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HuiZhou) Co., Ltd.
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於2026年6月12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統一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不再單獨任境外審計機構,以及建議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議案。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統一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不再單獨聘任境外審計機構本公司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聯交所」)兩地上市。本公司一直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並披露相關財務資料,僅在準備申請H股發行期間同時聘用香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香立信」)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並披露相關財務資料。
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香上市規則」)第4.11(c)條及第19A.31(4)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在香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中國發行人」)可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財務報表,而已在香聯交所作主要上市的中國發行人如已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年度財務報表,則可由符合相關條件的中國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具體括:按照相互認可協議,一家獲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中國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其已獲認可適宜擔任在中國香特別行政區(「香」)上市的中國註冊成立公司的核數師或申報會計師,並且是香法例第588章《會計及財務彙報局條例》第20ZT條所述之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具有香上市規本公司已於2026年4月21日完成在香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再無實際需求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另行編製財務報告。為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效率、簡化財務編製流程、節約披露成本及審計費用,本公司擬自2026年開始,統一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披露相關財務資料。
根據公司於2025年7月29日召開的2025年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以及於2025年8月15日召開的202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司同意聘請香立信為公司H股發行及上市的審計機構,並擬聘任其擔任公司完成H股發行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的境外審計機構。鑒於公司已完成H股上市,香立信的工作內容已全部完成,其聘任期相應結束。結合目前公司將統一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披露相關財務資料的實際情況,且本公司擬續聘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自2023年擔任本公司的獨立核數師,其已獲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監會的認可,並具備為於中國註冊成立並於香上市的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的資格,據此,本公司將不再另行單獨聘任境外審計機構,而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一併承擔本公司2026年度A股及H股財務報告審計職責。
上述續聘事宜已經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惟須待本公司股東(「股東」)於本公司即將召開的2026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上批准後方可生效。更多詳情請參閱本公司適時寄發予股東的臨時股東會通函。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鑒於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已實現實質性趨同,相關政策文件亦支持中國企業採用中國準則編製H股財務報告,公司統一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有利於提升信息披露效率、簡化財務編製流程、節約披露成本及審計費用,且不會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投資決策產生重大不利影。因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一致同鑒於本公司已於2026年4月21日完成H股股票發行並於香聯交所上市,本公司的總股本及註冊資本發生變更。為反映上述變更,並使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與香上市規則附錄C1《企業管治守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董事會建議對本公司現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括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建議修訂」)。該等建議修訂自臨時股東會通過相關決議案之日生效。
|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三條 | 公司於2015年5月21日經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
幣普通股36,670,000股,於
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
上市。
公司於[●]年[●]月[●]日經
中國證監會備案,在香首
次公開發行[●]股境外上市
外資股(以下簡稱「H股」),
前述H股於[●]年[●]月[●]
日在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香聯交所」)
上市。 | 公司於2015年5月21日經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
幣普通股36,670,000股,於
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
上市。
公司於2026年3月6日經中國
證監會備案,在香首次公
開發行95,850,000股(行使超
額配售權之前)境外上市外資
股(以下簡稱「H股」),前述
H股於2026年4月21日在香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香聯交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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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六條 |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982,784,8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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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
862,688,641股。在完成首次
公開發行H股後,公司的總
股本為[●]萬股,均為普通
股;其中A股普通股[●]萬
股,佔公司總股本的[●]%,
H股普通股[●]萬股,佔公司
總股本的[●]%。完成首次公
開發行H股後,公司應確保H
股公眾持股量不少於公司已
發行股本的25%(或香聯交
所批准的其他比例);任何導
致公眾持股量低於上述比例
的安排,須事先獲得香聯
交所批准並經股東會審議通
過。 |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
982,784,813股,均為普
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
872,557,313股,佔公司總
股本的88.78%,H股普通股
110,227,500股,佔公司總股
本的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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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第五款 |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
份的股東或依照法律、行
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設立的投資保護機構可
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
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
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
資訊。禁止以有償或變相
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
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
份(不括庫存股份)的股東
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
投資保護機構可以公開徵
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
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
露具體投票意向等資訊。禁
止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
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
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第一百二十條 |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
臨時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
召開兩次定期會議,由董事
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前10日
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
臨時會議,董事會每季度至
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董
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前14
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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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
名投票表決方式。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
以用傳真、書面傳簽等通訊
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
參會董事簽字。
?? |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
名投票表決方式。
董事會定期會議通常應括
大多數有權出席的董事親身
出席或透過電子通訊方式積
極參與,故定期會議不括
以傳閱書面決議方式取得董
事會批准。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
以用傳真、書面傳簽等方式
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
董事簽字。但法律、法規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明
確規定須以董事會會議方式
處理的事項(括但不限於:
(i)涉及主要股東或董事在該
事項中存有董事會認為屬重
大的利益衝突;及(ii)委任或
解僱公司秘書等),不得以書
面決議方式代替董事會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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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條 | 本章程自股東會審議通過
後,自公司發行的H股股票
在香聯交所掛牌上市之日
生效施行。 | 本章程自股東會審議通過後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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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十條 | 審計委員會或股東決定自行
