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凯莱英(068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凱萊英醫藥集團(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21) 海外監管公告 本海外監管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以下資料中文全文,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凱萊英醫藥集團(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Hao Hong博士 董事長、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 中國天津,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Hao Hong博士,執行董事楊蕊女士 、張達先生及洪亮先生,非執行董事 Ye Song博士及張婷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孫 雪嬌博士、侯欣一博士及謝維愷先生組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3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调整、数量及资金来源...............................5三、结论意见...............................................................................................................7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50024-06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莱英”)的委托,担任凯莱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本所律师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了逐项核查。 2.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5年6月6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561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427.33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5年6月5日完成登记工作。 6.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5年11月28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9.14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5年11月27日完成登记工作。 8.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9.2026年3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回购注销13名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94,000股(其中首次授予1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87,000股,预留授予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7,000股)。 11.2026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调整、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此,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4人已从公司离职。 2.回购的价格 (1)回购价格调整依据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为:以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 P=P-V 0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每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若《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回购事宜在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实施的情况下,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42元/股调整为35.1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3.24元/股调整为51.94元/股。 3.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500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106,000股,预留授予数量11,5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50人调整为539人,首次授予总量由4,186,300股调整为4,080,300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5人调整为131人,预留授予总量由284,400股调整为272,900股。 4.回购资金来源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若《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回购事宜在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实施的情况下,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1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1.94元/股,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320,030元,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的调整依据及方法、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注销价格调整履行了现阶段所有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的调整依据及方法、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孙艳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马 荃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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