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重庆银行(01963):(更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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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6月23日 23:06: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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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重庆银行:(更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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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01963 |
| 不適用 |
| 不適用 |
| (更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
| 2026年6月23日 |
| 更新公告 |
| 更新 (i) 派息金額及公司預設派發貨幣;(ii) 匯率;(iii) 選擇權截止時限;(iv) 股息派發
日;(v) 代扣所得稅信息;及(vi)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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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期 |
| 普通股息 |
| 2025年12月31日 |
| 2025年12月31日 |
| 每 股 0.2918 RMB |
| 202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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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股 0.33558359 HKD |
| 1 RMB : 1.15004658 HKD |
| 股 0.2918 RMB
每 |
| 1 RMB : 1 RMB |
| 否 |
| 16:30
2026年7月31日 |
| 2026年7月8日 |
| 2026年7月9日 16:30 |
| 由 2026年7月10日 至 2026年7月15日 |
| 2026年7月15日 |
| 2026年8月20日 |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 17樓1712–1716號舖
合和中心
皇后大道東183號 |
| 灣仔
香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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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派之股息所適用之代扣所得稅(包括股東類型及適用的稅率)載列於下表。
此外,(i)對與中國訂立高於10%低於20%稅率協定的國家(地區)的非居民H股個人股
東,本行派發末期股息時將按協定實際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及 (ii)有關滬港通的稅項事
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
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執行。 | | |
| 有關代預扣所得稅之更多補充
股東類型 稅率
(如適用)
非居民企業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非中國內地登記地址) 10%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
關實施條例,對於非居民企業H股
股東,本行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
非個人居民
對與中國訂立低於10%稅率協定的
(非中國內地登記地址) 10%
國家(地區)的非居民H股個人股
東,本行派發末期股息時暫按10%
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H
股股東欲申請退還多扣稅款,本行
將按國稅函[2011]348號規定,代
為辦理享受有關協定待遇申請。
非個人居民
對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及其他與中
(非中國內地登記地址) 10%
國訂立10%稅率協定的國家(地
區)的非居民H股個人股東,本行
派發末期股息時將按10%的稅率代
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非個人居民
對與中國訂立20%稅率協定的國家
(非中國內地登記地址) 20%
(地區)的、與中國沒有訂立稅收
協定的國家(地區)或其他情況的
非居民H股個人股東,本行派發末
期股息時將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 | | |
| | 稅率 | 有關代預扣所得稅之更多補充
(如適用) |
| | 10% |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
關實施條例,對於非居民企業H股
股東,本行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 |
| | 10% | 對與中國訂立低於10%稅率協定的
國家(地區)的非居民H股個人股
東,本行派發末期股息時暫按10%
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H
股股東欲申請退還多扣稅款,本行
將按國稅函[2011]348號規定,代
為辦理享受有關協定待遇申請。 |
| | 10% | 對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及其他與中
國訂立10%稅率協定的國家(地
區)的非居民H股個人股東,本行
派發末期股息時將按10%的稅率代
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 | 20% | 對與中國訂立20%稅率協定的國家
(地區)的、與中國沒有訂立稅收
協定的國家(地區)或其他情況的
非居民H股個人股東,本行派發末
期股息時將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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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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