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贝壳-W(02423):外国法律及法规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2:35:24 中财网
原标题:贝壳-W:外国法律及法规
外國法律法規
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且受其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及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例,經整合及修訂)(經不時修訂或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開曼公司法」)規管。我們的美國存託股份亦在美國於紐約證券交易所(「紐交所」)上市,代碼為「BEKE」;我們被視為「外國私人發行人」,且受若干美國法律法規及相關紐交所規則所規限。我們於下文載列有關股東權利及稅項的主要法律法規可能與香的可比規定的不同之處的概要。本概要並未含所有適用法律法規,亦未載列與香法律法規的所有差異,且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

外國法律法規:開曼群島
股東權利
1. 股息
根據公司章程
普通股持有人有權獲得董事會可能宣派的有關股息。此外,股東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推薦的金額。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股息只能以依法可用於分派的資金(即從利潤或本公司股份溢價賬中)宣派及派付,且如果分派會導致本公司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則不得派付股息。

任何股息分派中每股B類普通股及A類普通股收到的股息應當相同。

於該股息宣派日期六年期間後無人領取的任何股息可由董事會沒收,沒收後須退回本公司。

根據公司章程
A類普通股及B類普通股持有人就提交股東投票的所有事項作為單一類別投票,法律另有要求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另有規定除外。就需要股東投票的事項而言,舉手表決時,每位股東可投一票,而投票表決時,每股A類普通股可投一票,每股B類普通股可投10票。除非要求投票表決,否則股東大會上表決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該大會的主席或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任何股東可要求進行投票表決。

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需要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所投票數的簡單多數為贊成票。普通股持有人可(除其他事項外)通過普通決議案分拆或合併股份。特別決議案需要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所投票數不少於四分之三為贊成票。更改名稱或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等重要事項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案。按公司法和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許可,普通決議案及特別決議案均可由本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一致書面決議案通過。

3. 清盤
根據公司章程
本公司清盤時,如可供分派予股東的資產多於償還清盤開始時的全部繳足股本所需,則剩餘部分將按清盤開始時股東持有的股份面值比例分派予股東,惟須從應付款項涉及的股份中扣除本公司就未催繳股款或其他須支付的所有款項。如可供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股本,則資產分配後產生的損失將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比例承擔。

法院可對公司頒令強制清盤,公司亦可(a)(倘有能力償債)根據其股東特別決議案,或(b)(倘無力償債)根據其股東的普通決議案自願清盤。清盤人負責追收公司資產(括出資人(股東)應付的款項(如有)、確定債權人名單及償還公司所欠債權人的債務(如資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則按比例償還),並確定出資人名單,然後按其股份所附權利向其分派剩餘資產(如有)。

4. 股東訴訟
根據開曼公司法
預期開曼群島法院將通常遵循英國案例法的先例。開曼群島的法院已採用及沿用Foss v. Harbottle規則(及其例外情況,即准許少數股東以公司名義展開集體訴訟或衍生訴訟,反對(a)公司超越權限或非法的行為,(b)對公司實施控制的人士對少數股東構成欺詐的行為,及(c)未取得需要的有效或特定多數股東決議案的行為)。

5. 保障少數股東
根據開曼公司法
如公司並非銀行且其股本分為股份,則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根據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少於五分之一的股東的申請,委派調查員審查公司的事務並按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向法院呈報結果。

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向開曼群島大法院呈請,如法院認為根據公正衡平的理由公司理應清盤,則可發出清盤令。

作為一般規則,股東對公司的索償必須基於開曼群島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權法,或根據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個別權利而提出。

開曼群島法院經已採用及沿用英國普通法中有關大多數股東不可對少數股東進行欺詐行為的規定。

6. 董事借貸權力
根據公司章程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資或借款及抵押或質押其業務、財產及資產(現時及日後)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發行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有關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責任或義務而發行或是作為該等債項、責任或義務的附加抵押而發行。