召集股東會的,應當書面通
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
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深
圳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備案。
審計委員會或召集股東應
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及發佈股
東會決議公告前,向公司所
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
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提
交有關證明材料。 | 審計委員會或股東決定自行
召集股東會的,應當書面通
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
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深
圳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備案
或公告。
審計委員會或召集股東應
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及發佈股
東會決議公告前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證
券交易所規定,提交有關證
明材料,並完成必要的備案
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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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第一款 |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單
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
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
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
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決
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
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
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
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
東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
案的內容,並將該臨時提案
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
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
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
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
不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的除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
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如根
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規則的規定股東會須因刊發
股東會補充通知而延期的,
股東會的召開應當按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
定延期。 |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單
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
出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
在股東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
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
內發出股東會補充通知,公
告臨時提案的內容,並將該
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
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
監管規則或公司章程的規
定,或不屬於股東會職權
範圍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
例。如根據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股東會
須因刊發股東會補充通知而
延期的,股東會的召開應當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規則的規定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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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十五條 |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會召
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東,臨時股東會應當於會
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始
期限時,不應當括會議召
開當日。 |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會召
開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東,臨時股東會應當於會
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始
期限時,不應當括會議召
開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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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
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東會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
日公告並說明原因。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就延
期召開或取消股東會的程式
有特別規定的,在不違反境
內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從其
規定。 |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
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東會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
日通知各股東並說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
則就延期召開或取消股東會
的程式有特別規定的,在不
違反境內監管要求的前提
下,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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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第三款 |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
理由的,股東會現場會議召
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
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
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
並說明原因。 |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
理由的,股東會現場會議召
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
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
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
並說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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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召集人和律師應當依據公司
股票上市地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共同
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
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
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在會議主持人宣佈現場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
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
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 召集人和律師應當依據證券
登記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
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
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
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在會議主持人宣佈現場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
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
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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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二十八條
第四款 | 召開股東會時,會議主持人
違反本規則使股東會無法繼
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
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
意,股東會可推舉一人擔任
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 召開股東會時,會議主持人
違反本規則使股東會無法繼
續進行的,經出席股東會有
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
股東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
主持人,繼續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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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 |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 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
股東或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
管規則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設立的投資保護機構可
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
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
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
資訊。禁止以有償或變相
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
權。除法定條件外,公司不
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本條所稱股
東,括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會議的股東。 |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不
括庫存股份)的股東或依
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投
資保護機構可以公開徵集
