域尋求有選擇性的機會。本集團亦擬在其核心產品領域開展有針對性的研發工作,以保持其在行業內的技術競爭力。董事會認為,二零二六財政年度的經審核財務業績將對本集團三大主要業務分部的業績、前景及戰略定位提供全面且最新的評估。只有在全面審閱該等業績後,董事會方能妥善釐定對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的規模進行之任何調整是否適當。 本集團擬繼續運營全部三個業務分部。上述內容僅反映董事會目前的戰略意圖,涉及尚未最終確定的未來計劃;相關內容可能會有變動,且不構成任何盈利預測或對未來業績的保證。本公司確認,根據董事會目前的評估,在可預見的未來,本公司無計劃對其現有的三個主要業務分部(包括線纜及無線通信業務)進行任何根本性變更。本公司擬繼續以現有形式運營這三個業務分部,同時繼續將新能源及服務業務作為其增長引擎加以發展。 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鑒於青海項目建設相關的交易事項乃由青海眾控於12個月期間內與同一集團內的交易對手方進行,故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時,交易事項將被合併匯總並視為一系列交易。 由於交易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100%,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交易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購,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通知、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概無董事於任何一項交易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並須就與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有關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股東特別大會 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供股東考慮並酌情通過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股東於交易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並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寄發通函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有關交易事項的進一步資料;(ii)董事會就該等合同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發出的推薦意見函件;(iii)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交易事項須待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批准後方可作實,故交易事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進行。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本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一間在新加坡共和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1085) 「關連人士」 指 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代價」 指 人民幣4,725,705,900元,即交易事項之總代價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指 青海眾控與協鑫綠能就將於青海項目場地進行之建築工程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之建築工程 承包合同 「該等合同」 指 青海眾控與協鑫集團之間訂立之與青海項目有關及就青海項目訂立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設備供貨合同、 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附屬合同、協議或文件 「浙江可勝」 指 浙江可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審議並酌情批准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協鑫能源技術」 指 協鑫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協鑫綠能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因此 亦為協鑫集成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限公司及協鑫集成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於本公告日 期,協鑫綠能由協鑫集成持有95%權益,由蘇州協鑫 持有5%權益 「協鑫集團」 指 協鑫集成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包括協鑫綠能及綠源鑫能) 「協鑫集成」 指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為 002506.SZ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杭州龍控」 指 杭州龍控中光企業控股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為本公司的間接非 全資附屬公司 「亨通集團」 指 亨通集團有限公司 「獨立第三方」 指 據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個人或公司 「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指 青海眾控與協鑫綠能就場地設備安裝調試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之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江蘇亨鑫」 指 江蘇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待出售事項完成後,由本公司及亨通分別持有 61%及39%權益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有限公司及協鑫集成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於本公告 日期,綠源鑫能由協鑫綠能持有60%權益,由協鑫能 源技術持有40%權益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青海項目」 指 中光新能源及其附屬公司參與的德令哈350兆瓦光熱項目 「青海眾控」 指 青海眾控太陽能發電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光新能源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及 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深圳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場地」 指 青海項目場地,位於中國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 州德令哈市西出口光伏(熱)產業園西部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蘇州協鑫」 指 蘇州協鑫集成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協鑫集成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設備供貨合同」 指 青海眾控與綠源鑫能就青海項目設備供貨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之設備供貨合同 件委聘協鑫綠能(作為承包人)將予進行之建築工程; (ii)青海眾控根據設備供貨合同及其附屬合同及文件自 綠源鑫能購買設備;及(iii)青海眾控根據設備安裝工程 承包合同及其附屬合同及文件委聘協鑫綠能(作為承包 人)將予進行之安裝工程之統稱 「中光新能源」 指 中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承董事會命 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彭一楠 香港,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彭一楠先生及劉斐先生;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為崔巍先生、陶舜曉先生及曾國偉先生;及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錢自嚴先生、林霆女士及陳漢聰先生。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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