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重庆银行(01963):海外监管公告 -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63)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本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之《關於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東會的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代表董事會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秀明 中國重慶,2026年6月23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行的執行董事為楊秀明先生、高嵩先生、侯曦蒙女士;本行的非執行董事為黃漢興先生、郭喜樂先生、周宗成先生、付巍先生、吳珩先生、余華先生;本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朱燕建先生、劉瑞女士、汪欽琳女士、曾宏先生、陳鳳翔先生。 * 本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持有B0206H250000001號金融許可證,並經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000202869177Y號的企業法人?業執照。 本行根據香銀行業條例(香法例第155章)並非一家認可機構,並非受限於香金融管理局的監督,及不獲授權在香經?銀行及╱或接受存款業務。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755)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86-29)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在贵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上午9:30如期在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秀明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从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9,031,8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5513%。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9,116,7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7618%;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9,915,0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789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5)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议案; (8)关于选举施晓盛先生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9)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10)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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