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聚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研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持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熠芯跑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持有公司股份31,827,6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3588%)的股东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点通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0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
2. 持有公司股份20,280,8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6891%)的股东深圳市前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哨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0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
3. 持有公司股份19,936,58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6095%)的股东深圳市聚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焦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0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
4. 持有公司股份12,410,2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693%)的股东深圳市研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研智创投”)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0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
5. 持有公司股份12,022,5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797%)的股东深圳市持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持恒创投”)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595,0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
6. 持有公司股份222,5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515%)的股东深圳市芯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创熠芯跑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创熠”)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2,5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15%。
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范理南女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丽春女士、孟振江先生,公司董事夏世勋先生、尚高明先生通过上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均未超过其目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点通投资 | 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
份前,将以书面方式将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
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
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当年
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
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 |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
10月31日起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2、正常履行中,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3、正常履行中,未
发生因为履行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情
况。 |
| | | | 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 |
| | 前哨投资、
聚焦投资、
研智创投、
持恒创投 | 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
份前,将以书面方式将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
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
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
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
人有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
10月31日起12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2、正常履行中,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3、正常履行中,未
发生因为履行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情
况。 |
| | 南京创熠 | 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
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
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
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
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
人有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
10月31日起12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2、正常履行中,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3、正常履行中,未
发生因为履行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情
况。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
10月31日起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2、正常履行中,未
披露过减持计划或
进行减持。
3、正常履行中,未
发生因为履行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情
况。 |
| | | |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
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
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人以当年及
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
奖金、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
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4、本人将积极釆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己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发行人股票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
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 | 1、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2022年
10月31日起12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
2、正常履行中,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2、正常履行中,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
| | | |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承诺。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
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人以当年及
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
奖金、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
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5、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 |
| | 点通投资 | 关于上市后
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 |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
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 已履行完毕,公司
不存在触发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的情
形。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上市后
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 |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
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 已履行完毕,公司
不存在触发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的情
形。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关于上市后
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 |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
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 已履行完毕,公司
不存在触发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的情
形。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招股说
明书中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的回购及
赔偿投资者
损失承诺 |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
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
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在公司持股情况
变化而发生变化。 | 正常履行中,《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
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 |
| | | | 3、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
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关于招股说
明书中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的回购及
赔偿投资者
损失承诺 |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
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
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3、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
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 正常履行中,《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
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
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不越权干涉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措
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
承诺函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依据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
任;
4、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摊薄即
期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另行发布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人承诺
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人承诺将立即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5、本公司/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
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本公司及/或本人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及/或本
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
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及/或本人作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 | 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
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
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该等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摊薄即
期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另行发布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
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
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公司及/或本人违反本承诺,公司和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
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及/或本人作
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
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点通投资、
前哨投资、
聚焦投资、
研智创投、
持恒创投 |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
诺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
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研发、生产和销
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与公司产生同业
竞争的情形。 |
| | | | 业务)。
2、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
济组织,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
争。
3、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
济组织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来经营;(4)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所得收入全部
归发行人所有;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企业
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其应付的
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若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
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
及其后六个月内持续有效。
6、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
诺 |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
争的任何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
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
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
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分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
何产品,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与发行人拓展
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3、凡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从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与公司产生同业
竞争的情形。 |
| | | | 事业务构成竞争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
织,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所得收入全部归
发行人所有;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其应付的现
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不得转让。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及其后六个月内
持续有效。
6、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点通投资、
前哨投资、
聚焦投资、
研智创投、
持恒创投 | 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
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
2、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如果发行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
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
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
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的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
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
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
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所进行的任何关联交
易,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
3、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发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规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 |
| | | | 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
收益。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企
业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本企业以发行人当年及
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
行上述承诺的担保,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
人的股份不得转让。
5、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5%以上股东期
间及其后六个月内持续有效。 |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
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
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
发行人的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
任。
2、保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与
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经营活动中
必须与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
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的比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
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所
进行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促
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严格和善意地
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
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
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
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规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 |
| | | | 述承诺的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
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
不得转让。
5、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及其后六个月内持续有效。 |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
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
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
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
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
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
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
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
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
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5、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
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至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持续有效,
并不可撤销。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规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 |
| | 点通投资、
前哨投资、 | 承诺主体未
能履行承诺 |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
| | 聚焦投资、
研智创投、
持恒创投 | 的约束措施 |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
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
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
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
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
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
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
股;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
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
后,本企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承诺主体未
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
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 | 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
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
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直接/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
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
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
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
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
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 |
| | 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时
任高级管理
人员孟振江 | 承诺主体未
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
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
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
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20个工
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董事范理南 | 关于发行人
社保与公积
金的相关承
诺 |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有权机构认定,在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应缴未缴
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且公司需
要补缴该等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和/
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损失的,本公司/人将连
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人将
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 | 正常履行中,公司
及子公司上市前不
存在应缴未缴的社
会保险费用、住房
公积金费用。 |
| | | |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 2026 年
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时所作承
诺 | 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
范理南 | 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
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机
构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
| | 公司现任董
事、董事会
秘书王丽
春、公司现
任副总经
理、董事、
财务总监孟
振江、公司
现任董事尚
高明、公司
现任职工代
表董事夏世
勋 | 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本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
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
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
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执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
释、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遵守
做出的各项承诺要
求,不存在违反承
诺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