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
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
具體投票意向等資訊。禁止
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方式
徵集股東投票權。除法定條
件外,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
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條所稱股東,括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 |
| 第三十四條 | 股東會就選舉董事進行表決
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
定或股東會的決議,實行
累積投票制。公司單一股東
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或股東會選舉兩名以
上獨立董事的,應當採用累
積投票制。 | 股東會選舉兩名以上董事
時,應實行累積投票制,選
舉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單
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
權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及以上情形的上市公司,
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以累
計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
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的表決
應當分別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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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條 | 股東會提案未獲通過,或
本次股東會變更前次股東會
決議的,應當在股東會決議
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 股東會提案未獲通過,或
本次股東會變更前次股東會
決議的,應當在股東會決議
中作特別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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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四十七條 |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
議通過:
一)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
資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併、解散和清算或變更公
司形式;
三)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括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董事
會議事規則);
四) 分拆所屬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
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
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六)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
債券、優先股以及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
七) 回購股份用於減少註冊
資本;
八) 重大資產重組;
九) 股權激勵計劃;
十) 公司股東會決議主動撤
回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並決定不再在證券交
易所交易或轉而申請在其
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 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
議通過:
一)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
資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併、解散和清算或變更公
司形式(括自願清盤);
三)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括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董事
會議事規則);
四) 分拆所屬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
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
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六)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
債券、優先股以及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
七) 回購股份用於減少註冊
資本;
八) 重大資產重組;
九) 股權激勵計劃;
十) 公司股東會決議主動撤
回其股票在深交所及╱或香
聯交所上市交易、並決定
不再在深交所及╱或香聯
交所交易或轉而申請在其
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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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 (十一)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
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
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會
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
生重大影的、需要以特別
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十項所述提
案,除應當經出席股東會的
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
會議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單獨或合計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十一)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
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
本規則規定的,以及股東會
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
生重大影的、需要以特別
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如公司股本中括不同類別
的股份,除另有規定外,對
其中任一類別的股份所附帶
權利的變更須經持有附帶相
關權利類別股份並出席該類
別股份股東會的股東以特別
決議批准。就本條而言,公
司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視為
同一類別股份。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項
所述提案,除應當經出席股
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過外,還應當
經出席會議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單獨或
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
如果在任何時候公司股份分
為不同類別股份,公司擬變
更或廢除類別股東的權
利,應當經受影的類別股
東在另行召集的股東會議上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可進行。 |
| | | |
| 第五十五條 | 本規則自股東會審議通過
後,自公司發行的H股股票
在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掛牌上市之日生效施行。 | 本規則自股東會審議通過後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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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十二條 |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定
期會議。 | 董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定期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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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
會議,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
別提前十日、三日將會議通
知,通過專人送達、即時通
訊軟件、郵件或法律法規
認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全體
董事以及總裁、董事會秘書。 |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
會議,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
別提前十四日、三日將會議
通知,通過專人送達、即時
通訊軟件、郵件或法律法
規認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全
體董事以及總裁、董事會秘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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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董事會會議可採用現場會議
形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
話、傳真、書面傳簽或電
子郵件表決等非現場方式召
開。董事會會議也可以採取
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
方式召開。 | 董事會會議可採用現場會議
形式,也可以通過網絡、視
頻、電話或其他具有同等
效果的方式召開。董事會會
議也可以採取現場與其他方
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但
法律、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監管規則明確規定須以董
事會會議方式處理的事項,
不得以書面決議方式代替董
事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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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序號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後內容 |
| 第三十三條 | 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採
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
以用傳真、書面傳簽等通訊
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
參會董事簽字。
?? | 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採
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董事會定期會議通常應括
大多數有權出席的董事親身
出席或透過電子通訊方式積
極參與,故定期會議不括
以傳閱書面決議方式取得董
事會批准。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
以用傳真、書面傳簽等方式
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
董事簽字。但法律、法規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明
確規定須以董事會會議方式
處理的事項(括但不限於:
(i)涉及主要股東或董事在該
事項中存有董事會認為屬重
大的利益衝突;及(ii)委任或
解僱公司秘書等),不得以書
面決議方式代替董事會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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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括:(i)執行董事陳濤先生、趙啟祥先生、陳勇先生及王海燕女士;(ii)非執行董事劉春蘭女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謝蘭軍先生、謝玲敏博士、張繼海博士及王庭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