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远东发展(00035):延迟寄发通函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遠東發展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網址:http://www.fecil.com.hk (股份代號:35) 延遲寄發通函 茲提述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有關出售英國之辦公室、酒店及市政廳之公告(「該公告」)。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已接獲丹斯里拿督邱達昌、Sumptuous Assets Limited及Modest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即於該公告日期合共持有1,699,695,524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5.56%)之一批有密切聯繫之股東)就該等交易之股東書面批准。故此,倘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本公司不會就批准該等交易召開股東大會。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本公司須於該公告刊發後15個?業日內(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載有(其中括)該等交易之詳情之通函(「通函」)。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編製及落實若干資料以載入通函,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以延長寄發通函的時間(「豁免」)。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總權益就該等交易採用其他規模測試。倘聯交所批准其他規模測試,則由於該等交易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該公告。 本公司將就豁免申請、申請其他規模測試及(如需要)寄發通函的預期日期另行刊發公告。 承董事會命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秘書 張偉雄 香,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六名執行董事,分別為丹斯里拿督邱達昌、孔祥達先生、邱達成先生、Craig Grenfell WILLIAMS先生、邱詠筠女士及邱詠賢女士;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林廣兆先生、林懷漢先生及石禮謙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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