7. 股東訴訟
根據開曼公司法
請見上述第4條。

8. 保障少數股東
根據開曼公司法
請見上述第5條。

收購或股份回購
9. 贖回、購買及交回股份
根據公司章程
本公司可按條款發行股份,根據有關條款,股份可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贖回,贖回條款及方式可於發行股份前由董事會或股東以通過特別決議的方式確定。本公司亦可購回任何本公司股份,惟該購回的方式及條款須已獲董事會或股東普通決議案批准,或已獲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授權。根據公司法,倘本公司在緊隨付款後能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支付到期債務,則贖回或購回任何股份可以本公司利潤或為該贖回或購回而新發行股份的所得款項或資本(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支付。此外,根據公司法,(a)除非股份已繳足股款,(b)倘贖回或購回將導致並無股份發行在外,或(c)倘本公司已開根據開曼公司法
公司法允許開曼群島公司之間以及開曼群島公司與非開曼群島公司之間進行併購與合併。就此而言,(a)「併購」指兩家或以上成員公司合併,並將其業務、財產及負債歸屬至其中一家存續公司;及(b)「合併」指兩家或以上成員公司整合為一家合併公司,並將該等公司的業務、財產及負債歸屬至該合併公司。為進行併購或合併,併購或合併計劃書須獲各成員公司的董事批准,而該計劃隨後須獲(a)各成員公司以特別決議案授權及(b)成員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可能列明的其他授權(如有)。該書面併購或合併計劃須向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連同有關合併或存續公司償債能力的聲明、各成員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以及承諾將有關併購或合併證書的副本送交各成員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承諾書,並將在開曼群島憲報刊登該併購或合併的通告。除若干例外情況外,異議股東有權於遵循所需程序後獲支付其股份的公允價值,惟倘各方未能就此達成共識,則由開曼群島法院釐定。依照該等法定程序執行的併購或合併毋須經法院批准。

11. 重組
根據開曼公司法
法定條文規定進行重組及合併須獲得佔出席就此召開的大會的股東或債權人價值75%的大多數股東或債權人批准(視情況而定),且其後須獲開曼群島大法院認可。雖然有異議的股東有權向大法院表示申請批准的交易對股東所持股份並無給予公允價值,但如無證據顯示管理層有欺詐或不誠實,大法院不大可能僅因上述理由而否決該項交易。若該交易獲通過且完成,則有異議的股東並無擁有與例如美國公司有異議股東通常可用的評估權利類似的權利(即就司法判定其股份價值而獲得現金支付的權利)。

根據開曼公司法
倘一家公司提出收購另一家公司股份的要約,且在提出要約後四個月內有不少於90%的要約標的股份的持有人接受要約,則要約人在上述四個月期滿後兩個月內,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異議股東按要約條款轉讓其股份。異議股東可在該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向開曼群島大法院申請反對轉讓。異議股東負責證明大法院應行使其裁量權,但除非有證據顯示要約人與接受要約的股份持有人之間有欺詐或不誠實或勾結,以不公平手法逼退少數股東,否則法院一般不會行使其裁量權。

稅項
13. 轉讓的印花稅
根據開曼公司法
開曼群島對開曼群島公司股份的轉讓並不徵收印花稅,惟轉讓於開曼群島持有土地權益的公司股份除外。

14. 稅項
根據開曼公司法
根據開曼群島《稅務減免法(經修訂)》第6條,本公司可向開曼群島財政司司長取得如下承諾:
(a) 開曼群島對利潤、收入、收益或增值徵稅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本公司或其業務;及
(b) 此外,毋須就以下各項繳納利潤、收入、收益或增值或遺產稅或繼承稅性質的稅項:
(i) 本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或
(ii) 全部或部分預扣《稅務減免法(經修訂)》第6(3)條所界定的任何有關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除在開曼群島司法管轄區內簽立或帶入開曼群島司法管轄區的若干文書可能不時適用的若干印花稅外,開曼群島政府不大可能對本公司徵收其他重大稅項。開曼群島並未參與訂立適用於由本公司作出或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雙重徵稅協定。

外國法律法規:美國及紐交所
股東權利
1. 存託協議項下的股東權利
? 獲得分派。無論何時,存託人收到有關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時,存託人將在可行範圍內向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分派其收到的金額(扣除稅項及存託人的費用╱開支)。

? 存託證券的投票權。在收到任何股東大會通知後,如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則存託人將於可行之時盡快向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郵寄一份含存託人收到的關鍵信息的通知;在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作出書面指示後,存託人應在可行範圍內根據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的指示就有關股份進行投票表決,惟須遵守開曼群島法律及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定。如未收到指示,存託人可向本公司指定的人士進行全權委託,惟須滿足若干條件。

? 報告。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有權查閱存託人從本公司處收到或股東常規可獲取的報告及通訊。

