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吉宏股份:根据上市规则13.51(2)(H)及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XIAMEN JIHONG CO., LTD 廈門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03) (「本公司」)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及13.51B(2)條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2)(h)條及第13.51B(2)條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5月29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兼執行董事莊浩女士、執行董事陸它山先生、前執行董事王亞朋先生、前董事會秘書張路平先生(統稱「該等人士」)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就有關事項,本公司及該等人士於2026年6月24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出具的《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公司部處分告知書(2026)第51號)(「《告知書》」)。 根據《告知書》,因本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嫌違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深交所擬對本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並對該等人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審閱《告知書》。鑒於相關違規主要源於本公司對關聯交易及時披露及審議程序的疏忽,並非因該等人士怠於履職盡責,因此董事會(莊浩女士及陸它山先生除外)認為無理由對莊浩女士及陸它山先生的誠信及能力存疑,莊浩女士及陸它山先生繼續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合適。 除上述所披露外,莊浩女士及陸它山先生已向本公司確認並無其他與其等有關的資料需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的規定予以披露,且概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股東垂注。 承董事會命 廈門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長 莊浩女士 香,2026年6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董事長兼執行董事莊浩女士;執行董事張和平先生、莊澍先生及陸它山先生;職工代表董事白雪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國清博士、薛永恒教授、鄧以海先生及蔡慶輝先生組成。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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