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600866):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7月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范围,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本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纪检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纪检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 门和个人干涉,不得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或与其合署办公,需配备专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纪检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 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每季度纪检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度结束后纪检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纪检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纪检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纪检审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每年 初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上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纪检审计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纪检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 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开展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纪检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所做出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复印和复制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五)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授予纪检审计部必要的处理权。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 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证明材料; (五)要求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 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下,纪检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纪检审计部根据以下步骤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根据风险领域和管理需要,结合内审规划及临时需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送书面审计通知; (三)实施审计,形成报告初稿及征求意见稿; (四)根据反馈修订并正式发布审计报告; (五)根据审计情况,需要审计整改的,随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整改通知和整改清单; (六)对完结事项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纪检审计部应当与综合管理部、证券法务部、财务管理中 心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纪检审计部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公司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纪检审计部责令改正,并 对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对责任 人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重大风险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审计 工作成绩显著的,可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下情形,纪检审计部可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 定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一)遵纪守法、在生产经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二)整改成效显著、推动管理优化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三)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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