? 撤回。除有限的例外情況外,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註銷美國存託股份以及撤回有關股份,前提是支付適用稅項、關稅及費用。

作為外國私人發行人,本公司不受證交會關於股東委託書的規定所約束。相反,股東提案須遵循經修訂的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各紐交所上市公司通常須獲得股東對若干證券發行的批准,括下列情況,惟若干例外情況除外:
(i) 股權補償計劃;
(ii) 在任何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中向下列各方發行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或經行使可認購普通股的證券:
(a) 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主要證券持有人(各自為一名「關聯方」),條件是將予發行的普通股股份數目或可由證券轉換或經行使可認購
的普通股股份數目超過發行前普通股股份數目的1%或已發行投票權
的1%,且該交易為現金出售,其價格低於特定最低價格;
(b) 倘有關證券乃作為一項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中的對價而發行,且關聯方在該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中直接或間接擁有將予收購公司或資
產或於該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中將予支付對價5%或以上權益(或有
關人士共同擁有10%或以上權益),且目前或可能發行普通股或可轉
換為普通股的證券可能導致發行超過發行前普通股股份數目的5%或
已發行投票權的5%;
(c) 須遵守股權補償規則的僱員、董事或服務提供商;
(iii) 在任何交易或系列相關交易中發行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或經行使可認購普通股的證券,其中:
(a) 該普通股具有或於發行後具有相當於或超過該股份或可轉換為普通股或經行使可認購普通股的證券發行前已發行投票權20%的投票
權;或
(b) 將予發行的普通股股份數目相當於或超過(或在發行後相當於或超過)該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或經行使可認購普通股的證券發行前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數目的20%;及
然而,由於本公司是外國私人發行人,因此,在實踐中,本公司可遵循「母國慣例」(即開曼群島慣例),而無須遵守上述紐交所規則。

3. 企業管治
紐交所上市公司手冊含諸多對於紐交所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要求,主要括:
? 多數獨立董事。董事會的多數成員須為「獨立董事」。

? 審計委員會。各紐交所上市公司均須設有一個至少由三名成員(全部由符合特定要求的獨立董事組成)組成的審計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各紐交所上市公司均須設有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委員會。

? 提名╱企業管治委員會。各紐交所上市公司均須設有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企業管治委員會。

然而,作為外國私人發行人,本公司如選擇遵循「母國慣例」,則可以選擇豁免大多數要求,這將於我們的20-F表格年報中披露。儘管如此,本公司不可選擇不遵守《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經修訂)第10A-3條,其中括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要求。審計委員會將負責建立處理關於本公司會計實務的投訴程序。

4.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
本公司亦須遵守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了例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和公司道德規範採納等事項,括:
? 不得向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個人貸款。公司不得向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放個人貸款。

? 「吹哨人」保護制度。公司必須建立相應程序使得員工可通過保密及匿名併購。倘根據開曼群島法律或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的要求,我們須就併購事宜尋求股東批准,我們將以6-K表格最新報告的形式向證交會提交適用股東大會的委託書。然而,如上文所述,外國私人發行人(如本公司)可以選擇遵循其「母國慣例」而毋須遵守紐交所上市公司手冊下適用的股東批准規定。

此外,倘併購涉及股份發行,我們可能會被要求向證交會登記有關股份的發行。

要約收購。美國聯邦證券法和紐交所上市公司手冊均無「全面要約」這一概念,因此,發出收購要約的一方可自行決定該要約所涉及的股份數量。相同類別證券的所有持有人應得到平等對待,向持有該類別證券的任何一名股東支付的最高對價須支付予該類別證券的所有股東。收購要約需於啟動後至少20個?業日內保持有效,且可在特定情形下予以延長。於啟動後10個?業日內,目標公司必須向其股東發出通知,建議接受或拒絕該收購要約,或表明中立立場。

主要股東權益披露。在獲得根據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2條註冊的某類股本證券(「註冊權益類別」)的實益所有權(含指揮投票或處置證券的權力)後,如任何人士為註冊權益類別5%以上的實益擁有人,則其必須向證交會公開申報實益擁有人報告(附表13D或附表13G),並且該等人士必須及時報告其所提交的信息的任何重大變更(括涉及有關類別股本證券1%或以上的任何收購或處置行為),除非適用例外情況。所有不適用附表13G的股東均需申報附表1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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